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道德教育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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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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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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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不但是一位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位著名的道德教育家,其道德教育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今天,对朱熹的道德教育思想进行一番客观的分析与评估,对我们如何从事道德教育或许不无启发意义。

      一

      培养一种理想的人格,是朱熹从事道德教育的基本目的。朱熹所设计的最高层次的理想人格是所谓“圣人”人格,这是一种理想的道德人格,他达到了“仁”的道境界,,具备了“仁”的道德品质。“仁”的含义是“爱”,如朱熹所谓“爱亲仁民爱物,无非仁也”①,“ 仁只是个爱底道理”②,“不可离了爱去说仁”,③,“仁之爱,如糖之甜,醋之酸,爱是那滋味”④等等。这种“爱”是对他人、对万物的无私之爱,是一种“廓然大公”⑤的境界,所以朱熹又常常把“仁”与“公”相提并伦,如他所说:“仁是爱底道理,公是仁底道理。故公则仁,仁则爱”⑥,“公了方能仁,私便不能仁”⑦,“仁者,天下之公,善之本也。⑧朱熹又说:“惟无私欲而后仁始见”⑨“有一毫私欲便不是仁”⑩,“才公,仁便在此”(11)。这就是说,要想达到“仁”的境界,就必须请除私欲,因为“仁”的境界就是一种大公无私的境界,一个真正做到大公无私的人也就是一个真正的“圣人”了。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乃是实现“圣人”人格的基本手段。所谓“天理”,实是指仁、义、礼、智(照朱熹的说法,“仁”包“义”、“礼”、“智”等)而言,朱熹把它们提到“天理”的高度,视为宇宙的本体和普遍规律,目的是为了说明封建道德的神圣性、普遍性、至上性和绝对性等等。照朱熹的说法,“理”、“气”结合派生万物(包括人),人之初生,既禀受了“理”、又禀受了“气”,“理”之在人则为人之“天命之性”,“天命之性”作为人之本性,它是纯然至善的。禀理为性说只是证明了人具有先天善的品质,但并未证明恶的品质产生的根源。朱熹认为恶的品质同样有先天的根据,这就是气质(气禀)。在人禀受的气质中,有清浊偏正等不同,所禀气质的昏浊偏塞是人的恶的品质产生的根源,因为它造成了对本性的隔蔽,从而使人的善的品质不能充分表现出来。朱熹又说:“‘人生而静’是未发时,‘以上’即人物未生时,不可谓性,才谓之性便是人生以后,此理堕在形气之中,不全是性之本体矣。然其本体又未尝外此,要人即此而见得其不杂于此者耳。”这是说,理禀受到一定形气之后才成为性,而理一且进入形气体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气质的“污染”,因此朱熹认为,一切现实的人性已“不全是性之本体”(性的本然状态)了。这个受到气质污染、并对每个人直接发生作用的现实人性就是“气质之性”,它反映出的既有理的作用,也有气的的作用,是道德理性与感性欲求的交错综合,故朱熹谓:“论天地之性则是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是理与气杂而言之。”(12)天命之性是气质之性的本然状态,气质之性则是天命之性受气质熏染发生的转化形态。每个人的天命之性是相同的。而因人的气质不同,所以人与人的气质之性是不同的。气质之性的本体状态是天命之性,故纯然至善;而气质之性的现实状态则有善有恶(此说采自陈来《宋明理学》一书。)因此,朱熹又提出了“变化气质”的主张,他认为,通过后天的道德修养工夫,把“气质之性”中恶的杂质(人欲)清除掉,气质之性的本然状态──天命之性就能完全显现出来了(即所谓“复其性”),由此也就达到了至善的道德境界,实现了最高的理想人格,“变化气质”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存天理,灭人欲”的过程。朱熹说:“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14)“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15)这就是说,灭除人欲,就能存得天理。因此,灭人欲与存天理就成为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过程中的互相制约的两个方面,其中一方的削弱也就着另一方的增强。如朱熹所云:“克得那一分人欲去,便复得这一分天理来;克得那二分欲去,便复行这二分理来。”(14)朱熹很重“克已”工夫,谓由此即可达到灭除人欲的目的:“大率克已夫,是自著力做底事;与他人殊不相干,紧紧闭门,自就身上细体认,觉得方有私意便克去。” 又说:“克已复礼,私欲尽去,便纯是温和冲粹之气,乃天地生物之心。其余人所以未仁者,只是心中未有此所象。”(15)

      总之,所谓“变化气质”、“克已复礼”“以及存天理,灭人欲”等等,皆是成就理想人格的手段,它们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即压抑或克除个体生命的感性欲念,牢固树立起道德理性的主宰地位,这是朱熹反复强调的观点。有人曾指出是理学乃“希圣之学”,确有一定道理。成就理想的道德人格——“圣人”人格,确是理学家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朱熹从事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

      二

      朱熹在长期从事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总结了几条重要的道德教育原则,即知行结合的原则、引导与防禁结合的原则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等。下面分而述之:

      第一、知行结合的原则。“知”、“行”问题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知”指道德知识或道德认识,“行”指道德实践,知行结合是朱熹的一贯主张,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他也很注意向学生灌输这种主张。他说:“大抵学问只有两途,致知力行而已。”(18)“致知力行,用功不可偏废,……但只要分先后轻重,论先后当以致知为先,论轻重当以力行为重。”(20)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21)朱熹讲知先行后,是要求人们首先了解道德知识,掌握道德原则,弄清什么样的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然后按一定的道德规范云做。否则,人的道德实践就是一种缺乏理论指导的盲目行为。在知行孰为轻重的问题上,朱熹更强调行的重要性,把行作为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手段。总之,不管是“知先行后”说还是“知轻行重”说,都肯定了知行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问题,这是朱熹在进行道德教育时所一再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引导与防禁结合的原则。朱熹认为,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应注意正面引导,通过说服教育以提高基道德自觉性,不能片面强调法度防禁的作用。他说;“苟知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工具,岂待他人没之而后有所持循哉?(《白鹿洞书院教条》)如果只是生硬地用规章制度去压制,学生的自觉性不提高,那么即使规章制度再严密也是防不胜防,他说:“尝谓学校之政,不患法制之不立,而患理义之不足以悦其心。夫理义之不足以悦其心,而区区于法制之末以防之,是犹决湍之水注千仞之壑而徐翳萧苇以捍其冲流也,亦必不胜矣。”(《同安县渝诸职事》)当然,朱熹主张以积极引导为主,也并不是不要规章制度。他指出:“学者须先置身于法度规矩之中,使持于此者足以胜乎彼,则自然有进步处。”(《咎潘叔昌》)朱熹亲手制度的《童蒙须知》和《训蒙斋规》,详细似定的各项道德规范和法度就多达数十条。他说:“若能遵守不违,自不失为廑愿之士,必又能读圣贤之书,恢大此心,进德修业,入于大贤君之域。”(《童蒙须知》)可见,朱熹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也引导和防禁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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