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时忠 华中师范大学教科院 邮编:430079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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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学校德育早日走出困境,德育工作者从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方法,乃至整个德育模式都进行了反思。不过,制度德性对学校德育的重要作用方面尚欠深入认识。

      我们的根本观点是:

      第一,要解决社会道德、社会风气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制度的完善。这种完善,不仅仅是数量的增加,即通常所说的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质的提升,即从不道德的制度到道德的制度,制度本身要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二,对于学校德育来说,不能回避制度德性。我们主张学校德育应该正视并弥补制度的缺陷,应该倡导通过道德的制度来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

      要实现上述目的,我们要做的工作有如下三点:

      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分析制度与道德的关系、制度德性与个人德性的关系,以及个人为什么会讲道德,目的在于论证完善的制度体系既是道德建设的前提,也是道德建设卓有成效的关键。

      第二,在事实层面上,确认制度的缺陷是导致目前社会道德格局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在实践层面上,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学生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

      一、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道德建设的前提

      我们从三个火堆的故事谈起:

      严寒的冬天,有一群人在烤火。“天这么冷,我绝不能离开火”,所有人都这样想。于是无人去添柴,不久火熄灭了,这群人被冻死。

      又有一群人在烤火。所有人都这样想:“如果大家都只烤火而不添柴,这火迟早要熄灭的”。于是大家都去捡柴。可这火不久也熄灭了。因为大家只顾捡柴,没人烤火,都被陆续冻死在路上,最后火因无柴而熄灭。

      又有一群人在烤火。这群人既没有全部去捡柴,也没有全部来烤火,而是制订了轮流烤火捡柴的制度:一半人捡柴,一半人烤火。于是人都去捡柴,人人也有机会烤火。生命和大火都延续到了第二年春天。

      这个故事说明:积极主动、忘我牺牲,对于一个组织、团体来说,是一种难得的精神,但绝不能是其生存的根本。靠主动靠奉献只能维持一时,铁的制度才能维持长久。

      制度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威力?

      何谓制度?从字面意识上看,“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注:董建新:《制度与制度文明》,载《暨南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伦理学》1998年第3期。)。由于制度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所以社会学和经济学长期以来一直对其进行研究。有论者在综合两大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了界定(注:董建新:《制度与制度文明》,载《暨南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伦理学》1998年第3期。):制度是直接或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而间接地规制或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它不仅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也为人们提供了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换言之,制度不仅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地去做什么。广义而言,制度既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形诸于文字的行为规范,如法律;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狭义的制度仅指前者,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正是狭义的制度。

      (一)制度与道德

      “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着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异而又义理相通”。(注:梁禹祥:《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载《道德文明》2000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伦理学》2000年第10期。)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与道德来说明二者的互动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互动有两种情况,一是道德对于法制建设的促进或阻碍,二是法律对于道德建设的促进或阻碍。(注:唐凯麟、曹刚:《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4期。)就前者来说有三个方面:其一,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还是进行法律批判,促进法律改革的标准。其二,法律的实施要有道德的支持。健全的法制除了政治、经济体制的配套之外,还要以良好的道德环境为依托。其三,法律秩序的最终实现要靠社会个体的自觉自愿的遵循。

      就后者来说,其一,法律具有一种制度性的优势,这就使它对社会生活影响具有深刻性与广泛性,对个体道德具有优先性和原生性。其二,法律具有比道德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这就使人们在道德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做出明确的是非曲直的裁断。其三,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一种国家强制力。

      (二)制度德性与个人德性

      所谓制度德性,指的是制度是否合道德性,以及合道德性的程度;个人德性指的是个人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以及合乎道德的程度。这两者之中,哪一个更为根本?

      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社会制度对个人来讲是先在的,是一种必然性。每个人首先是为社会所规定,然后才能去规定社会。如果制度结构不合理,制度本身就不道德,那么,一方面,要求个人做出道德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个人即使做到了“道德”,也起不到多大的社会作用,或者只能独善其身,或者助长这个社会的不道德。反之,如果一个社会制度本身设计合理,符合道德的精神,一方面,它有“权”要求个体做出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个体做出道德的行为,并能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制度德性比个人德性即更具普遍性,制度德性是个体德性的基础和前提。

      (三)人为什么做好事,人为什么要讲道德

      这里有必要谈到对人性的两个基本假设:人的社会性和自利性,即一方面单个人的存在不可能脱离他人;另一方面人又是“一种极端以自我为中心的生物,其动机完全是由他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激发出来的”。(注:(美)格尔哈斯·伦斯基著,关信平等译:《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由这两个相互冲突与矛盾的特性可以推断出人们一般行为的两个基本假设:(注:徐西胜:《道德重建与制度安排》,载《甘肃理论学刊》1999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伦理学》1999年第9期。)第一,应当承认,绝大多数人在选择自己行为的时候,是要对这种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计算的,只有在他认为收益可能会高于代价的时候,才可能选择这种行为。通俗地说,人们一般不愿意吃亏,总希望对自己有利。第二,同时也应该承认,就绝大多数人而言,在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情况下,是愿意做一些对他人有益的事情的。换言之,人们在自己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愿意吃点亏;当然,帮助别人的行为是不能以付出太大的代价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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