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问题成为经常困扰人们的难题,大量存在的背信行 为和欺诈严重损害了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破坏了经济秩序,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将有关讨论综述如下。 一、信用和信用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陈继忠认为,信用是社会各种责任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这是从契约中反映出来的,需要 严格的制约和社会舆论约束。信用从整个社会层面讲,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是行为人 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是个人的一种品行,表明人们的认同程度。同时,也是 社会的一种德性,反映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信用制度则是各种信用制度和关系的总和。狭 义的信用制度是指国家管理信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广义的信用制度则是由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的信用形式、信用工具及其流通方式所构成。[1] 柏强忠认为,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信用经济。一张“花纸”,有了信用才算 钞票;一间窗口,有了信用人们才敢把钱往里存;一家企业,有了信用银行才肯把钱贷出。 对企业而言,信用是一种经营文化。讲信用其实就是讲效益的前提和基础,不讲信用就办不 好企业。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失去了信用,那么这个企业也就失去了企业文 化的本质意义,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就成了沙滩上的楼阁,迟早会坍塌。现代市场经济中 各种经济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全靠信用关系来维系。没有一个好的信用制度,现 代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存在。[2] 崔宜明等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交换关系,市场经济就是扩展为社会 的经济生产的体制架构的交换关系。所以,一方面,在客观上,“自愿”和“公开”就应当 成为这个体制架构所强制要求和保证的对象,并且成为这个体制架构本身的原则,颁布“公 开”的规则以维护“自愿”的正当性并反对和打击对“自愿”的侵凌,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 法制的经济;另一方面,在主观上,“自愿”和“公开”就应当成为每个利益主体对自己行 为的反身强制,即只要经济交往行为是自愿的并且符合公开颁布的规则,就是公正的,就成 为不可撤消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3] 高西友认为,信用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是从 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是伴随着交易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交易 行为的发展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排他性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制度基础上的。而信用 作为一种隐含性契约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从交易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与信 用经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4] 陈晓等认为,信用是指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形式,通过一系列的借贷 、偿还和支付过程来实现。它不仅指简单的信贷活动和信用关系,而且含有货币借贷者的偿 债能力、履约记录、守信程度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信誉等多种意义。[5] 宋羽认为,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其形成和确立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道德自律处于 从属地位,这是由人们的逐利本性所决定的,因此伴随信用关系的发展,建立完备统一的个 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就尤为重要。与信用相对应,信用制度则是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价 系统、信用监督系统组成的信用监管体系,对于不同的信用主体,所建立的信用制度的内容 也有所不同,但不管如何,信用制度都立足于对信用主体经济信息进行采集,对其资信进行 评价,对违信情况进行披露并规定相应的惩治规则。[6] 社会信用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我们无法设想在一个个人普遍失信的社会能形 成 广泛的社会信用,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极其重要。 王爱俭等认为,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个人信用制度 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关系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 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7] 信用具有较浓的道德色彩,从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看,万俊人认为,道德资源已被证明是 一种可以转化的特殊社会资本。一些经济学家未必承认道德资源可以转化为社会资本,可他 们不得不承认,虽然人们还不能精确地证实道德能够给市场经济增加什么,至少已经可以证 明道德能够给市场经济活动减少什么,比如说,普遍的社会伦理信任可以降低市场的“交易 成本”或“额外交易成本”。道德的这种“减少效应”,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经济的“增长效 应”。[8] 二、信用制度国外的发展和中国的现状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 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规范的金融 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现实却是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客观可靠的个 人信用资料,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信用立法工作滞后。中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 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有关信用制度的相 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 及法律规范与保证。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 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