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村民自治,我们注意到以下现象并有经常性的思考:第一,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为什么会在比较偏远、封闭且经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建立,其中还有少数民族自治县;第二,率先建立村民委员会的上述地区,后来为何大多未能成为全国村民自治的模范单位,反而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第三,从多年来各种媒体的报道中,人们不难发现,村民自治中引发尖锐矛盾和冲突的,大多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汉民族地区,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引发的矛盾却相对较少;第四,与汉民族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习惯和基层自治的传统相区别,我国若干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过与今天的村民自治形式上极为类似的基层民主自治传统,但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往往步履蹒跚,总体上落后于汉民族地区。我们认为,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看,原始民主自治是产生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正是原始民主自治这一西部若干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才使其既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开中国当代农村村民自治之先河的社会文化渊源,又成为西部若干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跨越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之桥的“卡夫丁峡谷”。 一 侗、苗民族“款文化”的性质和特点 主要聚居于我国西南部湘、鄂、渝、黔、桂五省市交界地带的侗、苗、壮、瑶、土家等民族,历史上大多程度不同地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形式各异的原始民主自治的痕迹,如侗族的侗款制、苗族的议榔制、壮族的寨老制、瑶族的石牌制、土家族的土司制等。其中,原始公社制残余比较浓厚,原始民主自治制度程度较高,历史上保留得比较完整,延续时间比较久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侗族的侗款制和苗族的议榔制。 “款”是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它以氏族血缘关系为核心,以地域为纽带,既保留着浓厚的原始民主议事痕迹,又带有自治联防职能,是具有部落联盟性质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侗族自称款为“合款”,其他民族统称为“侗款”。“侗族的款组织,大约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注:全国政协暨湖南、贵州、广西、湖北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侗族百年实录》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议榔”是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它是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得十分紧密的血缘集团(其实质为父系氏族公社或父系大家庭公社)的氏族外婚制团体——鼓社组织发展演变而来的,是不同宗的家庭组成的地域性农村公社组织。“议榔”在各地苗族中叫法不一。黔东南叫“构榔”或“勾夯”,也叫“构榔会议”;广西叫“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湘西大部分地区叫“合款”。(注: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侗款制”和“议榔制”是侗族和苗族古代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中,最具制度文化特征的原始民主自治制度,可统称为款文化。 就民主性而言,“侗款”和“议榔”的产生、运作和变动,“款约”和“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是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一是“款首”和“榔头”都是村寨中经充分民主协商推选出来的。他们都是办事公道,熟悉款约、榔规,经验丰富,在村寨中德高望重的人。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区域的一切事务,责任非常重大,但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报酬。他们办事必须公平合理,注意征求村民意见,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随时可能被村民撤换。他们和村民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没有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二是“侗款”和“议榔”的各级组织,无论大小,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助的联盟关系,有独立的立约权和对违约者的处罚权。各组织的款首和榔头之间也一律平等。即使是最大组织的首领,对其他组织的首领也没有特权。在首领的联席会议上,也只能以普通首领的身份参加。一切事情通过大家协商解决,而不会独断专行,否则便会被众人罢免。三是“款约”和“榔规”都是经全体村民协商制定出来的,如果要修改,也必须征得所有村民的一致同意。如果违犯了款约和榔规,无论是谁,必定要受到严厉惩罚。但是,对违规者给予什么样的惩罚,采取什么方式方法执行,得由款首或榔头根据款约和榔规召集众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就自治性而言,“侗款”和“议榔”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一是对内,主要是调解和处理村寨内部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宣讲款约和榔规;搞好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处理纠纷,主要是调解处理争执田、土、山、林、河等边界和所有权的纠纷、偷盗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调解处理违反禁忌事件,有关内勾外引互相残杀事件等。二是对外,就是自治与联防相结合。这里的所谓自治,就是自卫,就是为了村寨和民族的安全,自动组织起来,通过立约的方式,团结一心,共同对外,抵御官府、兵痞、土匪的抢掠和搜刮,以解决“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的不安全局面。各村寨、款组织或议榔都通过立约,作了明确规定。 就原始性而言,一是款组织和议榔是以血亲家庭、部族关系即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社会的影响深远,血亲意识浓厚。在村民的心目中,血亲、家庭的利益高于一切。二是村寨的公田、公地、公山、公林、公塘等有相当的比例,村民们在那里共同劳动,其收获物不论大人小孩,人人有份,实行绝对平均分配,原始公有制的残余仍然存在。三是款组织和议榔在制定、讲解、执行款约、榔规,祭祀祖先,举行重大活动之前,都要聚众杀牛饮血盟誓。这虽然是一种习俗,但仍反映了原始氏族社会和部落联盟留下的痕迹。四是款约、榔规中有“夫从妻居”、“不落夫家”、“抢婚”、“姑舅表婚”优先权等内容。这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和母权制社会的遗存。五是在对违犯款约、榔规者应受什么样的惩罚和怎样惩罚问题上,如果众人的意见在协商中不能统一,或者本人对公断不服时,往往规定由巫师使用“神明裁决法”裁定。这表明了款约、榔规中具有原始氏族社会神秘性的遗存。六是一旦通过神明裁判确定了某人为案犯,往往使用火烧、水淹、砍手足、活埋、赶出村寨、倾家荡产等严酷刑法。这表明了款约、榔规具有原始习惯法落后和残酷的一面。七是在很长时期内,侗族只有自己的语言而无自己的文字,苗族也仅有少量表形、达意的符号。因此,侗族和苗族所制订的款约和榔规无法用文字和抽象的概念表达、记载和流传下来,而完全以形象、含蓄的叙述方法,由款师、款首、榔头们口头讲述、传唱并世代流传下来,因而具有原始、古朴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