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3)05-0012-10 当代我国的社会转型与公共教育权力的转移,不可避免地提出了政府、教育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问题。当前,教育民营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解决政府、教育与市场关系的一把钥匙。而且,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教育民营化改革,建立教育发展的“准市场”(quasi-market)制度环境是实现一系列改革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当然,我们这里讨论教育的准市场制度环境,只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对教育领域有限介入的前提下。一方面,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教育民营化改革,目前只是涉及到公共教育的一小部分领域,将来也不可能把整个公共教育全部民营化,民营化只是公共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种途径;另一方面,自由市场机制不能全部被引入到教育领域之中,只能是有限地介入。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这种制度环境称为教育的准市场制度环境。 一、教育民营化与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 (一)教育民营化的涵义 教育民营化是当代世界主要国家在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选择。作为一种政府行政改革的理念,民营化(privatization)是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更多地关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1],主张打破政府对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通过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即公共选择)来提供公共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则更多地关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1],它同样主张打破政府对于“公共供给”的垄断,要求在政治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选择和市场选择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完全由政府垄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状况,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多样化。民营化至少包括两种制度选择倾向,一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选择,民营化意味着利用非政府的公民社会选择(如第三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二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选择,民营化意味着利用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垄断和利用市场机制改造传统的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运作模式。所以,从完整的意义上说,教育民营化本质上就是利用公民社会选择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打破传统上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对于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包括公民社会选择和市场机制在内的多样化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其中,在教育领域(包括传统的公立学校系统)引入市场机制是教育民营化的一个重要涵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改革正是力图在教育中引入市场原则,来提高传统的建立在科层制度基础上的公立学校的效率和质量,在教育领域中引入民间资本(或资金)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的负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二)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1.理论上的可能性 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能性?这是引起学术界和教育政策实践领域广泛争论的问题。即使在市场理论和市场经济发展最为激进和成熟的美国,提出对公共教育和公立学校系统进行市场化的改革都曾经而且正在招致许多激烈的批评[2]。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教育本质问题的争论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仍然在争论教育能否产业化、能否市场化的问题。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集体选择”、“公共物品分类”、“政府职能”和“公共事务民营化”的观点,已经在理论上较为充分地论证了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 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使用的一切东西如实物、信息、教育、习俗、制度、法律等等都可以被称为“物品”。经济学理论一般把人们所需要的物品区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按照物品消费竞争性和效用可分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提供私人物品。公共物品的效用不可分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决定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组织如果生产和分配公共物品就会无利可图,导致营利组织不能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即存在市场局限或市场失灵的现象。公共物品不能通过私人交易即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通过集体选择提供。不同性质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来提供。纯公共物品必须是由政府组织这样的单一主体来提供的物品,因此又称为垄断性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则是可以同时由多个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物品,由于非营利组织可以由多类主体组成,因此准公共物品又可称为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按照上述的分类标准,现代社会中的教育具有多样化属性,且具有非垄断性。在不同的教育领域中,教育具有不同的性质。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把义务教育界定为由国家规定和保证的人人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义务教育对所有适龄儿童来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义务教育是应该完全由政府提供的具有垄断性的公共物品。而在非义务教育领域,人们的教育消费则体现出明显的竞争性、排他性和非垄断性,教育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甚至在某些特定环境中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现代社会教育属性的多样化,说明教育不应完全由国家或政府垄断提供。理论上来说,教育既可以利用政府机制提供,也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提供;教育既可以由政府组织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提供。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们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需求的急剧增长,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和教育需要的多样化使政府不可能单独高效率地提供教育服务,要求通过多个主体和多种机制为人们提供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