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若干新问题和新动向(下)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友渔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100732

原文出处:
国外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呈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各种对立的学派注意甚至吸收相反观点,尽量避免极端立场,向中间靠拢。自由主义者认为谈论、表明道德立场不可避免,国家在这方面并非不能有所作为;他们相当重视平等问题,其理论表现出追求真正、彻底的平等。这一切都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条件有关,而多元论本身也成了广泛、热门的话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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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立性和道德

      从穆勒(J.S.Mill)到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正统立场是主张国家对于公民的道德持中立态度,因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基本不涉及对个人道德的探讨和争论。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权力的起源和界限,明确区分政治生活和个人生活,强烈主张国家不干涉个人生活。穆勒的学说有明显的“反至善论”(anti-perfectionism)倾向,认为政府不能运用自己的权威来使公民在道德上完善。罗尔斯的《正义论》严格区分权利(right)和善(good),要求国家在善的问题上中立。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更是极力避免所谓的“完备性学说”,即有特定形而上学、道德、宗教内容的学说,主张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来源于不同人群的“交叉共识”。德沃金把中立性原则表述得最明确,他认为立法者“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美好生活或什么东西使生活有价值的问题,必须保持中立。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对于什么使生活有价值具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政府对一种看法的喜好超过另一种——不论是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其中一种本质上更优越,还是因为更多的人或强有力的人群主张其中一种——政府都是没有将公民作为平等的来对待”。(注:Dworkin,R.,1985,p.191.)

      社群主义兴起之后,对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进行了猛烈批判,作为回应,自由主义者开始重新思考中立性问题,重新探讨自由与道德生活的关系。

      一种思路是重新理解和阐释自由主义传统,认为它没有主张或不应该主张中立性,它本身包含了道德倾向性和内容。比如马塞多在《自由主义的德行》中认为,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看,中立性是幻想,自由主义在坚持以自由为核心,坚持正义的优先性的同时,完全可以提供关于社群和美德的主张,特别是自主(autonomy)这个概念,它在各种生活理想中具有普遍性。(注:Macedo,Stephen,1991,p.234,p.263.)帕特里克持相似的观点,认为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没有充分表达自由主义精神的丰富性,应该看到,中立性并非国家可以达到的目标,而自主本身就是善,它的作用很大。(注:Patrick,Neal,1997,p.4.)布林克主张,自由主义理论家应该承认他们的学说对于什么是美好生活并不是中立的,这些学说实际上促进了个人自主和多元主义的理想,并与其他理想发生难以调和的冲突,自由主义不能靠中立性来回避和克服冲突,而应公开偏向某些道德观念。(注:van den Brink,Bert,2000,p.5.)

      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三人的观点,这些观点代表了对传统的偏离,被视为一种新动向。

      约瑟夫·拉茨在坚持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同时反对中立性原则,赞同至善论。他认为,政府的责任之一是促进道德,虽然一般说来自由主义者警惕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对的,但同时应该看到,政府也可能是自由的源泉,它可以创造条件使人得到更多的自由。国家对其公民负有一系列义务,它如果未能帮助其公民获得幸福,就是阻碍了他们的发展,因此,要想以什么都不做来实施中立是空想。他说,自由主义者强烈地提倡中立性原则,是因为他们把个人自主视为最基本的价值,对强制保持高度警惕。但在仔细分析之后可以看到,自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个程度问题,虽然强制常常对人的幸福产生不利影响,但并没有人们通常想得那么严重。应该看到,比起人们经常遭受的罪恶与不幸,强制的罪恶很容易被夸大。另外,为了实现确保个人发展自主生活的自然和社会条件,有时不能不使用强制。发生在理想的自由国家里的强制和发生在其他情况下的强制有很大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强制可以是真正为了被强制者的利益,甚至可能为他们所希望。他还说,人们反对至善论有一种认识上的深刻原因,即认为至善论会将某种生活方式强加于人。拉茨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可以采取是否鼓励、给予荣誉、增税等等手段,可以通过社会体制作出法律或行政方面的安排来促进某种价值。(注:Raz,Joseph,1986,p.415,pp.18~19,p.124,pp.156~161.)

      德沃金的立场在90年代有明显变化,他声称在伦理学的抽象层面上,即对于如何生活的基本立场问题,自由主义不能够也不应该中立。人们可以大力宣传、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生活方式,争取别人采纳同样的价值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对青少年进行家长式的教育,以塑造其正确的道德观。问题只是在于如何做,不能靠法律和强力,不能违反他人的意志与信念,不能依伏自己的道德观与多数人一致。(注:Dworkin,R.,2000,pp.238~239,282~283.)他力图为他的平等理论以及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奠定伦理基础,为此,他作了两种区分:一是意欲性利益(volitional interest,主观上想要的好处)和批判性利益(critical interest,使人的生活更美好的东西),二是两种不同的价值模式,效果模式(model of impact,认为生活的价值在于对世界产生的作用和结果)和挑战模式(model of challenge,价值在于对生活与环境的挑战作出技巧性的回应)。他说,追求批判性利益将自然地把人们引导到自由主义的政治和实践,批判性利益意味着生活中的挑战模式,接受这个模式就必然会坚持一种自由主义式的平等标准:资源平等。(注:Dworkin,R.,2000,pp.243~245,251~254,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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