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空间:英日两国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铃木慎一,日   铃木慎一,早稻田大学研究生院教育学研究科名誉教授。(日本 东京 169-8050)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80年代、90年代以后的三个不同历史时期,英国和日本采取一系列教育政策,改造传统的公共教育体制,不断扩展公共教育的空间。现在,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共的教育空间不是变得规则、协调了,而是在各自的地理环境中变得不规则了。对英国和日本的教育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英日两国存在于公共教育空间背后不同的教育特质和教育机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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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时代,全球政治和经济正在大规模地走向一体化。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许多民族国家依然保持着独立性格,发挥着独立实体的作用。各民族国家,无论是古老国家还是新型国家,都想建成一个人民所期待的国家,为此,教育成为各国的立国之本。民族国家通过民族教育使其国民获得价值认同。在民族国家中,一贯有一种民族教育图式。这种图式常常是所谓的义务教育,它一般指初级学校教育,在此基础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得以构建并不断明晰化。在民族教育图式中,受教育者伴随着都市化的发展,出现了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而与当地产生断裂的“离根”(dis-embedded)现象,人们通过教育这种阶梯被分化到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的阶层。在大部分民族国家中,现代国民的学习空间就是这样形成的。

      一、20世纪40年代的教育改革:英国和日本的立法过程

      (一)英国

      早在二战期间,英国就对其现代民族国家未来社会的重建进行了审议,其中教育被视为社会重建的主要因素,为此,1943年英国政府发表了《教育重建》白皮书,主张通过新的立法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将义务中等教育引入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在此基础上,1944年8月3日,英国议会通过了著名的《1944年教育法》。该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有义务为其所管辖地区的5-15岁(未来尽可能是16岁)儿童提供充足的教育;儿童在15岁(或16岁)之前,家长有责任让他们享受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1年(或12年)。

      《1944年教育法》废除了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法案规定,11-15岁的儿童有权享受适合于其年龄、能力和性向的充足的中等教育。法案还对教育目的作出了规定:教育机构要服务于社会,促进人的体力、智力、精神和道德的发展。法案还将宗教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之中,规定所有学校都要进行宗教教育。针对不能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青年,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继续教育。《1944年教育法》成为英国教育史上一座伟大的里程碑。

      英国的这次教育改革扩大了所有青少年和成人的学习机会,为全体国民营造了新的学习空间。与双轨制学校教育中的学习空间相比较,新的学习空间从公共机构层面上讲,是一种更具有区域性的地理空间,学习场所以固定的城乡社区学校为特征;从精神层面上讲,更开放、更灵活。

      (二)日本

      1945年战败后,日本于1946年制定了新宪法,根据新宪法精神,于1947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都作出了规定。这种连续性的学校教育体系包括:1)学前教育,主要由幼儿园实施,招收4-5岁儿童;2)义务教育,主要由小学和初级中学实施,分别招收6-11岁儿童和12-14岁儿童;3)非义务中等教育,主要由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实施,分别招收15-17岁青少年和15岁以上的青少年;4)高等教育,主要有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等机构,分别招收18-21岁青年、18-19岁青年以及18岁以上的青年。因此,学校教育一改战前的双轨制,而实行单轨制,这成为新教育理念的一大象征。

      日本的教育改革是与其社会重建紧密相联的。1945年以前,日本的教育体制是:不满14岁的所有儿童都必须持续接受学校教育;开设青年学校,为未接受过正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青年提供教育机会,将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年龄延长到20岁。1945年以后,日本政府为适应地方的民主要求,认为有必要改革旧的教育制度。这就是日本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重建。其结果,1945年以后,日本拥有了新的教育空间,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了9年,确立男女同校原则以消除性别偏见或歧视,确立小学区制原则以为当地青年提供灵活的学习机会。

      二、20世纪80年代英国和日本关于教育改革的讨论

      (一)关于中等教育的讨论:历史回顾

      1.英国

      《1944年教育法》未直接涉及到中等学校的种类问题,地方教育当局有选择中等学校类型的权利。因此,中等学校出现了三个种类:现代中学、技术中学和文法中学。学生通过“11岁考试”升入这三类学校。进入技术中学的人寥寥无几,一小部分人能够进入文法中学,其余的学生进入现代中学。作为校外考试的普通教育证书(GCE)考试表明,更多的青少年不能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早期离校生数字不断攀升,义务中等教育处在危机之中。20世纪60年代,工党要求各地方教育当局在其所辖地区设置综合中学,从此中等教育的三轨制被逐步取而代之。人们认为,对于每一个儿童而言,根据11岁考试决定其未来出路未免太早了,要从人类发展的视角来观察儿童。《1944年教育法》第28款也明确规定:“教育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促进个别儿童的发展,而是要促进地方教育当局所服务社区的发展”。由此可见,创建一个改善人们生活方式的学习社会,促进社会的健全发展,是义务教育实实在在的目标。

      2.日本

      在日本,综合高中的基本方针并非始终受到人们的支持和接受。就旧教育的双轨制而言,男女生同校的义务初等教育阶段较短,而非义务中等教育阶段较长,且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地方教育当局开设男子中学和高等女学校,家长交付学费。战后,日本根据新学制,设立了三种高级中学:重新组织的新型综合高中、男女同校的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其中,第二类中学因历史悠久而享有很高的声望。

      战后有素养的人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更加重视把英语作为第二种语言,更加重视美国文化和文明以及欧洲或西方知识。日本作好了建设成为一个高度工业化国家的准备,因此教育就成为其中的核心因素。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认为,儿童获得一般的读、写、算知识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对中等教育的社会选择自然使更多的府县教委规定在高级中学开设多样化的普通课程,或者在其管辖区域内创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逐渐衰落,变得很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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