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我国开征教育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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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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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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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教育费附加是仅次于政府财政拨款的第二大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但长期以来,教育费附加征收不到位,其实施的随意性较大,而将教育附加费改征教育税则可克服以上弊端。因而,征收教育税是确保教育经费的足额征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政府占有经济资源可以以税收或收费两种形式实现,究竟采用何种形式是由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的。纯公共物品的生产费用补偿采用税收的形式,准公共物品的生产费用补偿采用税收和收费两种形式。从供给的角度看,教育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在提供教育经费上政府行为应占主导地位。就目前来讲,有必要将征收教育附加费改为教育税,原因是,准公共物品属性的教育的供给可采用税收形式来补偿其生产成本;税收比收费更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数量上的相对固定性;收费存在种种弊端,不利于教育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的教育成本由政府通过税收形式弥补;从实际操作看,将收费改为税收也不会带来更多不利的影响。教育税设计的基本原则,应是宽税基、低税率、易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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