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西北水利的理论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培华(1962-),女,山东文登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西部开发的关键是如何解决水资源的短缺。总结历史上西北水利的理论与实践,对于今日西部开发中最关键的水资源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价值。元朝在陕西省兴元路和泾渠都设置了河渠司,河渠司制定“分水”、“用水则例”,统一管理分配渠系内的水资源;明清时期,由于西北华北干旱气候的日益严重,农学家徐光启、王心敬等对水的自然循环系统和水旱的周期认识更加深入,分别提出了旱田用水五法和井利说,这对于在河渠水利不足时扩大农田水利的给水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323.213;S27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2)02-0120-05

      我国的西北华北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带,水的时空分布极不均衡,使西北华北农业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农业仍是西部的主导产业,西部开发的关键是水资源问题。学术界对于如何解决西部开发中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古代国家在解决西北旱地用水、蓄水、分水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及其现代借鉴价值,尚需要专门研究。

      一、元朝陕西河渠司“分水”、“用水则例”的作用

      元朝,国家在陕西行省设置泾渠河渠司。河渠司制定使水法度,以管理、维护、分配农业用水。至元九年(1272年),世祖降旨:各路水利河渠修成后,“先从本路定立使水法度,须管均得其利,拘该开渠池面诸人不得遮当,亦不得中间沮坏,如所引河水干障漕运粮盐,及动磨使水之家,照依中书省已奏准条画定夺,两不相妨。”(《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兴举水利》)这指示了制定“使水法度”的一般原则。本路正官和渠司制定使水法度后,再由皇帝下诏允准。“至元九年至十一年(1272-1274年),二次准大司农札付劝农官韩副使耀用、宋太守等官一同讲究使水法度,王准,中书省以为定例”,这次修订的“使水法度”,元人称之为“至元之法”,我们可以称之为“至元《用水则例》”。至元十一年(1274年),大司农司和中书省曾要求陕西屯田总管府兼管河渠司官员,“依泾水例请给申破水直”,制定石川河的使水规则(李好文:《长安志图》,卷下,《渠堰因革》)。

      泾渠河渠司的“分水”、“用水则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立三限闸以分水。自秦、汉至唐、宋,以至元朝,泾渠实行立限分水制,使泾渠流经的五县普沾灌溉之利。“自泾阳县西仲山下截河筑洪堰,改泾水入白渠,下至泾阳县北白公斗,分为三限,并平石限,盖五县分水之要所。北限入三原、栎阳、云阳,中限入高陵,南限入泾阳,浇灌官民田七万余亩”(《元史》,卷五,《洪口渠》)。三限口在泾阳县东北南北限分渠处(宋敏求:《长安志》,卷十七)由此有太白渠、中白渠、南白渠等分渠,各分渠又有支渠若干。为防止分水不公,每年分水时节,各县正官一员“亲诣限首,眼同分用”,监视各县公平分水(《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二)立斗门以均水。斗门即闸门,设于渠堰上以引水。泾渠各分渠、支渠上共有斗门135个。“凡水出斗,各户自以小渠引入其田,委曲必达”,即公私农户都在斗门上再开小渠,引水灌田。斗门由巡监官及斗门子看管(《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三)修理。“凡修渠堰,自八月兴工,九月毕工。春首植榆柳以坚堤岸”。这些工作都是要求使用水利之户出夫(《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四)探量水深尺寸,申报河渠司。“凡水广尺深尺谓之一徼,以百二十徼为准,守者以度量水,日具尺寸,申报所司,凭以布水,各有差等”,因为“三限、平石两处系关防分水禁限”,故在探量三限口设水直人夫和监户看守限口,“每日探量水深尺寸,赴河渠司申报”。根据水的丰枯决定分水量:水盛则多给,水少则少给。(五)申请用水状子和供水许可申帖。“至元《用水则例》”第一条规定:“凡用水,先令斗吏入状,官给申帖,方许开斗”。这包括申请用水和河渠官允许供水申帖(即供水许可证)两项内容。申请用水,由“上下斗门子预先具状开写斗下屯分利户种到苗稼”和顷亩数量,“赴(河)渠司告给水限申帖”;供水申帖(供水许可证),由河渠司根据都监、五县监户以及探量水直人夫探量的水深尺寸以及徼数,计算各斗门“合得徼数、刻时”,发给供水申帖。上下斗门子要按证开斗放水,流毕随即闭斗,交付以上斗分,不许多浇或超时浇水。(六)放水时间。“至元《用水则例》”第二条规定:“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遇涨水歇渠,七月住罢”,一年共有八个月的灌溉期。十月浇夏田,三月浇麻白地及秋白地,四月浇麻,五月改浇秋苗。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琐碎,有时不顾农户实际,后来调整为只要不超过“各人合得水限”,不论浇灌何种作物及顷亩均可。(七)每夫浇地顷亩。泾渠灌溉用水管理和分配的原则,是以渠水所能灌田的顷亩为总数,分配到上一年度维修渠道的丁夫户田。泾渠的灌溉能力大体固定,即“(唐宋)旧日渠下可浇五县地九千余顷,……即今(至元九年至元十一年,1272-1274年)五县地土亦以开遍,大约不下七八千顷”,“至元《用水则例》”第三条规定:“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八)行水次序。“至元《用水则例》”第四条规定:“行水之序须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九)违规处罚。至元十一年(1274年),大司农规定:“若有违犯水法,多浇地亩,罚小麦一石。”至元二十年(1283年),修改为“不做夫之家,每亩罚小麦一石;兴工利户,每亩五斗”。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又修改为“违犯水法,不做夫之家,每岁减半罚小麦五斗;兴工利户每亩二斗五升”,另加笞刑每亩笞七下,罪止四十七下(《长安志图》,卷下,《用水则例》)。以上是泾渠“至元《用水则例》”的具体内容,明清都曾沿用,变化不大。

      泾渠在当地农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李好文指出泾渠之利和泾渠用水则例的重要:“泾水出安定郡岍头山西,自平凉界来经彬州新平、淳化二县,人乾州永寿县界,千有余里,皆在高地,东至仲山谷口,乃趋平原,是以于此可以疏凿,以溉五县之地。夫五县当未凿渠之前,皆斥卤硗确不可以稼,自被浸灌,遂为沃野,至今千余年,民赖其利”(《长安志图》,卷下《泾渠总论》);“五县之地本皆斥卤,与他郡绝异,必须常溉,禾稼乃茂。如失疏灌,虽甘泽数降,终亦不成。是以泾渠之例,一日不可废也”(《长安志图》,卷下,《用水则例》安语)。泾渠河渠司的分水规则,说明了国家在调节农业用水矛盾中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它的执行,也表明国家有一定的行政能力。

      此外,陕西兴元路河渠司在管理分配维护农业用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兴元之为郡,其地之广衍,视他大郡不及十之二三,所恃者惟渠堰而已。渠堰之水,兴元民之命脉也。渠堰在在有之,无虑数十,然皆不及山河堰之大,其浇灌自褒城县竟于南郑县江北之境”,河渠司主管修治渠堰以及分配调节用水,“间有亢旱之年,而无不收之处,”后来减省冗员,河渠司亦被罢废,“自是以来,委之有司。而有司复差设掌水者,率不知水利之人,是以政出多门而不一矣,法生多弊而莫制焉。……自下而上浇灌之法废,强得欺弱,富得兼贫,以力争夺,数日之间,倏忽过时,而不及事。官府又不为理,如秦人之视越人之肥瘠,岁稍值旱,惟田近上源之渠者得收,下源远渠者全不收矣。修堰之时,下源一例纳木供役,而不得水浇灌。赋税公田之征,定额则不可免。民转沟壑则可知矣”(蒲道元:《顺斋先生闲居丛稿》卷十七,《论兴元路河渠司不可废》),蒲道元从正反两方面指出了河渠司在维护分配农业用水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清旱田用水五法与井利说的实践效果

      明清时期,由于西北干旱气候的发展,农学家徐光启、王心敬等对水的自然循环系统和水旱周期的认识更加深入,提出了旱田用水五法理论与井利说,以对付日益干旱的气候。这些理论方法在各地有所实践,取得显著效果。

      明万历四十年(1611年)徐光启从外国传教士那里学习到蓄积雨雪之水以抗旱的技术方法。《泰西水法》是意大利传教士熊三拨在北京口述、徐光启笔记的一部水利工程专著,专论抽水机械和水井、水库等工程技术要求,他认为这是有益于抗旱的“实学”,故极力推广(《徐光启集》,卷二,《泰西水法序》)。该书所述求泉源之法有四(即气试、盘试、缶试、火试),凿井之法有五(即择地、量浅深、避震气、察泉脉、澄水),试水美恶辩水高下之法有五(即煮试、日试、味试、称试、纸帛试)(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二十)。他认为在北方沟洫水利不足时,可以使用水库、水井以蓄积雨雪之水;在人力、畜力以及中国传统的桔槔、辘轳等机械的动力不足时,可以借鉴使用外国的抽水机械。后来,他把《泰西水法》中的知识引入旱田用水五法中,使后者更切实可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