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邮编:100732)

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

内容提要:

教育属于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这是经济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至今这场讨论也未结束;本文对理论界各种不同观点做了梳理分析,得出了教育是“优效型公共物品”的结论;对教育这个物品的“定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涉及国家和市场由谁对其承担起主要提供责任的理论问题;文中分析了私立教育存在的理论根据,通过公共选择理论的引入,研究了公立教育的最优水平的决定过程,并对教育代金券的设想、信息不对称导致学生贷款市场不足、政府与市场的混合提供、国家对教育的评估等若干前沿问题也做了一定的分析讨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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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2)12-0073-06

      几乎所有西方福利国家都将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福利项目,所以,它自然是西方福利国家经济学中一个不可或缺并且非常成熟的研究领域。在现实世界中,教育的“价格”差距非常大,例如(大学)在美国等英语国家学费很高,而在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上是免费的。战后以来,经济学家们对教育的研究总的来说是很活跃的,并主要集中在教育的性质、财政来源、供给和需求的效率等方面。

      教育的性质

      自从1954年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区分开来并正式使用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个概念以来,(注:Samuelson,P.A.(1954),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Nov.pp.387-389.)经济学家对教育是否属于公共物品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教育是公共物品,而有的经济学家则认为是教育是私人物品,例如伦敦经济学院的巴尔(N.Barr)教授就认为“教育不是公共物品”。(注:Barr,N.(1998),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29.)这个争论是有意义的,因为它关系到教育这个产品的供给方式和财政来源问题。

      巴罗(Robin Barlow)教授在1970年的一篇讨论美国地方学校财政效率的论文中认为,教育是一个纯粹的公共物品。(注:Barlow,Robin(Sept./Oct.1970),Efficiency Aspects of Local School Fin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028-1040.)巴罗的这篇论文被认为“是对实证政治经济学的一项重要贡献”,(注:Barzel,Yoram(1995),Productivity Change,Public goods & Transaction Costs,Elgar Edward Publishing Inc,p.160.)在文中巴罗试图以美国密执根为案例,对教育的实际水平和最优水平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个人(或家庭)的投票行为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设,指出,如果额外退税的价值超过税收的增加,家庭将投票赞成更高的税收水平,最后巴罗得出的结论认为,密执根1956年提供的实际教育数量水平并没有达到最优水平。巴罗的论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同意他的观点,认为教育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也有人认为教育是准公共物品,还有人认为教育是优效型物品,还有的经济学家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教育是纯粹的私人物品。正如巴尔所言,教育可以引发形式多样化的外部收益,包括生产收益和文化收益等。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力是很难测量的,但是,决不能因此就忽视它们。(注:Barr,N.(1998)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28.)教育的最优数量水平是指这样一种水平,在该水平下,个人需求的纵向加总等于为这些个人提供教育所需要的边际费用。如果教育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如同国防),向一个人提供的总量就可以向所有人提供。换言之,纯粹的公共物品的重要特性之一是每个人对其享用的数量都是相等的,即数量上具有均匀性(uniformity)和个人需求曲线可以纵向加总等特点。但事实却是,教育不可能在消费上具有完全的可分性。

      从教育的“生产”方面来看,它并不具备纯粹的公共物品的特征:接收的学生越多,需要的教师就越多,校舍就越大,因此成本也就越高。当然,在超过一定的规模之后,教育具有一种“成本不变”(a constant cost)的特征。但从消费方面来看,教育具有一些公共物品的特点,这是因为“教育的报酬”(the returns from education)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尤其对社会来说,其报酬远远超过了受教育者个人,并且,教育的性质越接近于公共物品,相对于整个社会的那部分报酬来说,受教育者个人获得的报酬份额就越少。

      反过来说,如果把教育看做是一个国家范围的公共物品,那么,在美国一个州的范围进行的教育就是一件不经济的事情了,人们就应该看不到州立教育或地方教育,更不用说私立教育了,正如人们看不到每个州都提供国防设施一样。事实是,美国的教育主要不是由联邦政府直接经办和资助的,甚至大多数州立法将教育留给地方机构去实施。由此看来,“教育的收益”(the benefits from education)的传播性是非常狭窄的。此外,私立教育的广泛存在及其与公立教育并存这个事实表明,教育不是一个纯粹公共物品,即使含有一些公共物品的成分和因素,那也是非常有限的。一项研究表明,对于那些无子女的投票人来说,他们绝大部分人投票反对教育的公共支出,例如,43%的投票赞成教育征税的人没有学龄子女,而66%的投反对票的人没有学龄子女。(注:Barzel,Yoram(1995),Productivity Change,Public Goods & Transaction Costs,Elgar Edward Publishing Inc,p.162.)

      上述分析说明,第一,教育既不是一个纯粹的公共物品,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优效型的公共物品”(merit goods),或称“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第二,公共部门提供教育的均匀性(uniformity)的政策目标以及由其所允许的纵向需求加总是由公共部门强加的,是福利国家出于“父爱主义”的考虑,而绝非是由教育这个“物品”本身的技术性质所必须的和决定的,即公共部门提供教育的动机绝非出于“教育是一种公共物品”的考虑;第三,那么,如何进一步解释私立教育的存在呢?私人部门提供私立教育的理论根据是什么?

      私立教育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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