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真实的“社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内容提要:

过去30年,“民主”和“治理”是国际社会科学的流行概念,很多人把“治理”当作是替代“统治”、“管理”的目的性价值。然而,世界政治并没有因治理概念的流行而变得更加良政善治,自由民主所导致的问题更是众所周知。究其根源,治理理论建立在“人是理性的、社会是善的,国家是恶的”基础之上,假设所有社会都是平等化的、法治化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社会。事实上,“社会性质”如此多样化,如今的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失衡的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社会,南美就是各团体为瓜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普力夺社会”,非洲则是“国家”被各种“地头蛇”所绑架的“强社会”,大中东则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社会,而印度是一个高种姓人把持各种高等协会的种姓社会。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很多国家最缺乏的是组织性、合作性,是制度整合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在这些社会里提倡“去国家化”而强化社会权力的治理,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对于这些社会而言,最需要的是一种发展能力理论,而非去国家能力的治理理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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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起来时髦的治理理论或者善治之说,为什么没有将人类治理变得更好?很多地方反而因此变得更差?究其根源,在于西方政治理论的“一般性”假设。霍布斯的“人的理性”假设企图让政治研究变成政治科学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冲突性政治,假设解决了基于“人的理性”的问题就能解决国家的兴衰困局。几百年来的世界政治史证明,假设只是假设而已,人类依然摆脱不了国家兴衰的命运,发展并非一路向前,“逆发展”或现代化“中断”并不鲜见。但是,人是健忘的动物。沿着“人的理性”的假设推演,理性人能够自治即构成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必然能够实现善治。然而,几十年来的世界政治实践表明,基于公民社会而实现善治的假设同样是假设而已。正如基于“理性人”假设的政治理论不能解释国家兴衰一样,基于公民社会假设的治理理论同样不能实现善治。根源在于,一个文明体系就是一个世界,而不同社会的性质或者社会禀赋具有异质性,并非都是所谓的公民社会。社会是政治或者国家的“母体”,即政治和国家都源自社会,因此政治理论或者国家理论的解释力取决于对社会禀赋的认知程度。认识不到不同社会的异质性而试图建立一个“一刀切”或者普遍主义的治理理论,在实践中必然碰壁。因此,要使得治理理论能够治理而不是起反作用,首先就需要认知社会的性质。社会是由“人”和“文明”构成的,具有质的性质。只有弄清楚不同质的社会,然后才能思考怎么办,即探索能够起到治理作用的治理理论。这并不是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所谓社会决定国家或者国家决定社会的争论,而是意指有“国家学”之称的政治学只有首先研究社会,弄懂由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人构成的社会,才能拿出有用的治理方案,甚至是改造社会的政治方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完全不同于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共产党所依赖的政治主体是工农大众,国民党所依赖的则是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对社会性质的不同判断决定了完全不同的政治结局。同样,在比较国家治理中,是否认识到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质性差异而采用不同的治理理论与治国之道,结局也完全不一样。因此,认识政治理论、尤其是运用政治理论的前提是把握不同文明体系下的社会禀赋或者社会性质。

       一、西方治理理论的出发点:从“理性人”假设到“公民社会”假设

       基于公民社会的治理理论其实是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诞生的,而试图与古典思想做切割的“理性人”假设则来自霍布斯的《利维坦》。在论述“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部分,霍布斯认为“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maker)与安排者的人身上”。①也就是说,只要秩序的“建造者”基于人的理性而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或者规则,就可以使国家免于兴衰的循环。哈贝马斯将霍布斯的学说视为政治科学主义的源泉,认为霍布斯是现代和古典观察方式的分水岭,“以科学为依据的社会哲学的要求,其目的是一劳永逸地指明正确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条件。它的论断将不依赖于地点、时间和情况而发挥效力,并且可以不考虑历史状况建立永久性共同体”。“在认识正确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普遍条件时,不再需要人们彼此之间的机智的实践行动,而是准确地建立各种规章和制度。”②基于“理性人”假设所建立的规则,便能回答国家兴衰之谜,这样就把政治学归属于政治科学,再到后来,作为社会科学的政治学完全脱离了古典政治学的规范要素,并形成了政治科学与古典政治学遗产的对立。而亚里士多德古典政治学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强调政体的条件性,一个城邦的好政体不一定适宜于另一个城邦,因为城邦之间的条件完全不一样,因此一个城邦的好政体在另一个城邦就可能变成最坏的政体。但是,伴随着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的滚滚向前,基于“理性人”的制度(规则)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思想。自然地,基于“理性人”所构成的“社会”也必然具有普遍主义,即新的社会都应该是公民社会。托克维尔针对19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所描述的“公民社会”也就成为“一刀切”式治理理论的根本假设。

       托克维尔虽然没有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其关于美国乡镇自治的描述就是一幅活脱脱的公民社会图景,《论美国的民主》也因此被普遍视为公民社会理论的来源。一定要注意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其实是讲平等化趋势,这是理解公民社会的前提。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公民,更谈不上所谓的公民社会。而托克维尔观察到的美国是趋向平等的,因为那是一个农业社会。也就是说,平等化的农业社会的自治状态,是理解公民社会理论的前提,当社会不再是平等化的时,就无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在托克维尔看来,美国“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而且薄弱的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自人民”。③代议制之外,自己管理的方式就是乡镇自治和各种社团的自治。④美国人民所以能自己管理自己,是因为地理位置、法治和民情,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情——守法、有责任感的公共精神。结果,“在民主制度下,蔚为大观的壮举并不是由公家完成的,而是由私人自力完成的。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这就是民主的真正好处。”⑤

       二战前在欧洲流行的法团主义是不是公民社会?大概很难给予否定,或者说二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概念。但是,法团主义直接导致了法西斯主义。⑥因此,正如二战之后西方学术界因政治正确不再讲法团主义一样。事实上,公民社会也不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热门概念,相反在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传统里,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才是一个针对“国家”一直受到重视的概念。1979年,菲利普·施密特的论文《依然是一个法国主义的世纪吗》,复活了法团主义的概念,从此用来比较研究拉丁美洲和南欧的政治发展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

       比较而言,公民社会概念的流行要比法团主义更晚些,直到苏联东欧剧变之后才成为“被发现”的概念,同时被赋予推动政治变革的新内涵,进而成为当代世界政治中一种普遍性的新思潮。作为催生了第三波民主化的“公民社会”,首先复兴于中东欧,以捷克著名“异见人士”哈维尔(Vclav Havel)为代表,对其多有倡导。⑦这样,虽然学术界和其他领域对“公民社会”概念界定各异,但是取向都近乎一致,那就是在冷战后期继续对抗苏联、共产主义以及威权主义。⑧在1989年,新自由主义改革在苏东国家全面合法化之后,对“公民社会”的讨论连同“第三部门”、“福利国家”全面兴起,⑨并由此从一种“政治思潮”学理化为一种“政治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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