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

——印第安纳学派的新制度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周长焕(1970-),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以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为主,对在社会科学领域影响甚大的新制度主义中各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着重介绍了印第安纳学派的有关理论,该理论对于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颇具洞见,有助于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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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序

      在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上,以往的社会科学里有两种倾向,即计算方式(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方式(cultural approach)[1]。计算方式是指制度影响行为者的方式,主要是为行为者提供关于其他人的现在和未来行为的确实性,因此主要分析对象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的战略性行为;相反,文化方式是指个人的行为主要被嵌入到制度而不是战略中去,因此主要分析对象是行为者所处的情境。另外,计算观点可以说是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宏观现象的,而文化观点则是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微观事件的。以往的社会科学里的各种学派,可以说都在这个框架里存在,最近在社会科学里比较普遍使用的新制度主义也同样包括这两种研究倾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度主义中由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代表的“印第安纳(Indiana)学派”,试图避免这两种研究倾向的偏颇,综合和发展出有利于科学分析社会现象的理论。

      本文为了更准确地理解新制度主义的各个学派,拟以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为主,对各个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简略梳理。然后,为了克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两种倾向,以找出更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探讨和介绍在这一方面颇具参考价值的印第安纳学派的理论和观点。

      二、制度主义关于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的看法

      新制度主义不是由一个学派提出的有一个明确的理论系统的理论,主要是一个学术上的潮流。它们的共同点是在研究社会现象的时候主要关心制度的作用。[2]最早使用“新制度主义”这一词的马奇和奥尔森(J.G.March and J.P.Olsen)把目前存在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分为“脉络主义(Contextualism)”、“还原主义(Reductionism)”、“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脉络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一个自律的而是被社会各势力控制的从属的东西;“还原主义”认为政治现象是个人行为的集体结果,在那里没有结构和制度的影响;“功能主义”认为历史一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现存的制度从其功能上看都是有意义的、有效率的;“工具主义”认为政治制度只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设计的手段;“功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都是由利益来决定,人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和计算过的选择的结果。马奇和奥尔森还批评上述五种方法都忽略了社会现象中制度的作用。[3]也就是说,以往的理论在说明政治现象的时候排斥制度的作用,然而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其行为总是受到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深刻影响,因而如果对政治现象的制度或结构背景及其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了解,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就会存在相当的局限性。[4]

      虽然很多学者在新制度主义的名义下进行研究,但是新制度主义包括多种观点和看法。霍尔和泰勒(P.A.Hall and R.C.R.Taylor)、寇尔芭尔(T.A.Koelble)等学者把现存的新制度主义研究倾向分为三种,即历史的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社会学的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5]。它们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历史的制度主义。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持折中的立场,即它的立场在计算观点(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观点(cultural approach)之间摇摆。它把政治体系的结构理解为以非均衡方式组织的权力的联合,因此注重的是制度的发展及与其关联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没有被限制的行为者。它在制度发展问题上强调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和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它注重的是在超越政治制度的同时也要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看法的组合等因素。因此,它所设计的世界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设计的要更复杂一些。

      第二,社会学的制度主义。它所规定的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为个人的行为提供准则的“意义体系”的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的象征体系、认知和道德层次。也就是说它的制度似乎等同于文化。它在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问题上反对个人具有目的取向性和意图性,而主张个人根据社会上所承认的适合性的逻辑(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来采取行动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一致性(identity)。这意味着它倾向于文化的方式。它在制度变化问题上反对制度不向效率极大化的方向发展而向强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方向发展,即制度变化的逻辑不是工具性的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而是社会适合性的逻辑。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它拥有特定的行为假定,即它假定为一个行为者拥有一套固定的偏好,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通过精心计算出来的、非常具有战略性的方式采取工具性行动。它把政治理解为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它注重于探讨集体行动中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下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结果问题。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问题上主张计算观点,即虽然制度影响个人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制约下行为者通过计算其要采取的行动的补偿函数来决定自己的战略性行动。它在制度的起源问题上,认为制度是行为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设计的,制度的持续性在于其制度能不能够建立起成员之间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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