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心论、国家中心论与制度中心论

——当代西方政治科学的视角转换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俊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季星,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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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中心论及其困境

      历史制度主义者豪尔和泰勒都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对行为主义,尤其是对六七十年代盛行的集团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一种继承和超越(注:Peter A.Hall,Rosemary and C.R.Taylor,"Political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Political Studies,1996,XLIV,pp.936~957.)。斯科克波尔则认为,国家或政治制度重新受到重视与多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的内在困境有着莫大的关系。表面看来,豪尔和泰勒所说的集团理论与斯科克波尔所谈的多元主义似乎有着莫大的区别。事实上,政治科学的集团理论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已经发展成了一种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在西方的社会中出现了一种区别于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的发展,使得以共同的利益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成为政治活动的核心,利益集团成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是领袖和公民之间联系的媒介。由于当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发展,使得正式的民主选举虽然能够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却不能确保决策的结果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因此,需要通过集团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竞争而满足多元社会的要求(注:David K.Ryden,Representation in Crisis:The Constitution,Interest Groups,and Political Parties.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6,p.73.)。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豪尔和泰勒所说的集团理论与斯科克波尔所谈的多元主义其实正是在六七十年代所出现的多元集团理论。

      历史制度主义接受了集团理论或多元主义的这样一种主张,即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构成了政治的核心,但是,他们却寻求对这种竞争在不同国家的差异性后果和政治后果的不平等性做出更好的解释。他们寻求超越集团理论或多元主义的方法是,找出特定政体下的制度组织与经济结构的内在冲突是如何赋予某些集团以特权,而将另外一些利益集团置于不利地位的。豪尔和泰勒同时还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对集团理论的对抗建基于政治科学中的旧制度主义注重正式制度的传统之上,但是他们在制度的重要性和制度是如何发挥这种重要性这两个方面都扩展了制度的内涵。历史制度主义也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历史制度主义接受了结构功能主义将政体看成是相互作用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但是,他们又反对结构功能主义将个人的社会心理特性看成是驱动体系运作的因素。相反,他们将某一政体的制度组织或政治经济结构看成是构造集体行为并产生差异性结果的重要因素,也即历史制度主义强调的是结构主义而不是功能主义。

      就研究视角而言,无论是集团理论、多元主义还是结构功能主义者,所采用的视角都是一种社会中心论,他们都倾向于以社会因素来解释政治现象。在他们看来,国家只不过是一个过时的概念,与国家相联系的只是与特定国家的宪法原则有关的枯燥而干瘪的法条主义式的研究。政治现象是社会集团政治活动的总和,国家或政府并没有独立的自主性,而只是提供了一个社会各集团竞争的场所,在社会竞争中拥有资源优势的集团便成了在竞争中获胜的力量,从而也就成了支配政府政策的意向来源。因此,决策最好被理解为在相关利益集团间进行价值分配的过程。政治科学的研究核心也就是社会对政府的“输入”和政府“输出”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当集团理论或多元主义集中研究某一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发现,政府的领导人常常能够超越社会集团或选民的要求而独立地发起某一项政策议程;同时,政府机构往往也是某一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参与者(注:Theda Skocpol,Bring the State Bacl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4.)。这一结构无论是对于集团理论还是多元主义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二者的理论前提都主张,政府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而只是一个中立的竞技场。但是,研究的结果却是,政府并不是一个中立的竞技场所,政府本身便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是多元化的集团之一。同时,多元集团理论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利益集团对自身利益的界定及其活动的成果往往还受制于自身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点仅凭集团理论的理论基础同样是难以解释的(注:Peter A.Hall,Governing the Economy:The politics of the State Interven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4.)。与多元主义或集团理论相类似的是,当结构功能主义运用自己的比较政治发展框架来研究欧洲或某些非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时,也发现他们的理论前提与特定的发展模式之间存在着莫大的差异(注:Theda Skocpol,Bring the State Bacl in:Strategies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4.)。同时,僵硬的结构功能主义模式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当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框架对各国的公共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时,由于结构功能主义假定国家的职能服从于经济系统的再生产,同样难以解释为何有些国家的公共政策不能有效地解决本国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以及为什么说有些国家的公共政策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某些负面效应。为此,有些结构功能主义者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的职能应包括利益的聚集和合法化,另一些人则提出国家的职能应包括精英的录用和利益的表达等。但问题是,结构功能主义所提出的这些抽象功能很难落实到某一具体的公共政策之中,即某一具体的公共政策到底履行的是何种功能,结构功能主义显然难以提供确切的答案(注:Peter A.Hall,Governing the Economy:The politics of the State Interven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6.)。因此,虽然阿尔蒙德等人也在不断地调整国家所履行的功能,但是其最终答案始终难以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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