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惠毅 广东商学院高教研究室

原文出处:
教育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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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加强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实现法律控制的重要方式。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必须依据并符合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原则。国外的教育立法比较完备,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形成了较多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法律制度。如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学校设置标准制度等。我国的教育立法尽管尚不完备,但亦已有一定规模,再加上其他类型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将这些集中或分散的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起来,仍可呈现出我国关于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大体轮廓和主要内容。下面,从实现教育管理的法律控制角度,谈谈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有关内容和看法。

      一、关于宏观方面的教育管理法律制度

      1、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教育机器运转的轴心,是教育管理实施的组织基础。教育管理的成效取决于教育管理体制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取决于教育管理体制内部规范的教育法的内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并不直接受惠于某一单行教育法规,而是在建国以来几十年的教育管理实践中,经过数个行政法规和有关决定而确立的。建国初期,在宪法中关于行政领导体制条款约束下,我国教育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1958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等教育行政法规,加强了地方分权;1963年又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对教育的领导管理又侧重于集权;此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行坚决的分权方式,中央给地方放权,地方也逐级放权,直至乡镇和学校。1992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以法规文件的方式,强化了这一体制改革。于是,尽管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教育法和教育行政组织法,却通过分散的法规文件的规定,终于形成了今天的“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一体制较为适合我国教育发展情况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因此,这一体制的固定化法律制度化就很有必要了。但是这种体制的完善,还必须明确各极教育行政机构的权限责任,并保证贯彻实施,毫无疑问,教育法必须承担这一义务,具体规定管理权限,保证制度的完整有效。就国外的这一制度建设来看,法国通过《帝国大学令》奠定了整个法国的教育制度基础,同时也充分确立了典型的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并为各学区的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美国则通过各联邦州的教育立法及联邦教育法,奠定了教育管理的地方分权体制。美国有关教育法和联邦教育法规定了联邦教育部和州教委教局的权限,构成了职责分明、权限各异的美国教育管理体制。

      2、教育管理的目标制度 我国对教育目标比较重视,对各级各类教育都有统一的目标要求,而且各种教育目标都共同反映了社会主义性质,形成一个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教育目标体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为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了三类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分批实现的实施目标—一也就是教育管理目标的一方面。此外,学校管理甚至部分教育行政管理,往往采取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这是很有效的一种管理制度,应当予以法律确定。

      3、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它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使教育行政的功能得以加强,教育行政的领导与管理水平得以提高,推动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部分。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中极受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教育督导机构与制度。我国1983年恢复了教育督导制度,并于1992年通过了《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从法意义上确立了教育督导的地位、任务和做法等,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教育督导制度。

      二、关于教育经费方面的法律制度

      1、经费立法保障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意通过立法规定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规定,甚至立法限定国家教育经费。日本《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负担义务教育教职员工资的实际支出经费的二分之一。”美国经常通过一些教育法案对各种教育进行拨款支持。此外,美、日等国家还对社会教育、私立教育的办学经费、科研经费等作出立法规定,加以资助。可以说,教育经费的立法保障制度高度体现了法律对教育和教育管理的控制。

      2、义务教育的免费制度 为保证普及义务教育贯彻实施,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义务教育作了免费的法律规定,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在国立和公立学校,义务教育期间,完全不收学费。”此外,美国、日本还分别通过《中小学午餐法》、《学校供食法》等法律为儿童提供牛奶、午餐、课本和校车接送等同样免费的措施。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了免费制度。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现阶段我国的免费制度仅局限在免除学费一项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教育法的完善,必定会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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