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民主政治的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少鹏(1971-),女,浙江慈溪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中国政治教研室讲师,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政治学系在职博士生,从事西方政治制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全球化使人口的自由流动成为一股不可抑制的潮流和趋势。自由迁移和选择居所的权利是国际法承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决策是外侨应有的民主权利,也应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现代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的框架无法容纳外侨的民主要求,因为民主作为以公民为参与单位的公民民主,有内在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全球化与现存的民主理论和民主政治存在着冲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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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是物资、资金、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也是人口的国际性流动,包括个人对除出生地之外的居所和工作地点的自由选择。全球化要求的开放性与民主政治的封闭性、排外性有着内在的冲突。当一国疆域内外来人口特别是外侨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时,外侨对民主权利的要求对以公民为核心的传统民主实践与民主理论提出严重挑战,并开始危及现存的政治秩序。

      一、民主政治的封闭性和排外性

      1.民主政治是公民政治。民主,我们从词源上考察,是人民(demos)的统治(kratos)。古往今来,从古希腊的城邦到近代的民族国家,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对“人民”的界定有所不同,但人民一直是有人群边界的。在实行民主的人民内部,“人民”这一政治概念就转换成“公民”这一法律概念。古希腊城邦政治中,人民指公民,公民绝不是指全体成年居民,妇女、奴隶、农奴、边区居民、外邦人均不是公民。当代民族国家里,人民是公民,实现了成年男女平等拥有选举权的普选制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公民人数也少于本国的成年居民人数。外侨不享有这些在政治社会中极其重要的民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加政府的权利是本国公民的特权。直到今天,民主政治,实质上仍是公民的特权政治。

      从城邦到民族国家,尽管共同体疆域从小国寡民的城邦扩大到了大疆域多人口的领土国家,但公民的内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伴随统治疆域的扩展,公民外延有所扩大。民主仍是公民的民主。在近现代民族国家里政治虽比城邦政治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但民主政治的最基本内容还是公民的政治。城邦是公民的集合。城邦政治(politeia)是指“(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的全邦的‘政治生活’”[1]。近代以来标榜民主的国家都要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是“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作为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2]。在代议民主制下,公民是国家主权的让渡者,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参与单位。选票是公民主权的象征,选举是人民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换器,选举成了衡量和检验民主政治的指标,亨廷顿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把民主选举作为评判20世纪政治体制的标准[3]。

      2.什么是公民?从词源上分析,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4](P10),“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4](P119)。所以,城邦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4](P118),是公民的集合。城邦与公民是共生的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全称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4](P109-113)在城邦世界里,公民权利(right)不同于我们近代民主制下所理解的一种与义务相对的可放弃的利益,更多的含义是一种权力(power),是一种治权。在近代大疆域的民主政治演变成了选举制转换的代议民主制,选举权力从直接的治权演化成授权的权利。“人民统治”作为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性在代议民主制也不应发生变化,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民“主”了。从理论上讲,直接参与还是委托代议士来间接参政,只是实现治权的方法上的区别,是一种技术区别。

      “公民”与“非公民的居民”的本质差别在于是否拥有治权,治权的价值在于治权使公民成为自己的主人,有主宰和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对于希腊人而言,作为“天生政治动物”(在城邦语境下,称为“城邦动物”更确切一点)的人,公民的政治活动不仅是寻求对自己命运的控制,也是成其为人的必要。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女人、未成年的儿童、外侨、奴隶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现代政治生活中,因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公私域的区分,作为自然人的人权与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开始区分。希腊语境里的“非公民的非人化”的涵义已经不存在了,但作为政治权利所代表的“治权”应有的含义却没有改变,也不应改变,否则就损及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正是公共生活对完善人的社会本性的需要以及控制自己命运的必要,也是基于对公共精神和公共生活的价值的挖掘,引发了当今学术界以古典共和主义的精神对现代自由民主理念的批判。

      在现代政治体制,非公民居民也许可以通过压力集团、公众舆论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非公民居民也同样可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是没有治权的,不能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公民制定的法律和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在这种社会里,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哪怕是淹没在众多选票中的微不足道的一票,都会使在选举制度下产生的政治权威不能无视这一票和这一票所代表的人群及他们的利益。但正是缺少了这张选票及其相应的权力,使这些人群在政治社会里失去了控制自己命运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能力。

      3.公民民主是一种封闭的民主模式。在城邦政治中,对公民资格的严格限制维系着城邦政治。城邦是“特权公民的特权公社”,城邦政治内在地要求封闭。正是城邦的自给性、封闭性和公民与外邦人之间的严格界限,才维护了城邦“特权公民的特权公社”的制度。没有这种封闭性和界限,城邦制度也就瓦解了。

      建立在“公民—民族国家”关系之上的现代公民民主也是一种封闭和排外的民主模式。这种封闭性因民族国家的领土界限的明确而强化。民族—国家作为划分当今世界全球版图的基本政治单位,产生于近代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当国家从民族主义中找到存在的合法性后,用民族主义替代国王与国家的神圣联系,就是用民族情感来凝聚国民。民族与国家的结合使国民们把因文化、血缘、宗教而凝固成的对本民族强烈的认同引导到国家身上,转化成爱国主义情感。同时,民族与国家的结合进一步培植和强化了民族主义。民族情感与国家利益的相互强调,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国家的封闭性和排外性特征。这种封闭性最明显和最有力的制度体现是国籍制度。国籍不仅是一个人在心理上对某个国家的归属感,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人在国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是侨居国外的公民寻求母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实质是从法律上明确个人的共同体归属。现代各国国籍法一般都以兼采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作为国籍自然取得的两种方式,以“归化”作为国籍后天取得方式。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征,而从“归化”一词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国籍所强调效忠和同化的要求。在自然权利上,我们相信“天赋人权”、“人格尊严”,接受“人人生而平等”、“人类一家”的提法,但现实政治生活中,国籍毫无疑问是对人群一个重要的区分。封闭的国界和对国家的效忠根源于一种前提性假设,国家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不可避免的对抗,这一逻辑的自然推导就是以国家为单位和归属的人群之间冲突的潜在存在。这种群际和国际之间的对抗的基本认识更加剧了国家概念的封闭性和排外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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