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定于明初的匠籍制度,严重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也导致了官营生产的日益衰落。自成化到嘉靖年间,明廷数次规定以银代役,减轻了轮班匠的实际负担,对民间手工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班匠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工匠从封建徭役义务中解脱出来,工匠制度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工匠股役的形式,而且工匠因有匠籍,既需交纳匠班银,仍须为官府从事低偿或无偿的强制性劳动。 清代顺治二年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标志着徭役时代的结束。但由于财政拮据,清廷仍以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无偿役使和利用着工匠,而且又于顺治十五年恢复征收匠班银,匠户不但要与普通民户一样纳丁银,还要交纳匠班银,一身两役,不堪重负,严重地影响了官民营生产。康熙二十年代开始,各省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官营生产正式实行雇募生产,民间手工业从此才较少干预走向正常发展的道路。 作者范金民,男,1955年12月生,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邮编:210008。 有关清代废除匠籍问题,对其制度本身,学界已经有过较为翔实的叙述和论证①,需要进一步探讨者不多,而对于废除匠籍对官民营生产所起之作用以及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发展史上所具有的地位,似乎还未曾涉及。今结合当时的手工业,特别是官营生产情况,再略作申论,希望有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一 顺治二年(1645),清廷宣布废除匠籍。匠籍制度是明代继承于元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一种工匠制度。在明代,工匠因有某种手艺,著为匠籍,役皆永充,世业罔替。所有工匠,分为住坐和轮班两种。住坐匠起于永乐时,有军匠、民匠两种,住坐京师,每月上工十日。轮班匠,洪武十九年(1386)定为三年一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量地远近,以为班次”②。洪武二十六年根据工役繁简,更定班次为五班,自一年一轮至五年一轮。景泰五年(1454)大体上规定为四年一班。 在这种制度下,工匠地位虽较元代略有提高,但定期到官府应值,仍然完全是封建徭役性质。服役期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报酬。工匠上工只能领取一定的月粮和直米,月粮大体上每月军匠五斗,民匠三斗,高手人匠一石,个别部门个别匠种在特定时候也有高达七斗乃至一石者。轮班“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遥远者,往返动经三四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奔走道路,盘费罄竭”④。应一班而耗半年之功,扰民害民,严重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工匠唯一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补偿仅是可以免除其它徭役。 在这种制度下,官营工业统治方法野蛮落后,内部管理混乱不堪。成化年间,南京内府各监局工匠“常日进内上工,天未大明,俱到西安等门伺候开放,点验牌面,进至该管衙门,占卯已毕,随即赴工。直至申未酉初,歇作散匠,搜检放出。派定工程,日逐比较,不敢迟延”⑤。工匠为应值,起早摸黑,风雨无阻,苦不堪言。在工所附近有家的住坐匠尚且如此,对那些没有固定住址的轮班匠就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督调官员则不择手段,毫无顾忌役占工匠至令人吃惊的程度。嘉靖时,御史司马泰清查出南京各官营机构无籍人户达2300余户,多系内监役占。南京内织染局嘉靖时军民人匠为2785名,分作两班上工,支米3593石,但户科官员巡查发现,实际上班的只有530人,支米仅为1600余石,其余人匠皆被内使役占,钱粮被侵吞,各内监最少的役占3人,最多者浦智占用达36人⑥。又如南京神帛堂,洪武时原定人匠400户,后内监安宁奏增40户,因“俱免杂差”,为逃避沉重的徭役负担,富户“多投内监神帛堂以避”⑦。主管内监也不断奏增食粮人户以作弊弄奸,至正德末年陆续增至1114户⑧。如此京工部织染所,成化八年内监多至9员,共役占人匠200余名,达该所全部人匠的一半⑨。由此内监各局出现了一种极为奇怪的现象,工匠逃亡越来越严重,实际工作人匠越来越少,而食粮人匠却越来越多。在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御厂中,隆庆五年(1571)有人揭露,上工夫367名,被主管官员役占了107名⑩。凡此种种,充分显示出这种匠籍制度的落后本质。 工匠不堪疲于奔命,更不甘被役占,便只得以失班或逃亡来对付这种野蛮的统治。早在宣德初,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记载(11)。工匠逃亡极为普遍,数量日多。宣德六年(1431)工部奏报,“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州轮班工匠,近以营缮起取,多托故失班”(12)。湖广、江西、安徽等地轮班匠类皆如此。正统三年(1438),各处逮捕逃匠4255人。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达34800余人。根据天顺元年(1457)的诏书,当时工匠失班和逃亡的现象相当严重。天顺四年,征到的全国逋逃工匠多达38400余名。到成化八年(1472),永乐年间额设军民匠役758名的北京工部织染所,因为不断逃亡,工匠“仅存其半”(13)。正统年间还有军民人匠5787人的军器局,到成化二十年,因“人匠逃亡、事故,止余二千余名”(14)。北京内织染局,充其量工匠为2000人左右,弘治七年(1494)“以匠役逃亡者多”,督局内监要求在京卫拣选壮丁1000名以补(15),可见逃亡比例之高。专造漕船的清江船厂,原有征调自苏州、淮安和扬州等府的轮班人匠2000余名,连同卫河船厂共有人匠4000余名,因为不断逃亡,到成化十八年按时上工的只有179名,加上纳银工匠,才不过800余名。龙江船厂原有工匠400余户,到嘉靖二十年(1542)只剩下245户,十年后,“不及二百矣”(16)。工匠处境的恶劣是可想而知的。约而言之,洪武末年定班时的23万余名在籍轮班匠,到嘉靖四十一年只剩下14万余名,减少了近9万名。可以估计,到嘉靖四十一年全面实行匠班银时,全国住坐、轮班工匠逃亡失班已占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