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1)03-01-05 一、从我国的教育成本负担看我国的教育市场化趋势 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价值,它既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包括资出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前者为教育的实际支出成本,后者为教育的机会成本。根据经济学理论,对于教育所耗费的资源价值的确定,如果存在着一个完善的市场,应按其市场价格计量。教育成本核算之所以要依靠市场,是因为发展教育本身就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如果没有市场制度和在这一制度下产生的均衡价格,教育提供的新的机会可能不是用一般资源去替代更稀缺的资源,而是相反。 进行教育成本计量的目的之一,就是为研究教育成本负担,进而为制定教育成本负担政策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系统都消耗了大量的资源,教育成本对于社会和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由于教育成本负担涉及到社会各方的利益,对于教育成本的负担方式社会各界经常引起争论,并超出教育领域而成为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 教育成本负担,又称教育成本分担,是指由谁来支付、负担教育成本。教育成本负担就其表象来看是由谁负担教育成本的问题,是政府还是个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负担教育成本,或几者共同负担教育成本的问题,而其实质则是一个居民收入再分配的问题。按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只是居民集合决策的工具,它的收入只是居民为了生产公共产品而以税收形式贡献的个人收入。政府负担归根到底还是居民个人负担。从理论上讲,如果政府不参与提供教育,教育成本完全由受教育者个人(家庭)负担,那些没有子女上学的居民,就不必为教育而交税。相反,只要政府参与提供教育,它就必须以税收的方式筹集教育经费,那些没有子女上学的居民也必须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贡献给他人的子女受教育。据此看来,教育成本负担问题实质是居民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由于现代国家税收制度日益复杂,特别是间接税的普遍采用,加之政府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一般不会将自己的税负与政府负担教育成本联系起来,好像政府负担教育成本是没有代价的,形成如布坎南(James M.Buchanan)所说的财政幻觉。 理论界一般认为教育成本负担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能力原则,二是收益原则。能力原则要求能力强者多负担教育成本,能力弱者少负担教育成本。收益原则要求得到教育利益的各方都要负担教育成本,收益多者多负担教育成本,收益少者少负担教育成本,没有收益者不负担教育成本。这两个原则的运用有一定的关联,也有一定的冲突。从关联方面看,这两个原则都要求政府参与提供教育。能力原则要求社会中的富裕者多负担教育成本,即使他们没有子女在受教育;收益原则要求那些得到教育利益的人负担教育成本,即使他们没有子女在受教育。也就是说,这两个原则都要求一部分现时没有子女受教育的居民,贡献他们的收入用于他人子女的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以强制的手段即税收的方式来筹集这部分收入,然后用之于教育。从冲突方面看,按收益原则,如果有能力者没有获得教育利益,或者只获得很少的教育利益,他们就可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教育成本,这就与能力原则产生了矛盾。 中国教育体系的形成,既受欧美、日本的影响,又受前苏联的影响。此外,本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也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的教育成本负担结构有其鲜明的特色。 1949年建国后,中国的教育体系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教育成本负担也是两种模式。80年代初,政府对农村教育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中学被压缩,剩下的中学基本改由政府举办。此后,随着民办教师数量的逐渐减少,民办教师补助的增加,政府的负担也逐渐提高。中国城市的教育体系远比农村复杂,包括从小学到大学各个层次、各种类别的教育。但教育成本负担结构却比农村变化少,在80年代以前,既稳定又简单。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教育成本负担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讲,个人负担的比重上升,政府负担的比重下降。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这种变化更为明显。这一变化的教育背景是教育需求增加,特别是对高质量的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需求的持续增加。而学校方面由于财政拨款不足导致教育经费短缺,教育供给能力严重不足。这一变化的政策背景是,经济中开始出现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并进而影响到教育领域。为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在初等和中等教育方面,政府提倡调动个人和社会力量来办学。在高等教育方面,则允许高等学校招收委托生、自费生,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培养费和学费。 正是在上述大背景下,我国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公立学校对学生普遍收费,个人直接负担的教育成本比例逐渐提高。90年中期高等学校并轨收费制度建立以后,随着学费标准的不断提高,个人负担的高等教育成本比例也迅速提高。这种改革对于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发展,扩大教育供给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随着政府负担责任的减少,这种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状况。根据各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成本应该全部由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按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就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政府不能筹集到充裕的经费,只能听任学校以杂费的名义收取学费,使一些贫困家庭负担不起教育费用。学生辍学、流失的情况不断出现,影响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由于学杂费提高的速度过快,又没有及时建立起学生资助机制,使部分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和起码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