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织的效率:1952-1957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

作 者:
尹钛 

作者简介:
尹钛,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宁波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1952-1957年中国的农业生产持续增长,同期中国完成了合作化,随后中国的农业陷入空前的危机。林毅夫以一个博弈论模型来解释中国的这场危机,认为1958年后国家剥夺农民退出合作社的“退出权”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在最初的成功之后走向失败的主要原因。本文对这一解释提出质疑,指出林的理论难以成立的两个理由,并对中国的合作组织的效率做出评价。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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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简单的理论回顾

      尽管农业合作社能够唤起许多理想主义的激情,但在现实中,农业合作化运动却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恰好在半个世纪以前,在中国大地上开始发动的那一场波澜壮阔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最后也是带着乌托邦的遗恨,随着“人民公社”的结束而走进历史的档案馆。不过它也留下了遗产,不仅在中国的历史上刻下了鲜明的轨迹,也为学术界留下了丰富的话题。对这场运动的评价一直众说纷纭,不仅是因为这场运动曲折的戏剧性进程,也因为这场运动为不同的理论争论提供了充足的阐释资源和空间。产权经济学、博弈论、团队生产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都可以从这场运动中找到感兴趣的材料。在某种程度上,它成了合作制度理论争论的不可回避的案例。

      在理论上,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制度是否比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制度更有效率,一直是一个没有结论的难题。亚当·斯密早就指出,“劳动生产力更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最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但具体到农业生产,他也指出,“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总也赶不上制造业的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p7.)这意味着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合作有着天然的障碍。不过,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似乎又表明,集体(合作)农作制度从长期来说效率不会比单干制度更低。这种理论工作的优点是“理论上保持了内在一致性”。但这种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中农业合作组织的普遍失败这一现象。(注:张军.合作博弈与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失败——对近年来研究文献的综述与分析[J]载朱国宏等.中国社会变迁:反观与前瞻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58-96.)现在经济学家大都在以下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农业合作组织中的激励不足是农业合作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然而,对于激励不足的原因则存在热烈的争论。一个学派认为,导致激励不足的原因是诸如官僚主义控制、平均主义和外部环境。进一步,这些经济学家认为,只要外部的阻碍激励的政策能够克服,合作组织中的激励要比家庭农场高;另外一个学派则认为,农业合作组织由于在团队生产中存在的内部监督困难,不可避免要走向失败,而农业合作组织中的监督困难则来自农业生产活动本身的特点。(注:Justin Yifu Lin.Exit Rights Exit Costs,and Shirking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A Reply,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117,1993:504-505.)

      对于“内部原因主导说”而言,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果农业合作的失败原因是内部性的(从而也是本质性的),那么为什么存在某些成功的特例呢?这一问题引导林毅夫在1990年发表了他的经典性的论文。(注:Justin Yifu lin.Collectivization and China's Agricultural Crisis in 1959-1960,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189,1990。这篇论文后来译成中文,收入林的论文集《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虽然他的论文最初是想解释中国1959-1961年农业危机爆发的原因,但他实际上对合作组织失败的原因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构建了一个博弈论模型。他否认了传统的几种解释:(1)三年自然灾害;(2)集体中的管理不善;(3)因为集体规模过大而导致的激励问题。他认为如果这些解释成立的话,在危机过后,当国家恢复了合作化初期的成功政策(如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解散食堂;调低粮食征购标准等)后,农业生产率应该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但实际上,自1959年至1979年中国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TFP)始终没有恢复到1959年的水平,因此,传统的解释不成立。他提出,在合作化的自愿阶段(Voluntary Cooperative Movement Period of 1952-1957),由于存在参加者的退出权(Exit Right),合作组织中可以形成自我执行契约(Seof-enforcing contract),这弥补了合作组织中监督不足的缺陷。而在1958年之后,国家剥夺了农民的自由退出权,从而导致合作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博弈由无限重复的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相应地自我执行的契约也不复存在。监督既然不可能,而组织中成员又无法退出,因此合作组织达成低努力均衡,这就是危机的最主要的原因。通过这一解释,林毅夫也解释了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失败的原因。他的这一理论暗含着一个结论:只要合作组织能够保证成员的自由退出权,合作组织是可以达到高努力均衡的——就像中国合作化的自愿阶段一样。

      他的这一模型引进了众多关注,也遭到众多批评。1993年美国的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vol.17)杂志集中了数篇批评文章,同期一些其它杂志对这些批评作了反驳。(注:这些论文中林的回应批评的文章和董晓媛、邝启圣的论文(作为附录)均译成中文收入林的论文集《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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