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督导部门以“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督导验收为主开展“督政”,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进入新世纪,怎样更有效地开展“督政”,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督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1.“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本质所决定的。教育督导是一种以行政执法监督为基本职能,督促教育法规实施和政令执行的权力手段。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和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对教育实施的一种再管理。它的根本任务就是督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教育单位落实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方针,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发展教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把它放在事关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对待,强调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指出:“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还明确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要体现国家的教育意志,也就是要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法定的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即“督政”。 2.“督政”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居世界第一,经济欠发达,教育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生源最多的国家,据2001年统计,全国有中小学生2.167亿,占全国总人口1/6强,发展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目前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有的地方甚至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需要各级财政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虽然近20年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逐年都有所改善,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作为承担基础教育主要责任的县级财政,多数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加上部分政府领导对教育认识不足,短期行为严重,有的为了突出政绩而不惜牺牲教育事业,该给教育的钱不给足,使教育需求与财政投入的矛盾很突出。 教育需求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实际上是发展经济与发展教育的矛盾。发展经济,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我国的根本国策;而教育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当今时代,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提供强有力的发展后劲。怎样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和许多地方政府重视教育,增加了教育投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然而,时至今日,邓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指示在许多地方并没有得到落实,原因之一,就是对各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行为监督不力。因而必须加大“督政”的力度,建立有效的教育“督政”机制,督促各级政府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摆正教育的位置,切实依法保证教育投入,以确保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3.“督政”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是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强化和改善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已基本完备,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何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和防止“以言代法”和朝令夕改、人走政息等不良现象,保证教育工作不以个人的认识水平和意志为转移,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要全面推行依法治教,就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恢复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开展“督政”工作,正是为了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 4.“督政”是改善教育管理的需要。“督政”是落实办学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国务院《决定》指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办学与管理的具体责任。这就意味着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制定外,发展教育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对发展教育负有重大责任。落实这种责任,仅仅依靠行政指挥手段还不行,必须建立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监控体系,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这不仅有利于落实办学管理体制,加强教育宏观管理,而且有利于建立地方教育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