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哈贝马斯对作为国家与社会中介的近代资产阶级批判公共领域作出了详尽讨论,所以本文不打算继续检讨这一公共领域。本文将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共领域以外,事实上还有着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 一、古代公共领域 古代希腊城邦公共生活体现了观念与社会史早期的一种公共领域。希腊人没有把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相联系,不认为公共领域是由私域出发并由个人商讨形成公共理性的带有权力意图的交往场所。在古希腊,“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别相应于家族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区别”[1](p.22),这一关系把私人生活领域与家族领域等同和把公共生活领域与政治领域相等同,表明希腊人把个人和家族领域排除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之外。在他们看来,由于个人只是在由各种生活必需品才能维持的生命个体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同时家庭仅仅为生活提供必需品而存在,它屈从于作为人所不能摆脱的必然性,所以,家庭生活完全是私人性而非社会性的。 根据阿伦特的意见,希腊人的生活世界区分了消极和积极两种行为类型。由于消极行为是个人生活的条件并在个人生活领域中才起作用,而没有为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的存在提供条件,所以,它成为动物性生存的人的条件。积极的行为是在城邦生活兴起以后与政治性相关联的一种现象,它们是“行动”和“语言”。只有人们经过思考并用语言加以表达的行动才是积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无论在观念还是在现实中完全依赖于他人的在场,因而它们是社会性的;同时它们在政治生活的功绩中反映出了真实性,所以它们是政治性的。语言和思考紧密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思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一个标志,人类生活包括城邦生活的最高境界乃是“沉思”,这样,思考就内含了政治意蕴;作为思考的表现的语言同样也是对高级人类生活的一种证实,其原因在于,语言除了传递信息和进行沟通以外,“发现了恰当时机的恰当言辞……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只有纯粹的暴力是无声的,正因为如此,暴力从来不会是伟大的。”[2](p.20)反过来看,政治生活通过行动和语言把个人联结起来,使他们获得了一种摆脱了动物界而存在的关系,因此,政治生活已经说明了社会性,它同时就是公共生活。 古希腊的公共性完全不同于近代的公共性。依据前述,希腊人认为公共性是使人免除被必然性强制的动物状态和进入自由状态的先决条件,以及把公共领域等同于政治领域,因此他们没有赋予它使个人生活摆脱人为的主要是国家羁绊的意义,没有像近代以来按照调适人们的生活摆脱外在束缚(不是那些自然性的必然限制)的理据构建社会,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希腊思想中不存在社会概念。这一情况说明了为什么“社会的”一词没有起源于希腊而是起源于罗马的原因。在他们看来,“社会的”现象根本就是一个自明的领域,其社会公共性完全是在政治公共性中表达的,一如泰勒所说,希腊人的“‘社会’同一性通过其Politeia即其政治体制加以界定”[2](p.179),换言之,社会性就是政治性。与之相关,他们也不认为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性的并能实现两者互相交流的场所,他们使私人生活与政治生活直接接壤并通过政治生活鄙视私人生活:由于公共领域使人获得只有人而非动物才具有的“卓越”性质,所以他们“每天必须跨越家庭这一狭隘的领域并‘升’入政治领域”[1](p.26)。因此,希腊人不是通过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来看待政治,而是通过某些伦理价值特别是政治伦理价值,以及逻各斯甚至沉思,建立起他们关于公共生活即政治生活的观念,并用公共生活涵括个人生活。 这一认识同时也使希腊人离开了对于具有现代意义的所谓批判的公共性的思考。由于不存在现代个人主义,从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政治之间的紧张经过公共伦理和逻各斯或沉思被合理组织的价值结构所化解。商讨的张力不是为了批判或使政治客体化,讨论本身就是公共行为即政治行为,它在使个人之间形成符合正义的关系中表现了政治善。在这里,希腊人用理论和伦理生活组织世界,把政治现象(城邦生活)、理论现象(思考和语言)和伦理现象(公共善或者幸福)作了同一化处理。在希腊人的认识中,政治与伦理和理论现象是共生关系,它们抹平或至少弱化了交往的冲突。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只有城邦政治才可以使那些个人冲突消弥于无形,城邦政治对于公民来说具有某种先在和自明的意义,它是所有现实善中最大的善,这种善在使人成为公民而不是动物方面构筑了决定性框架,所以,在一个本身就先在地为善的政治生活中,个人之间或者个别善之间形成了互相调适的关系。这就是说,合理的城邦政治基本上不存在导致政治紧张的个人冲突,由于城邦政治为个别善的整合提供了体现为正义善的合理架构,它就为可能的个人冲突预先设定了有效解决方案。 二、代表型公共领域 自中世纪开始并延续至近代出现了一种代表型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展示王权、宫廷和贵族的地位和权势。这一公共领域主要存在于下列场合:权贵们的出行、庆典、对人犯的判决和行刑等等。国王和贵族试图通过这些场域,象征并且事实上也有助于营造王权与贵族的尊严和权势气氛。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代表型公共领域与权贵所有权有着密切关系。[3](p.5-14)领主所有制反映了领主权力进而使领主通过它统括了领地大部分权力,这就导致领主所有权具有面向领地所有成员的公共性,并把所有权的个人性与公共性融为一体。这种私有权和近代市民私有权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像后者那样退缩到自身,通过明确表示其私属性质把自我利益与其他成员利益区分开来,依据权贵们关于权力的认识,自我利益包融了领地所有成员的利益。但是,这一包融关系的合法性必然需要通过种种方式才能得到揭示,关于这一时期“生产关系直接具有了政治形式”[4](p.27)的诊断,在形成支配性观念过程中至少必须经过权贵们经常的包融暗示才是可以成立的。正是在这里,韦伯曾经讨论的传统命令—服从体系中针对统治者素质的自我与社会认同开始发挥作用。这样看来,中世纪权贵对权势和地位的展示性仪式的认识,就其意义而言,就不能只限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只是在代表这些权位,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包括了按照权贵们的揭示必然内蕴于其权位中的特殊精神气质。根据权贵们的自我理解,贵族的族性不仅体现在所有权方面笼罩着社会成员,而且所有权的神圣性质也不尽然可以被本体化地归属于血统方面的原因。在长期历史语境中形成的一切用美好术语界定的贵族精神生活品质,都可以天然地与贵族的族性组合在一起,甚至等同起来。于是,经过权贵对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高贵品质的自我认同,代表型公共领域真正相信自己从来就是面对所有人说话,并通过这一过程把贵族政治的超越性质引向对社会的全面包融性质的认识:代表型公共领域成立的理由是没有其他人能够在公共性中真正出场,权贵们的出场不被认为是具有凌驾性质的超脱,它总是被理解为本质上具有全社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