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涵义、功能与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定初,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四川师范大学教科院,四川 成都 610068 王梅 四川师范大学教科院,四川 成都 610068

原文出处: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教育研究“行业”的“道德”,是研究者在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循的学术道德准则;它具有裁定、导善和整合三种主要功能;它有利于协调研究群体的人际关系、净化教育研究的学术环境,可对教育研究课题的选择及其研究过程起定向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育研究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以及控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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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11(2002)03-0071-05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应当在教育学术繁荣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某些教育研究者的道德规范意识至今仍显淡薄,因而无论从优化研究队伍、推动教育研究深入发展还是匡正当下诸多失范现象来看,都亟待加强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研究。本文试就其基本的涵义、功能与作用略陈管见。

      一、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涵义

      探讨这一问题,宜先明确规范、道德规范、研究道德规范等概念。解析规范,“规”原指圆规,用以圈定范围;“范”原指模型,用以铸造规定形状的金属器具[1]。合而引申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或尺度,使人们行为依此为据。道德规范是规范的下位概念,指人们在某一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2]。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由权威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软性”的社会约定,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来评价有关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程度不同的抑制力和约束力,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研究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的下位概念,指研究者在从事科学或学术研究活动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研究道德规范不仅包含研究者“本身应具有的道德”,而且包含研究者与其研究对象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彼此之间应维持的“适切关系”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3]。

      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每个阶级有各自的道德,“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4]。借助已述辨识可作如下初步概括: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是研究道德规范的下位概念,是教育研究者在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循的学术道德准则;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教育研究“行业”的“道德”,应突出教育研究的自身特点,体现研究者在学术道德上应对研究的对象、相关人员以及社会的教育事业所负的行为贵任,并在研究活动中据此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者努力提高研究质量,进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与一般道德规范一样,通常是以善与恶等观念来评价研究者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道德行为,以达到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优化人际关系的目的。这里,评价善与恶等的标准,就道德心理层面言,是指研究者的研究意识是否符合研究对象的个性特征,是否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形成;就道德行为层面言,是指研究者在一定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来的研究行为是否有助于研究对象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教育研究和社会的教育事业。可见,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是研究者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相统一的应然性的学术道德准则。

      其次,由于作为教育研究对象(或最终对象)的人本身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有其独特的生命价值,因此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应当追求人文关怀,并促使教育研究“崇善”。也就是说,它要求研究者必须关注生命的培育,关怀人生的终极意义,弘扬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必须寻求合乎新时代人性思想的、能赋予人生命意义和价值、能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自我完善的道德规范,从而保证研究者对“真、善、美”的追求,使教育朝着符合人类追求进步的教育理想的方向发展,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再次,教育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并非如自然科学研究那样一般是人与物之间一种“静态”的、固定化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活性化的关系。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作为客体通常外在于主体的人而客观存在,它是受动的、具体和确定的。但在教育研究中,作为客体的研究对象通常是主动的、变化的,表现出主客体间相互交错、交往和互动作用的复杂关系。简言之,教育研究涉及研究主体和对象之间同为人的主体与主体间的“我-你”关系问题,而不是自然科学研究中主客体间较单一的“我-它”关系[5]。这使得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必须促使研究者尊重研究对象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尊重其需要与情感,倡导人格平等和相互尊重。

      二、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是指其自身具有的基本能力或功效,这种“能力或功效”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一种潜在的“作用”。通俗地讲,就是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对教育研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在理论上主要能做些什么。

      (一)裁定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裁定功能是指以有关规范为依据,通过评价等方式能够裁判和确定教育研究中是否存在违规事实。即用特定的客观标准来衡量教育研究及其过程中的善与恶等,进而鼓励研究者的规范行为或纠正其违规行为。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调节教育研究活动中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规范,无疑提供了“事后”对研究者的学术道德进行评价、确定其行为是否规范的依据。人们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采取观察、比较等方式来评判教育研究者的有关行为是否“合道德性”,如是否正当、合理等,从而达到事后检验、辨别善恶和抑恶扬善等目的。

      在客观上,通过裁定使教育研究者得到信息反馈,并按照“合道德性”的应有标准,及时发现自己在教育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学术道德问题,对研究过程中的目标、方式、方法,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其研究行为更加符合教育研究的规律和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以及研究群体的研究效能。在主观上,通过裁定进一步强化教育研究者的内在道德意识,提高其自身的研究素质,从而在根本上预先约束与防范研究者个人不道德的研究行为,使研究者本身的学术道德由“他律”行为向“自律”行为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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