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的讨论和探索,是20世纪学科意义上中国文学批评史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注:这里的学科意义是相对于部门意义而言的。关于中国文学批评史这一称谓的多重指涉问题,详见拙文《“中国文学批评史”称谓的多重指涉及相互关系》,《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文艺理论》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其起源大约可追溯至“五四”时期。(注:较为引人注目的如朱光潜《诗论·抗战版序》中即有相关表述。参见《朱光潜全集》第三卷,第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新时期以来,体系有无问题曾一度引起过热烈讨论,迄今虽说已大致达成肯定性的共识,但仍不乏意见相左者。(注:较为慎重者如罗宗强。可参看罗宗强、邓国光《近百年中国古代文论之研究》,《文学评论》1997年第2期;罗宗强《古文论研究杂识》,《文艺研究》1999年第3期。)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围绕中国古代文论体系存在状态及特点的研究,有的从整体进行观照,有的从局部进行考量,其中亦多有覃精研思而深造有得者。(注:如《中国古代文学原理》同名著作即有三部,分别为樊德三著,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祁志祥著,学林出版社1993年版;孙耀煜著,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另外尚有张少康《文心雕龙新探》,詹福瑞《中古文学理论范畴》,陈良运《中国诗学体系论》,谌兆麟《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体系初探》,黄霖等三卷本《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研究》(含《原人论》、《范畴论》、《方法论》),王文生《论情境》等。)但与这种直接企及言说目的讨论和为实现这一言说目的而进行的探索热潮相比,却是研究者对命题本身省察和思辨的普遍冷落,诸如什么是文论体系,对于文论体系有无命题的确切指向当如何理解,言及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必要的因素,以及应该按照怎样的思路去实现这一命题的有效言说等一些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几无正面问津者。这使相当一部分讨论显得根基未稳、不得要领,甚至陷入一种非自觉状态的思维误区。这一现象说明,要想使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获得真正合理的解决,最首要的工作即是对命题本身进行准确的阐释和严整的规范。有鉴于此,我们拟从符号与其指称对象之间对应关系的角度切入,借助对文论体系这一符号意义指涉的梳理和阐释,就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命题所关涉的几个必要因素及实现这一命题有效言说所必须遵循的论证思路等问题给出我们的粗浅思考。 “体系”原意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上)第596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从其能指的一般意义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和归纳出其作为体系的共同特点:即作为对象的诸要素之间既可以互相联系,又可以互相制约,并可以自足地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对照而言,“文论体系”当也是指有关文论中若干概念、范畴、观点和命题等具体内容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理论整体。作为言说对象的文论中所包含的概念、范畴、观点和命题等具体内容的有机性,即联系性、制约性和自足性,既是其可以构成体系的特点和条件,同时也是判断其体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和依据。 “体系”一词,是一个具有多重指向能够贯通二元世界的语言符号。它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现代汉语词典》第1129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其所关涉的对象起码应该居于两个世界:一个是居于客观世界的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一个是居于主观世界的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文论作为一种精神客体,在探讨其体系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承载和维系其存在并使其得以彰显和呈现的话语及文本的体系问题。鉴于作为文论物质载体的话语及文本乃是文化的外在表现,所以言及文论体系时,可以将文论自身的思维体系称为文论的内在体系,将其话语及文本的体系称为外在体系。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之间,在存在问题的关系上,表现为一种充分而非必要的条件关系;而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之间,则表现为一种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关系。(注:此处仅以现实性而论,若从可能性着眼,也会出现只有外在体系而无内在体系的对应组合。但我们难以想象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即或有之,也怀疑如此蹩脚的著述何以会纳入研究主体的视域。故此处不作讨论。)概括而言,二者之间是一种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因此,尽管言及文论的体系,同时可以并涉其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但既然文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精神客体,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文论体系,当专指文论的内在体系;文论体系的有无问题,也应该是指其内在体系有无的问题。 “文论体系”乃是关于文论的体系,但这并不表明文论与文论体系之间,在实体的存在问题上,就是直接同一的并存关系。就文论而言,作为一种泛称,其所指对象的现实存在可以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并且,由其所属创造主体自然秩序形成的属类关系,在其不同指称对象之间的实体存在上,也会相应地体现出来。依据其属类关系的本来层次性,它们之间分别表现为元素与集合、以及子集与全集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体与群体或类群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实体存在的可能性上说,同一所属项下不同层次的文论之间是一种决定与依赖的关系;从实体存在的现实性上说,它们之间则是一种包含与体现的关系。然而,文论体系的实体存在关系却并非如此。“文论体系”作为一种泛称,其所指对象的现实存在固然也可以有多种情形,但是,由其所属创造主体自然秩序形成的属类关系,却不会相应地体现在文论不同指称对象所构成的文论体系的实体存在上。也即是说,与文论不同指称对象相对应构成的文论体系,在其实体存在问题上,不会象文论那样,依据其属类关系的本来层次性,彼此之间分别表现为元素与集合、以及子集与全集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体与群体或类群的关系。因而,在实体存在的可能性上,同一所属项下不同层次文论对应构成的文论体系之间,不是一种决定与依赖的关系,而是各行其是,彼此互不相涉的关系;在实体存在的现实性上,它们之间也不是一种包含与体现的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共存的关系。其情形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体系的本性所决定的。任何体系,就其本身而言都是一个可以相对独立的整体。因而体系一经存在,不同体系相互之间既不可能会有依存性也不可能会有包容性。否则就不可能会称其为体系。文论的体系也概莫能外。所以归根结底,判断一种文论的体系是否存在,关键还是取决于该言说对象指涉范围内所包含的实体要素是否具备可以构成体系的特点和条件。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文论体系实体存在的有效性问题。体系的有效性,系某体系区别于它体系的独特性。既然体系的本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可以独立的整体,也就同时表明了其区别于同类的独特性。而一种体系实体存在有效性通常取决于内容和结构两项因素:内容因素即构成体系的实体要素方面;而结构因素即影响体系构成形式的有关因素,具体表现为联系方式、制约规则和自足标准(整体的判定标准)等方面。这两项因素对体系有效性的制约,按照具体对应与组合关系可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即某体系相对于它体系而言,可能会出现:第一,内容和结构都相同;第二,内容相同,结构不同;第三,内容不同,结构相同;第四,内容和结构都不同。显然,除第一种情形外,其它三种都可视为体系实体有效存在的标志。我们讨论文论体系实体存在的关系问题,也是以文论体系实体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如果单以文论体系本身来立论和命题,那么在其实体存在的问题上,它也会出现象文论那样的情形。但这样一来,就会因失去与文论问题的联系而陷于纯粹的形式逻辑的推演,不具有讨论的价值和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