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与无奈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政治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小华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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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的历史设计与演进中,形成了一些明显的制度特点与相应的制度局限性的二元对立,导致古代监察制度的辉煌与衰败的周期循环。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这种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的分离,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权。

      自秦代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汉承秦制,以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宪台”。汉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察举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监察区,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国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之后,进入隋唐,随着皇权的再次强化,发展到了一个鼎盛时期。隋代中央监察机构沿用东汉以来的名称御史台,首长仍为御史大夫。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台院、殿院和监院。宋代在地方设置的监察机构较前代更趋复杂,总称为“监司”,主要由中央派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通判、走马承受等对地方执行多元交叉的监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级政府,以路线政府察州县长官,同时将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级设通判一职,专掌州县监察。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废除了唐宋以来的御史台三院制,设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为主。元代在地方设置了行御史台的监察机构,下辖内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更为强化。明太祖时废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设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来监察独立体系的一个转变,都察院长官称台长。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之后,六部直属皇帝,在六部各设一都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单线垂直的独立监察体系基本沿用明制。

      (二)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行与行权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御史大夫名为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丞相和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御史大夫下发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司隶校慰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

      到了唐代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给谏系统,与御史台系统相配合。给谏是指给事中与谏议大夫两项官制。给谏属于言官,责在规谏君主,其监察的对象实为皇帝,向皇帝进言劝谏,此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中是罕见的。唐太宗时名臣魏征就是一个言官,他对唐太宗的无数次进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帝的独断,此种制度以后历代仍有沿用。到了宋代,其地方路一级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宋代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和权力都在地方行政长官之上。宋代还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重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由皇帝身边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充任,直接听命于皇帝,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监察面之广超乎寻常,几乎不受什么限制。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中位高权重的特点大为增强,明太祖废丞相之后,在中央都察院之外再设六科给事中。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钳制中央六部,凡六部的所有行政之事,都有权进行审查?驳议、纠正。明代地方道一级所设的监察御史,品阶虽略低于地方长官,然其实际地位却与地方长官一样,知府以下官员谒见,还需行跪拜礼。明代还设有巡按御史,经常奉旨巡行天下,其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和宋代的走马承受,而且常临时外加总督、巡抚、提督等高级官衔,可以不经皇帝诏令而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明代的官吏系统中其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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