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美学化是否可能

——对文论界一些流行观点的思考

作 者:
马驰 

作者简介:
马驰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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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二十年来,文学理论界围绕着审美问题,先后提出了审美反映论、审美价值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等一系列命题,这对反拨长期束缚文论界的左的思想,纠正以往文论中一些命题的理论缺陷,确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时下文论界又有一种倾向:将文学理论研究美学化,并声称这是使文学理论走向学理化的战略转移,这似乎又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基础上,大踏步地向前迈进了一步,不过这些命题本身却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文学当然也应当关注美学问题,特别是用审美意识关注和研究文学作品,这本身应该是文学,特别是文学理论的题中之意。但能否以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艺学(这里所说的文艺学是作为一门学科的ЛИТЕРАТУРОВЕДЕНИЕ而言,并不是literature and art)的第一原理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是由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哲学家特拉西(AntoineLouis Destutt de Tracy)在《意识形态概念》中首先使用的。他指考察观念的普遍原则和发生规律的学说。在马恩经典著作中,最早出现这一概念是在《神圣家族》的“对法国革命的批判的战斗”这一节中,以后他们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有关论述里具体阐述了这一概念。马恩经典作家指出,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对抗性的生产关系导致“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照相机中一样是颠倒的”。他们还指出,统治阶级利用意识形态,一方面粉饰统治,一方面作为统治的手段。马恩经典作家除了在贬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如称思辨哲学和唯心史观为“德国意识形态”,主要是把它作为和经济形态相对应的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以后,马克思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在这一时期的使用历史不难看出,不论是特拉西所指的观念的普遍原则和发生规律的学说,还是马恩经典作家将其作为与经济形态相对应的历史唯物主义范畴,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是十分确切的,始终是指系统的、自觉的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根本利益的体现。至于“二战”以后西方哲学中的意识形态概念,则大多迎合实证主义的主张,意识形态被西方学者规定为与科学、真理相区别的属于价值领域的精神。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不是科学,而是意识形态,提出要区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科学成分”和“意识形态成分”。至于英国“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伊格尔顿提出“审美意识形态”(Aesthetic Ideology)则是以意识形态中的特殊的审美领域与“一般意识形态”(General Ideology),即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加以区别,以便最终以“文化生产”的观念来连接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复杂关系。不过,这与意识形态的原意乃至马恩经典作家的有关表述已相去甚远。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可分为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式两大部分,社会心理属于较低层次,社会意识形式是自觉的、定型化的社会意识,包括相对稳定的各种样式。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依据它们是否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又可以分为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两大类,属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有自然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等,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有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等。总之,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如果我们承认意识形态是系统的、自觉的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具有相当的狭隘性和不确定性。因为审美充其量只是社会意识形式中的一分子,且不论其是否为重要的一分子,它本身不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也无力担负起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上层建筑其他领域的社会职责,因此,它不单独成其为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的提出,有将本来十分清晰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的意识形态狭隘化、不确定化的危险。

      如果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能够成立,且将其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那么它是否又能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其他艺术门类,诸如绘画、雕塑乃至于戏剧、音乐等的第一原则呢?因为这些艺术门类一般而言也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领域的反映。如果不可以,那么难道就可以说这些艺术门类不具有审美或意识形态的因素了吗?如果可以,那么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与审美意识形态作为绘画的第一原理、审美意识形态作为雕塑的第一原理等等又有何质的区别呢?审美意识形态岂不成了一种普遍的规律,而且至少是在文学艺术领域放之四海而皆准了吗?

      将文学理论研究美学化,并声称这是使文学理论走向学理化的战略转移的观点,也同样值得思考。文学理论与美学理论虽有其共同点和相似点,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两个不同的学科。在美学界,尽管美感的愉悦性或者说审美个体无功利性是否真的与社会功利绝缘,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但人们还是普遍承认,随着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由实用到审美的过渡,美感意识从与实用观念的直接联系中分化出来后,人们在审美欣赏中就不再考虑对象对人的实用功利价值了,审美愉悦性取得了相对独立的价值。在审美中,人的感觉至关重要。感觉是人的一切认识活动的基础,而审美活动作为主体对审美对象的直观把握,也是以感觉为基础的。审美主体只有把握了审美对象的各种感性状态,才可能引起审美感受。审美过程中其他更高级、更复杂的心理反映形式,如知觉、想象、情感、思维等,都是在通过感觉所获得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经验主义美学家帕克甚至认为感觉是进入审美经验的门户。与美学理论相比,文学理论则有明显的差异。文学虽然也以审美的方式把握世界,但它却是以知觉的方式来把握世界的。知觉不同于感觉,也不同于思维,它是感觉和思维的中间环节,属于思维的感性阶段,但比感觉复杂和完整。尽管作家也要做理性的思考,但他在掌握和反映客观时,必须持知觉的方式,才能符合审美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文学不能简单地追求审美愉悦。文学还要讲价值(尽管审美也有价值系统,但却与文学的价值系统有着不同的内涵),还要讲社会功利目的,这是任何一位有社会责任感和有良知的作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正如《毛诗序》所言: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任何作家在创作艺术形象时,都不能够完全超然物外地作纯客观描写,总要经过自己主观意识的分析、选择,进行一番加工和改造,因此文学作品中也必然蕴含着作家一定的思想观念和感情态度,这与无功利的纯审美是两回事。将文学理论美学化,将大大削弱文学的认识功能和价值取向,其发展趋向及其负面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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