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这一概念是美国新批评派主将之一艾伦·退特1937年在他著名的《论诗的张力》(Tension in Poetry)一文中提出的,他以此作为评判诗歌的标准,指出:“我提出张力(tension)这个名词。我不是把它当作一般比喻来使用这个名词的,而是作为一个特定名词,是把逻辑术语‘外延’(extension)和‘内涵’(intension)去掉前缀而形成的。我所说的诗的意义就是指它的张力,即我们在诗中所能发现的全部外展和内包的有机整体。”(注:[美]艾伦·退特:《论诗的张力》,姚奔译,见赵毅衡主编《“新批评”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117页。)他认为“张力”是好诗的“共同的特点”,这一概念由此得到了西方文论界的认同,从而被广泛地运用到文学研究之中。罗吉·福勒进一步把“张力”界定为“互补物、相反物和对立物之间的冲突和摩擦”,认为:“凡是存在着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力量、冲动或意义的地方,都存在着张力。”(注:[英]罗吉·福勒:《现代西方文学批评术语辞典》,袁德成译,四川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80页。)运用“张力”说考察文学语言,人们可以发现它具有明显的张力性质,本文试从“杂语性”与“文学性”的关系角度观照文学语言的张力性质。 一 文学以语言为材料,但语言是人类共享的媒介,遍布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不同的领域造就了不同的语域和语境,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言语形式和言说方式,在此基础上,不同的领域也就形成了各自相对稳定的言语类型,即语体,丰富着人类的语言库存,使语言在各个领域获得现实化,从而实现语言的各种功能。巴赫金指出:“语言在自己历史存在中的每一具体时刻,都是杂样言语同在的;因为这是现今与过去之间、以往不同时代之间、今天的不同社会意识集团之间、流派组织等等之间各种社会意识相互矛盾又同时共存的体现。杂语中的这些‘语言’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交错集合,便形成了不同社会典型的新‘语言’。”(注:[俄]M·巴赫金:《长篇小说的话语》,白春仁译,见钱中文主编《巴赫金全集》第三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标准语本身,包括口头语和书面语,已经不仅有统一的共同的抽象语言特点,也有了对这些抽象因素的统一的理解方法,但在自己具体的指物表意和情味方面却是分裂了的,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杂语。”(注:[俄]M·巴赫金:《长篇小说的话语》,白春仁译,见钱中文主编《巴赫金全集》第三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文学是一种语言现象,但语言现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共同体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中现实生成的产物。同时,语言的同质性又使不同的语言现象集合为一个同质的整体。这一语言事实决定了文学以语言为材料,其语言必然是杂语共存、多语混成的,这就是文学语言的“杂语性”,巴赫金又把它称之为“多语体性”。 “多语体性”这一概念出自巴赫金《文学作品中的语言》一文,他说:“在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找到一切可能有的语言语体、言语语体、功能语体,社会的和职业的语言等等。(与其他语体相比)它没有语体的局限性和相对封闭性。但文学语言的这种多语体性和——极而言之——‘全语体性’正是文学基本特性所然。文学——这首先是艺术,亦即对现实的艺术的、形象的认识(反映),其次,它是借助于语言这种艺术材料来达到的形象反映。”(注:[俄]M·巴赫金:《文学作品中的语言》,潘月琴译,见钱中文主编《巴赫金全集》第四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巴赫金认为,文学只有借助语言这一艺术材料才能达到对现实的艺术的认识,而语言在现实中是一个包含各种言语方式、言语类型和言语特征的同质的整体,文学以语言为材料表达对现实的艺术的认识,必然反映出语言“多语体性”的一面,以“杂语”的形式出现。简言之,“多语体性”是语言现实性的一种体现,文学作品中的语言也只有在具备了“多语体性”这一面后,作品才能达到对现实艺术认识的目的。韦勒克、沃伦在其《文学理论》一书中也指出了文学语言所具有的“杂语性”一面:“因为文学与其它艺术门类不同,它没有专门隶属于自己的媒介,在语言用法上无疑地存在着许多混合的形式和微妙的转折变化。”(注:[美]雷·韦勒克、奥·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页。)从文学作品中语言的全部事实来看,“杂语性”的确是文学语言普遍具有的一个属性,在叙事类和戏剧类作品中,这一性质显而易见,在抒情类作品中有时即使是篇幅短小的诗歌也往往存在着“杂语性”的现象。巴赫金在《长篇小说的话语》中,对于18、19世纪英国的“幽默小说”代表作品中的“杂语性”现象作了精彩的论述,认为“外观最为醒目,同时历史上又十分重要的一种引进和组织杂语的形式,是所谓的幽默小说提供的”,他指出:“在英国的幽默长篇小说中,我们看到了当时的口头和书面标准语的几乎所有层次,都得到了幽默的讥讽的再现。我们上面列举的属于小说体裁中这一类型的古典作家代表(菲尔丁、斯摩莱特、斯特恩、狄更斯、萨克雷等人——引者注),其作品几乎每一部全是标准语一切层次一切形式的百科全书。作品的叙述语言随着描绘对象的不同,用讽刺的口气一会儿使用议会雄辩的形式,一会儿采纳法庭演说形式,一会儿又像是会议记录,一会儿是法庭记录,一会儿犹如报章的采访消息,一会儿是伦敦金融中心的枯燥的公文,一会儿好似拨弄是非的闲言碎语,一会儿好似书生气十足的学究讲话,一会儿是崇高的史诗风格或圣经风格,一会儿是伪善的道德说教风格,最后还可能是书中所讲的这个或那个具体人物、带有社会确定性的人物的语言格调。”(注:[俄]M·巴赫金:《长篇小说的话语》,白春仁译,见钱中文主编《巴赫金全集》第三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2~83页。)正因为这一现象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影响到人们对文学语言与日常各种语言用法区别的认识,所以,韦勒克、沃伦提醒人们:“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艺术与非艺术、文学与非文学的语言用法之间的区别是流动性的,没有绝对的界限。”(注:[美]雷·韦勒克、奥·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