无庸讳言,在我国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意义已经为多数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所认同,但这种发展所包含的高度的不确定性或社会风险,似乎还未被人们所普遍认识;化解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风险的各种可能性也未在知识界展开过充分讨论。我国知识界增加这些方面的理论准备显然是很有意义的事情,但也同时也是很困难的事情。其困难所在,当然与我国的理论研究的社会条件有关,但同时与国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的不成熟有关。可以肯定地说,相关研究的成熟程度远未达到例如微观经济学的程度。尽管如此,国际学术界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是我们望尘莫及的。(注:我是从关心乡村经济开始关心乡村政治的,继而开始关心一般民主政治的发展问题。1999年我在《战略与管理》上发表的文章(党国英,1999),引起了争议和误解;冷静的看法被以为是“反对”村民自治改革。大家争论所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是从下而上,还是从上而下,那篇文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是很充分的。本文将跨出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层面,在更广阔的范围里讨论民主政治的发展问题。) 本文的讨论可能遭遇“国情论”者的批评,对此作一个简单的回答是必要的。各国的“国情”当然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不可能导致一般理论的差异,也不可能导致诸如西方各国可以发展民主政治而中国不可能发展这样的结论。国情差异会产生民主政治发展过程的差异,但终极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治领袖已经触动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机关,并开始摸索着前进,前进的脚步也呈现出国情所施加的烙印。 本文想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用经济学思想整理、评论国际学术界相关重要研究文献所提出的主要观点,二是用作者的思考和调查资料对中国的现实做一分析,并注意通过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提出一些看法。 一、民主政治的动力:一个理论考察 本文的分析一开始就遇到术语的界定问题。作者所说的“动力”,是有助于降低民主政治发展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破解政治博弈中的“囚徒困境”的一切有效因素。政治发展的社会风险尽管总是某一个或几个社会集团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所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其他相关术语在必要时我们会给出定义。 1.什么是民主政治——一种经济学的陈述 我们把“民主政治”挂在嘴上,但对这个术语似乎很少去定义,这个情况给我们讨论民主政治增添了许多困难。如果从价值观上给这个术语做定义,对学术研究的意义可能并不重要,虽然许多学者看重它的价值观含义。下面对这个术语的界定完全是从经验与功利的意义做出的,而观察视角无疑受经济学方法的影响。 第一,民主政治意味着对政治领导人的普遍的选举。选举权的确定与性别、种族、财富和纳税数量无关。通常,政府行为对富人和纳税多的人的影响要大于对穷人和纳税少的人的影响,但成熟的民主政治却不会增加富人的投票权,或减少穷人的投票权,尽管在民主政治的发育过程中这种情况曾长期存在过。由于政党的动员作用,穷人的投票率事实上不比富人低多少。所以,普选制包含了多数穷人投票对少数富人产生外部性的可能,在其他限定条件存在之下,普选制对穷人更有好处。 第二,民主政治必须包含竞选过程。通过选举或投票的结果,政治活动会向少数派传递政治力量对比的信息,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竞选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竞选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当然,这不是说民主政治过程本身完全不会出现无序的状态,但这种状态一定出自外部因素的干扰,熊彼特讲过一句话:“民主方法在动乱时代是处于某种不利地位的”(转引自赫尔德,1996)。 第三,民主政治意味着政治活动专业化。现代政治家是一批专业化人士,由他们所组成的竞争性集团谙熟政治活动规则,并互相寻找对方的违规行为,减少了普通公民的“监督”成本。所以,民主政治与社会的专业化程度有关,而与所谓人的素质无关。人的素质与民主政治一样,都是社会专业化程度的后果。在专业化社会里,不需要人人都是政治家,不需要人人懂政治,更不需要农民个个懂政治。 第四,民主政治包含多方面的权力制衡。所谓“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形式,但我们过去似乎只看重这一点。政治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可能是更重要的权力制衡形式。媒体的权力也是一种制衡力量。在民主政治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一些中小城市并没有统一的“三权分立”模式,而实行“议政合一”制度,即由选民所选举的少数几个官员,既负责地方典章的制定,又承担行政管理任务。 第五,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和各级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实际政治生活中并没有明确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边界,但成熟的民主政治还是大体确立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范围。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一般说法,国家和政府只限于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其他大量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民间或非政府组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