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唐镖(1964-),男,江西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研究员,法学硕士。(江西 南昌 330003)

原文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1999年直选前,村干部的选任虽然通过乡政“任命”或“指选”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完成,但还有另一只“看不见的脚”在起作用:宗族通过实力原则、裙带传承、亲缘网络等方式影响村治权力的分配。由于宗族背景的不同,村干部所享的权力分量及其工作方式与方法也受到影响。因此,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权力资源,它正在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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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因此,研究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角色,就不能不重点分析它与治理精英的关系。在传统中国,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享有对族民的全面管理权,并与乡村治理精英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那么,在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中,历史上宗族与村治精英之间的传统关系是否已再现?笔者在90年代初的调查中曾发现,乡镇在选任村支书、村主任时已出现“看家族和个人势力大小,看能不能镇住地盘”的倾向[1]。也就是说,宗族背景已成为能否出任村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反映了这种现象的存在[2]。不过,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当前,宗族与乡村治理精英传统的互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恢复,或是否有所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何种新形式?这对乡村治理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本文拟依据对50个观察研究村的资料[3],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鉴于笔者已另文研究1999年村民直选中宗族因素的作用问题[4],本文研究所设定的时间下限为1999年直选发生前宗族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状况。应当说明的是,此前选任村干部的体制主要是“任命制”与“指选制”,权力掌握于乡政[5],因此,本文在很大程度上又涉及到乡政在任命村干部时对宗族因素的考虑。

      一、农民与乡干部如何看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的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乡村干部与村民的看法。在1998年我们对536个乡干部进行非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时,曾了解到他们对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关系的看法。在1999年选举观察中,我们再就同样的问题非随机测试了172个村干部的看法,并随机了解到1200个村民的看法。对这三个群体的调查由于取样方式不一,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对宗族影响力的各自判断。其结果如表1所示:对“让大家族的人当村干部、特别是当村主要干部”这一问题(Q1),持认同意见的乡干部和村干部的比例明显高于村民(分别多出34.2%、22.1%)。在对“宗族势力是否会干预和操纵村政”(Q2)的判断上,乡干部的评估最为严重,村干部次之,村民群众则看得很轻。

      表1 乡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群众对宗族与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关系的看法 单位:%

      

      说明1.乡干部样本数536,村干部样本数112,村民样本数800。

      2.Q1各选择项所代表的意义分别为:T101:按理应这样做;T102:按理是不行,但实际上不能不这样做;T103:不能这样做;T104:其他;T105:未答。

      3.Q2各选择项所代表的意义分别为:T201:会普遍发生;T202:难以避免会出现一些;T203:只要加以引导就可以避免;T204:不可能出现;T205:其他;T206:未答。

      这也就是说,如果按乡村干部特别是乡干部的看法,宗族势力对村治权力的分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为此乡政府在安排村干部时也不得不迁就之;而如果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就更有可能出现宗族势力干扰与操纵村政的局面。但按村民群众的看法,宗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严重。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哪一类看法更切近实际呢?以下各节细叙之。

      二、村干部的宗族背景

      如前所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论据即看村干部的姓氏归属。如“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在吉林黎树、河北迁西、河南许昌、山西临猗、福建新罗与湖南临澧6县60个村对村干部所作的姓氏背景调查表明,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详见表2)[6]。但是,这种研究有一个易于遭到批评的缺点,即往往将行政村的姓氏对比与宗族状况直接挂钩。事实上,农村的姓氏构成比较复杂,同姓不同族的情况比比皆是,因而人口众多的大姓未必就是该村的大族。正如朱秋霞曾恰当地指出的那样,一些研究者往往停留在比较村干部的姓氏构成和村民的姓氏构成上,“牵强附会地解释家族对村庄行政权力分配的作用,或者没有作用,而缺少有说服力的实证资料”[7]。

      表2 村干部姓氏在本村的分布情况 单位:%

      大姓  小姓  独姓 样本数(人)

      干部总况  61.529.4 7.8

      215

      村支书 69.123.6 7.3

      55

      村主任 60.029.110.9

      55

      一般干部  60.033.3 6.7 105

      资料来源: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59.

      出于对姓氏与宗族构成可能分离情况的考虑,我们在调查中便进一步地了解村干部实际的宗族与房股归属情况。从1999年对40个选举观察村两位主要干部的了解看,在“人民公社”时期末期,宗族因素在干部任用中的作用开始显现,80年代后期,宗族的影响力已显著增大。到90年代末的村民直选前,主要村干部须具备大族大房背景的现象已很普遍,在被抽样调查的39个村中,大多数村支书、村主任来自大族、大房(详情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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