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56·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9-0041-46 法国,作为欧洲教育历史比较久远的国家,长期以来实施私立教育;但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最为彻底的共和国,公立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在中世纪,私立教育或者宗教教育曾经是法国学校教育的惟一形式。除了培养神职人员的专门学校,西方教会为了推行其信仰,开设了大量免费学校,既宣传宗教信条,又传播一些语文和算术等基础知识。只是法国大革命之后,随着公共教育的诞生,才出现了公共教育同私立教育互相争斗的问题。1850年3月15日议会通过“法鲁法”,不仅保留了初等教育自由的原则,还将这一原则扩大到中等教育,从而大大增强了教会对教育的控制权。1882年关于教育“世俗化”的法律,要求公共初等教育禁止任何宗教课程,而代之以道德和公民教育。1886年10月30日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公立小学不得聘用神职人员担任教师。教育的世俗化给教会学校以严重的打击,1912年法国仅存27所教会学校,而1880年时为13000所。 20世纪50年代,法国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十分巩固,私立学校的存在使共和主义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1959年12月31日的“德伯雷法”(Loi Debré)便开始对私立学校大动干戈。除极少数私立学校保持原有地位或并入公立学校,95%的私立学校均与国家签订契约。实际上,国家通过契约形式,对私立学校进行一种“赎买”,为私立学校支付了教学所需的基本费用,获得了私立学校实施国民教育的承诺,从而实现了国家与私立教育的妥协,即国家教育目标与私人办学自由的妥协。 然而,公共教育和私立教育的斗争并未止息。法国私立教育正是在与公立教育的长期争斗中生存和发展,也形成了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建校有自由,但条件颇为苛刻 因为学校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培养,关系到人的精神世界,建立私立教育机构就不会有像开设经济领域的企业那样大的自由度。法国虽然早已确立了开设私立学校的自由原则,但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 1.开办条件 办学者条件:含一般条件和知识条件。 关于一般条件,法律允许个人和团体开设学校,但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必须符合国籍、道德和年龄等条件。 首先必须是具有法国国籍的人才能担任学校领导者。如果是外籍人,可以在开办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机构上享有例外。但是他们必须符合侨民应有的条件,并在获得劳动许可之外,须经学区国民教育委员会审定之后获得学区长的准许。审批标准是要求申请者具备法语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资格和在申请之日前10年从事相关的职业。当然,对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申请者,可以根据相互间自由流动的原则,享有更为简单的申办标准。 其次,禁止任何被法律判刑人员和被认为有碍公共道德的人开办私立学校。那些被剥夺公民和家庭权利的人也在禁止办学之列。 最后,对办学者的年龄也有限制,年满21岁者方可开办初等学校,年满25岁者可以开办其他层次的教育机构。 关于知识条件,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规定开办初等教育机构者须有高中毕业会考文凭;对于中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者,法律不仅要求学历资格,还要有职业经验。除了须有高中毕业会考文凭之外,还要有在中学中担任5年教师或管理工作的经验证明,这一证明须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并经国民教育委员会核准。 相反,在高等教育中却无明确规定开办者的条件,只是在医学和药学学科,要求办学者具备从事医学和药学职业所具备的资格。另外,法律规定在私立学校以学院命名时,其教授席位数量则必须达到教授席位数量最少的国家学院的规模。 关于物质条件,法律要求私立学校具备两类物质条件:办学场所要符合教学要求;遵守有关卫生的普遍规章。 实际上,关于私立教育的法律并未列举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而是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审查每一个申请者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法律只规定一项必备要求,即在申请办学时提供未来学校校园的规划图。从另外的角度看,即使关于私立教育的法律对办学条件要求极少,其他关于安全、卫生、公共部门等法律、法规都可能更多地介入,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办学条件的审查更趋于严格。任何非法开办的学校,都将被关闭,甚至不必经法律审判程序,行政部门足以具备取缔非法学校的权利。如果非法办学者的行为严重,可能被依法判刑入狱。 2.申办程序 在法国,所谓私立学校的申办过程,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审批制度,而是在办学申请资料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有效,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律规定的反对理由,学校便可自动获得合法开办权利。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享有最大的办学自由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为了使这种自由不被滥用并危及社会,也行使最大保证权力。 根据法律要求,办学申报单上要注明申办人状况、学校性质、课程目标、学校处所等。同时要具备申办者公民状况证明、文凭证明以及学校规划图等附件。相应的行政权力部门负责接受申报:(市)镇长负责初等教育和技术教育,学区督学负责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机构将设置在省府所在地,则由学区长负责。一旦所有资料齐备,相关行政负责人便签发申报单收据。这些行政部门只负责审查申报资料,而无任何评价权力。 同时,申报材料也要报送其他行政权力部门。关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技术教育机构的申办要报送省长和检查官,其中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还要报送高等教育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