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一方面,二十多年的改革大大激发了个人的创造性,激发了经济的活力,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也逐步明显。市场经济正常运作所需要的秩序尚未建立。腐败、贿赂、走私、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司法混乱、甚至黑社会猖獗,这些都在逐步削弱正常经济生活赖以运作的社会政治秩序。 对这种局面,国内学术界已有诸多讨论,并取得一定的理论成果。譬如,最近十多年来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关于新制度主义的讨论激发了人们对市场经济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制度环境的关注,这些制度环境既包括正式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也包括道德、社会习俗等非正式搏弈规则。学术界关于国家能力问题的讨论引发了对国家能力问题的持续探索。最近,更有学者从国家构建的角度分析我国政治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注:关于新制度主义的简要综述,参见陈明明:“比较现代化、市民社会、新制度主义”,《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关于国家能力问题的讨论,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以及围绕该报告的讨论文章,如张曙光:“国家能力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国书评》,1995年1月;杨大利等在《二十一世纪》1994年2月的评论文章,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中国书评》,1998年2月;关于“国家建设”或“国家构建”的讨论,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陈祖为等编:《政治理论在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笔者以为,“国家构建”的概念为理解中国目前的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视角。它可以帮助我们从理论上理解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症结,并探索解决的途径。本文将尝试以这一视角探讨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些问题。首先,本文将试图展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现代国家的构建,现代国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进而,本文将运用全能主义与后全能主义的概念分析我国的国家特征以及它与现代国家的区别。(注:“后全能主义”的提法借用了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六期,1-8页。)最后,本文将试图展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改革课题是在后全能主义状态下实现现代国家的构建。 一.现代国家的本质 为了探讨国家构建问题,首先有必要廓清国家的概念。在中文的语境下,国家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与英文中的country相近,指谓一种政治单位或政治实体,它是国际法中行为的主体。第二,与英文中的state相近,它特指不同于社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一套独特的制度(institutional)形式,这种制度在社会中履行某些特定的职能。国家构建所关注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国家。 就西方历史而言,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是从15世纪开始出现的。这种新近出现的国家制度与古希腊、古罗马与中世纪的城邦、帝国或封建制度有重大区别。由于许多人将古代与中世纪的制度也称为“国家”,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将把15世纪以来形成的国家制度称为“现代国家”,所谓国家构建指的是现代国家构建。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现代国家的兴起。德国著名法学家吉尔克(Otto Gierke,1841-1921)曾将现代社会的特征简要地概括为个人自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并存,并将这两点视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区别。(注:Otto Gierkd,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translated by F.W.Mait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87.)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一方面,个人从传统的家庭、家族、地域或宗教认同的阴影下独立出来,成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个人权利成为现代法律保护的主体对象。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制度从众多的社会控制制度(如封建的、宗教的等)中脱颖而出,成为现代社会的权力中心。 关于现代国家,韦伯的定义颇具权威性。根据韦伯,现代国家的特征是,第一,国家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曰机构(institutions);第二,国家以特定的领土为界域;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注:参阅,John A.Hall & G.John Ikenberry,The State,University ofMinnesota Press,1989,pp.1-2.) 在韦伯理论的基础上,德国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在《文明的进程》中十分细腻地概括了现代国家的特征,描述了西欧国家——特别是法国与英国——现代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过程。关于现代国家的特征,埃利亚斯写道: 我们所谓的现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是以相当程度的垄断为特征的。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使用军事武器的权利,这一权利由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央权威所保有。同理,对财产或个人收入征税的权力也集中在社会的中央权威手中。这样,流入这样权威的财政手段维持了它对军事力量的垄断,而后者反过来又维护了对税收的垄断。这两者没有主次之分,它们是同一垄断的两个方面。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会自动消失,尽管在有些时候,某一方面的垄断统治会比另一方面受到更强烈的动摇。(注:Norbert Elias,On Civilization,Power and Knolwedge,ed.,byStephen Mennell & John Goudsblo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