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类型学说在近代东亚的传播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华莹,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浙江 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国家类型学说源于欧美,是关于如何系统地区分和比较不同国家形式的学问,19世纪中叶以降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输入东亚文明圈。相较于中国的进程缓慢和规模有限,明治日本迅速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的以辨析国体政体关系为主旨的国家类型知识体系。国体政体是否有别、如何区分的争论,虽直接导源于西方的国家形式、政府形式异同问题,但根本症结在于日本以天皇总揽统治权之“体”行立宪政治之“用”后面临君权与民权的纠缠。清季朝野各方从日本引进各类国体政体理论探索改制问题,同样因君权、民权取向的互歧而衍生出彼此互异的国体政体观念。辛亥革命后,因缘君权时代的结束和民主共和的兴起,日本的国体政体学说在中国日趋失去活力,而民初议会政治的破产和主权所有者“民”背后阶级问题的出现,预示着新兴革命力量必须提出真正符合中国新的政治形势和需求的国家类型理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1)08-0206-11

       国家类型学说是关于如何系统地区分和比较不同国家形式的学问,自古希腊以来,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经典议题。现在中国的政治学、宪法学著作教材一般也设有专门的章节介绍国家形式问题,而且大都根据新中国成立后通行的国体政体理论,将西方的国家分类知识统称为政体学说。①一些学者注意到,指称国家分类范畴的国体政体概念源于明治日本,清末传入中国,并明确指出:“西方国家类型学中只有对政体的分类,到了日本多了一个分类,即根据国体的分类。”②但也有学者提出截然相反的意见,认为在西方的国家类型知识谱系中,“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后,国体概念与政体概念发生了分离”③。暂且勿论国体分类究竟是日本“无中生有”,还是渊源有自,后来研究者对于同一历史事实,竟产生如此对立的看法,说明国家类型学说在以汉字为共同纽带的东亚演变出来的国体政体纠葛相当复杂,至今令人困惑不已。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类型学说作为西方政治形态的理论解释,传入日本和中国后,不仅成为认识外来政治模式的思想资源,更发挥着指引政制改革的实际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类型知识因应日本和中国历史国情发生的取舍、变异与调适重构,尤其是国体政体思维模式的出现及困扰,集中反映了东亚帝制君权国家移植西式民主体制的曲折进程。

       尽管学界对近代日本的国体政体概念与学说的发生演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已有不少的研究,④但较少从国家类型学说变迁和政治体制转型的整体视角加以考察,尚未充分揭示国体政体复杂关系的来龙去脉。有鉴于此,本文拟回到国家类型学说在近代东亚文明圈传播的本来脉络,从无到有地探寻和呈现国体政体缠绕的关键节点、实际样态和症结所在。

       一、源起:欧美的国家、政府分类知识

       国家类型学说在西方源远流长,一般认为最早的系统性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著作《政治学》。书中根据“最高治权的执行者”的多寡区分不同的政治形态:以一人为统治者,且能照顾全体人民利益的是君主政治;以少数人为统治者,且都贤良,对城邦和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的是贵族政治;以多数人为统治者,且能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是共和政治。如果以上这些正宗政治的统治者“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则变成僭主、寡头、平民三种变态政治。希腊语用来指称这些政治的概念是“城邦”( πλι)、“城邦政制”(πολιτεα)。πολιτεα除了作为一般政治的通称外,又有共和政治的特定内涵,换言之,“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⑤。

       在欧洲中世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分类法“一直是政治主题的中心”⑥。拉丁文表达特定地域上对民众有命令权的最高组织、指称各类政治的词语是civitas,res publica,延续古典时代混淆属(genus)、种(species)的特点,res publica既指称包括君主制在内的各种政治,又专指共和政治。⑦

       进入近代后,欧洲封建制度解体,新型政治体系(political system)逐渐形成,各国语言兴起,创造一种能够更加贴切地描述各种与此前明显不同的政治形态的用词,成为迫切的需要。在此背景下,现代意义的“国家”概念应运而生。具有标志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表述,是意大利学者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在《君主论》(Il Principe)一书开篇所言:“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随着《君主论》的传播,“国家”(stati,stato)成为“政治研究的核心的术语”⑧。“在十六和十七世纪的时期中,state,etat,staat这些字便出现于英、法、德文的书籍中。”⑨

       国家一词诞生后,其内涵渐趋丰沛,一个关键的发展环节是,法国政治学家博丹(Jean Bodin)出版于1576年的《国家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将主权(summa potestas)定义为国家要素。博丹认为,主权绝对且最高,是“保障国家内聚力和国家独立的前提”,并把“作为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在此基础上,博丹从国家主权归属(status civitatis)和政府统治方式(ratio gubernandi)两个维度辨别国家种类。在他看来,国家形式有三种,分别是主权由一人掌握的君主制、由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掌握的民主制以及由少数人掌握的贵族制。就君主制国家而论,如果君主允许所有人参与政治,则是民主政府。如果君主只赋予权贵、富人权力,则是贵族政府。博丹强调:“国家类型和国家所采用的政府类型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而据我所知,还没有人指出过这个差别”。⑩

       随着国家、政府概念范畴的出现和流行,国家类型学说的研究对象相应地转变为讨论国家形式、政府形式问题。因各国政治结构和观察视角的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政治学者的观点难期一律。孟德斯鸠(Montesquieu)出版于1748年的《论法的精神》(De L' Esprit Des Lois)区分政府(gouvernement)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政治是全体或一部分人民执掌最高权力(分别对应民主政治、贵族政治),君主政治是一人执政,但遵守法律,专制政治是一人以己意执政,缺乏法律规章。(1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