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3-0047-06 文本的阐释,以获得意义为目的,传统的文学阐释也往往如此。但文学的内涵并不能仅仅归结为意义,因为在意义之外,还存在着“意义剩余”。所谓意义,作为阐释的结果,是被理智把握的、能够言说的、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的东西,一般指理性、意识形态、现实性等。而意义剩余作为阐释的遗漏,则是不被理智把握的、不能言说而又确实被体验、理解到的东西,一般指非理性、审美和超现实性等。文学无疑具有意义,但也确实存在着意义剩余。当我们被文学作品所陶醉时,不仅掌握了某种明确的意义,还领悟了难以言说的、意义之外的东西。这种意义之外的东西可以称之为意义剩余,它正是最深刻、最感人,并且是文学所特有的东西。传统文论把文学的内涵仅仅归结为意义,排除了意义剩余,从而得出了理性的、意识形态的和现实的文学本质观,这是理性主义文学观的片面性。而唯美主义则只承认文学的意义剩余,抹杀了文学的意义,这同样是片面的。应当超越理性主义文学观和唯美主义文学观的局限,既重视和研究文学的意义,也重视和研究文学的意义剩余,从而更全面地掌握文学的本质。 一、文学理论史上关于意义剩余的思想 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意义论和超意义论两种不同的文学思想。意义论即认为文学可以归结为某种意义的思想是古典文论的主流,如中国古代的“诗言志”说和“文以载道”说,以及西方古代的“模仿现实”说。近代西方文论把文学当作感性认识,现代中国文论把文学的本质归于意识形态,也都属于意义论。古典文论中也存在着超意义论即认为文学具有意义剩余的思想,但它还不成系统,也没有成为主流。柏拉图认为艺术是理念的反光,它不能被理智把握,而且导致理智的丧失和迷狂,这种艺术观就肯定了艺术是某种超出意义的存在。托尔斯泰说过,如果要说出文学作品的全部的思想,就只能把作品从头复述一遍,这就指明了文学的内涵大于意义。中国古典文论中有言不尽意说、顿悟说以及“象外之象”、“味外之旨”诸说,也意味着文学具有超出语言和意义的东西。如果说古代文学理论的重点还在文学的理性意义,那么,现代文学理论则更强调文学的非理性内涵:弗洛伊德和荣格揭示了文学与个体无意识或集体无意识的联系,从而确认了文学对理性的背离。雅克布森认为文学具有隐喻性;苏珊·朗格认为文学的内涵具有不可言说性;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他们都强调了文学对意义的溢出。后结构主义认为,由于无意识的、语言的或历史的力量都是无法确切把握的东西,它们导致能指脱离所指,游戏或享乐消解意义,权力支配意识,因此企图打开文本的秘密,掌握文本的意义是不可能的。罗兰·巴尔特认为在语言的能指下并不是一个确切的“所指结构”,而是一系列“纯粹的暧昧”。福柯说人永远也无法了解“时代的文化档案”。德里达认为,由于符号意义的“分延”和“播撒”,文本没有终极意义,“没有终极意义就为表意活动的游戏开辟了无限的境地”。他们对确定意义的否认,事实上以极端的方式肯定了文学的意义剩余的存在。 应当说,古典文学理论强调文学的意义和现代文学理论强调文学的意义剩余,二者都可以找到经验的和理论的根据。但是,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悖论,即文学是理性又是非理性,是意识形态又是审美,是现实又是超越。为什么对文学意义的探究总是陷于难以摆脱的悖论呢?如何解决这种悖论呢?首先,应当从方法论方面入手,重新考察文学研究的方法,因为理论的片面往往由于研究方法的失当,而正确的理论也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研究方法之上。 二、从传统方法论到人文科学方法论 传统的研究方法遵循自然科学方法论,采用归纳的方法或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方法是从具体经验出发,对众多的现象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得出某种结论。这种结论是感性经验的升华,具有理性的意义。中国古代文论注重经验的归纳,由此得出文学是情感的表现等结论,而情感仍然是受制于理性的(“发乎情,止乎礼义”),这是一种弱的意义论。西方美学也有经验主义一支,如培根、霍布士、洛克、夏夫兹里博、哈奇生、休谟、博克等,他们都由文学艺术的经验中归纳出某种本质。推理的方法是从既定的理论设定出发,由抽象到具体进行逻辑推演,把文学现象纳入到某种理论体系中去,从而获得文学的意义。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导致意义论。黑格尔从理念出发,推导出艺术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结论,就是这种推理方法的典型。中国文论也有用推理方法得出的“载道”论,如刘勰《文心雕龙》中做出了“原道”、“征圣”、“宗经”的逻辑推演,得出了“文以载道”的论断。但它的推理方法没有进行到底,最后还是回到经验主义的表情说。现代中国文论从意识形态论、认识论、反映论等理论出发,得出文学是意识形态之一种或文学是现实的形象认识、反映等结论,也是一种由推理方法得出的意义论。推理方法虽然可以把握文学的某种理性本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忽略了文学现象的丰富内涵和文学性质的多样性,因而往往不能充分符合文学的实际。就现代文学研究方法论而言,无论是推理的方法还是归纳的方法都已经不适用于文学研究。文学是人文科学的对象,人文科学应当采用自己的研究方法,而不能搬用自然科学的或形而上学的方法。自从狄尔泰提出精神科学方法论以来,人文科学就有了自己的方法论。狄尔泰认为,自然科学面对的自然现象是既存的、普遍的,因而自然科学遵循因果决定论原则,采用归纳、推理等方法,以达到对自然的“说明”;而人文科学以精神现象为对象,它是构造性的,即个性化的、有价值倾向和处于历史变动之中的,因而人文科学要采用从“体验”到“理解”的阐释方法。体验是对生命之流的体验,而理解是对体验的体验。狄尔泰开创的人文科学方法论在现象学、解释学中得到继承、发展。胡塞尔首先区分自然思维和反省的思维,认为前者产生自然科学,后者产生哲学。他认为自然思维不能达到认识的真理。他摒弃前反省的“自然的态度”,即认为对象是“超越之物”(自然存在)的观念,而诉诸反省的思维即哲学思维。他主张从“现象”本身即主客合一的直观经验出发,进行现象学的还原,把握事物的意义。海德格尔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展开,从而确立了理解的本体论地位。他说:“领会是此在本身的本己能在的生存论意义上的存在,其情形是,这个于其本身的存在开展着随它一道存在的何所在。”[1](P176-177)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强调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意义阐释。与胡塞尔不同,他不是把“前理解”悬搁,而是由“前理解”出发,通过“视界融合”来进行阐释。总之,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使人文科学和文学研究摆脱了传统认识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桎梏,为文学的阐释提供了合适的方法论。我们应当对以往的文学研究方法论进行必要的清理,并对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吸收,以解决文学的性质这个千古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