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1)01-0001-05 “闭门为市”四字在魏晋南北朝正史中并不多见,但是魏晋南北朝史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者却大都耳熟能详:“车服则光可以鉴,丰屋则群乌爰止……势利倾于邦君,储积富于公室……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金玉满堂,妓妾盈房,商贩千艘,腐谷万庾,园囿拟上林,馆第僭太极,粱肉余于犬马,积珍陷于帑藏。”[1](《卷34·吴失》,P145-148)这是葛洪论及吴国灭亡原因时所说的话,充分反映了吴国统治时期长江中下游、特别是下游大土地所有制确立的情况,也反映了吴姓士族和大地主的强大实力。但对于庄园或田庄经济论者来说,意义决不止此。它还是庄园或田庄经济论的重要论据之一,资料价值极高。既然能够“闭门为市”,岂非充分显示出一个个庄园或田庄都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的特征,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萎缩、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加强也就不言而喻了。其实,和两汉相比,三国时期荆扬两地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大有发展,至少是发展显著。那么为什么在一个个田庄或庄园“闭门为市”的情况下还会这样?对此庄园经济论者置词甚少或没有置词,不敢妄加猜测。魏晋南北朝时期庄园经济是否占主导地位?应该怎样估价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题目太大,决非本文可以解决,本文虽难免涉及,但主要目标集中在如何理解这四个字上。不过有一点必须说明,理解有异,决不是想否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格局。因为在封建时代,商品经济不管如何发达,都难冲破这一格局,除非是在新的社会形态即将取代封建制的前夜。 “市”字古已有之,意思是交易或交易场所。前者指商品买卖,后者指市场。顾名思义,“闭门为市”并未否认商品交换,甚至也没有排除市场。关键是“门”怎么“闭”?“市”里买卖哪些商品?买卖怎么做?买卖双方是谁?既然“闭门为市”,又为什么“商贩千艘”?难道因其“田池布千里”,没有“商贩千艘”买卖便做不成?如果节外生枝的话,还可以问一问,它和“僮仆成军”有没有关系? 不妨先从“市”里买卖什么说起。庄园经济论者认为东汉末年崔寔写的《四民月令》也是庄园经济的重要资料之一,而其中恰好有些商品买卖的记载可供参考:正月,“收白犬,可及肝血,可以合法药”;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收薪炭”,“(蒲熟时,多收蒲台)”;三月,“可粜黍,买布”;四月,“可籴
及大麦,收弊絮”;五月,“粜大、小豆、胡麻,籴
、大、小麦。收弊絮及布帛。日至后,可籴
——曝乾,置罂中,密封塗之,则不生虫,至冬,可以养马”;六月,“可粜大豆,籴
、小麦,收缣缚”;七月,“收柏实”,“可粜小、大豆,籴麦。收缣练”;八月,“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隆冬栗烈之寒”,“粜种麦,籴黍”;九月,“收积实”;十月,“卖缣、帛、弊絮,籴粟、大、小豆、麻子。收栝楼”;十一月,“买白犬养之,以供祖祢”,“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注:本处引文均据1965年中华书局版石声汉校注本,下同。括号中引文则据《齐民要术》补。)。除十二月准备过年和正月忙于过年外,月月都有买进卖出活动,相当繁忙(注:《四民月令》中有关粮食买卖用专有名称“籴”、“粜”,其他物品用“买”、“卖”,都较易判明。该书中“收”字的基本意思是收获,但有时也含收购的意思,如“收白犬”、“收弊絮”之类。如十一月明确说“买白犬”,正月的“收白犬”也应是“买”,何况正月正是“合法药”的时候。)。商品都是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或农村土特产,无非是利用季节差价谋取利润。为牟利,哪怕是没用的破烂儿也不轻易丢弃。这里有些情况必须考虑。首先,《四民月令》讲的是黄河中下游,“闭门为市”发生在长江中下游,两地物产不一样,此时吴国依然是饭稻羹鱼,农作物没有北方那么多。其次,保留到今天的《四民月令》只是断章零品,其绝大部分出现在《齐民要术》中。幸亏贾思勰为说明农副产品生产和交换的重要性,为鼓励人们精耕细作和重视农副产品交换而摘录了这些断章零品。他是大农学家,对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及产品交换兴趣极浓,而对其他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交换则兴趣不大,也没必要在《齐民要术》这本农业生产大全中出现,所以没有抄录下来。这样,交换的商品全不全就很难说。但不管怎样,说“闭门为市”的“市”中的商品以农副产品为主,大概不会错。 买卖是买卖双方的交易,缺一不能成交,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常识。“闭门为市”中“市”的操纵者是大地主本人,这没有问题。另一方呢?《吴失篇》没交代,《四民月令》也未说及。如果也是地主,这个买卖基本上做不成。因为他们的商品大抵相近,又都有自己闭门的“市”,都想从中渔利,彼此便无利可图,这个“市”就没有意义。如果是庄园主,那就更不成。魏晋南北朝最典型的庄园之一是谢灵运的始宁山墅。这个庄园很大,什么都种,什么都养,什么都有。他在《山居赋》中说:“春秋有待,朝夕须资。既耕以饭,亦商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供饮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或像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治家篇》中所说的:“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既然“谢工商与衡牧”,最多买些盐便可,这个市场就无立足之地。如果是庄园劳动者,似乎也无可能,因为真的像谢灵运和颜之推所说,他们的一切似乎应由主人负责,庄园主也不会月月和他们交换,再从中渔利。不过,“田池布千里”却给人一些启示。这无疑是夸大之辞,不可能千里之内都是某个大地主的土地,且不说其间有大量编户齐民,单就名门大族而言,吴郡有顾陆朱张四姓,会稽郡有孔魏虞贺四姓,还有全氏,也是吴郡鼎鼎大名的大地主,此外还有外来的诸葛氏、张氏、周氏等等。“田池布千里”只是形容其地产很多,分布范围很广。 吴姓士族和大地主的地产有相对集中或较为集中的,同时他们又拥有大量劳动人手,“僮仆成军”,其中有些是在“复客”、“赐客”的名义下取得的,他们对其拥有世代奴役的特权,于是他们便可以在相对集中的地产上建立起庄园或田庄,像《世说新语·尤悔篇》注引《八王故事》所说的陆机兄弟的华亭墅那样。但是他们的地产更多更大量的却是分散的,分布范围很广,和其他大地主及编户齐民的土地犬牙交错(注:这种情况在《四民月令》里也有隐隐约约的反映:“五月……麦既入……霖雨将降,储米、谷、薪、炭,以备道路陷淖不通。”最后一句话显然是对普通百姓,至少是对穷困族人而言的,这些都是编户齐民,劝他们买进一点上述物品,美其名曰“储”而已。假如是地主,家里的米谷储备连雨季都对付不了,那是决无可能的。)。而在“成军”的僮仆中,更多更大量的是非法的。因为在复客赐客制下,除周瑜和程普二人有孙权特诏,其依附农民数量不受限制外,其他人的复客赐客都有具体数字。这当然难以满足他们的贪欲,于是就采取各种手段扩大。但封建政府有权查询其来源、数量,一旦查出违法行为要予以惩处。虽然《三国志·吴书》中没有名门大族因此而受惩处的记载,法令却确实如此。《世说新语·政事篇》说:“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曰:‘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故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曰:‘不可啼,杀吴儿。’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逃,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乃得释。”这些被役使的官兵及逋逃显然是非法的。既然连封建政府的“官兵”他们也胆敢藏匿奴役,那么胁迫普通百姓就范就更不在话下。有些普通百姓为逃避繁重赋役或迫于淫威,乞求他们庇护,也在情理之中。当然这是有代价的,须将自己一部分劳动所得无偿奉献给他们,听凭他们奴役,直至充当打手护院等。有关于此,《三国志·吴书·步骘传》有生动具体的记载。步骘和卫旌初到江东时,在大土豪焦征羌的势力范围内开荒种瓜,藉此为生。在焦征羌“人客”逼迫下,他们将自己种出的瓜奉送给焦征羌,焦征羌心安理得地享受,而步骘也认为理所应当:“吾等贫贱,是以主人以贫贱遇之,固所宜也,当何所耻?”但《步骘传》也明确地表明,他们虽然无偿奉献其劳动所得,却并没有奉献自己的瓜地,他们仍然耕种着自己的瓜地,成了名义上的租佃农民。当然也有可能农民要将自己土地奉献给地主,才能求得庇护,但地主至少应保证他们终身使用其原先土地的权力。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为寻求庇护而先将自己剥夺一空,农民肯定难以听命。但不管怎样,寻求庇护者无偿奉献劳动所得是必然的,而且这样的奉献显然不是一次了结,应是年年如此,常常如此,否则便不会得到庇护,还可能受到迫害。这类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当普遍,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的主要形式[2]。总之,对于分散的土地和被迫投靠他们的非法依附民,采取租佃制模式无疑最合宜。吴国大地主大都拥有私人武装,像顾陆朱张和孔魏虞贺等那样“僮仆成军”。凭藉私人武装,又有封建政府作后盾,建立起一个个势力范围,并垄断该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对他们来说并不困难。这才是“闭门为市”较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买卖的另一方主要是各自势力范围内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