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人的尊严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生鈜(1961—),男,甘肃榆中人,教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长沙 410081),现从事教育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人的尊严是教育的根本出发点。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原则,构成了社会与教育公正、平等、自由、正义的基础。以对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的尊重为教育的基本准则,可以评判教育制度、教育机构、教师及其教育行动是否尊重了人的尊严,并对任何不尊重个人尊严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方式提出修正要求。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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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0)01-0064-04

      一个人只有当他尊重,当他热爱所有的人性与自由时,同时当他自己的个性、他自己的自由与人性同样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热爱、支持时,他才能真正的成为一个人。

      ——M.巴枯林(注:转引自S.卢克斯著《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第52—5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1

      每个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与尊严,这是普遍接受的命题。人的尊严是个人获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理由,教育及其他社会实践、体制、组织与单位、群体与他人,都必须根据这一原则而选择自身的与个体的交往活动方式。

      人的尊严来自人的理性。人是理性的存在,人本身的自在就是目的,而不是被使用的手段。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和他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理性存在的人作为目的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绝对价值,他不是作为手段依附在其他目的之上的条件性价值,因为人是物的价值的评价主体,所以人是条件性价值的创造者,人的生命与理性的价值是无条件的,不依赖于任何授予价值的特殊环境。人的存在先验地赋有了理性行动的能力,他的生命包含的价值不可估算和不可限制。人格尊严是个人的各种社会权利以及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追求的根据。

      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原则,构成了社会与教育的公正、平等、自由、正义的基础。每个个人要求平等,维持正义,追求自由,实践公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称之为人的存在者,享有平等的人性和人性的尊严。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类人都不能占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自由和享有更多的尊重,虽然有的人拥有权力、权威、财富,但不能以此作为获得更多尊重的理由。

      人格的尊严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均等的,不管地位、才智、经济的差别多大,人本身作为应该被尊重的主体,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尊重是对人格的承认,也是人格实现的基本条件,即主体自我发展的根本条件。尊重与自尊是每个人创造生活、创造自我时的相互承认,是社会形成共享价值(shared values)的基本条件。康德在论证人是目的时, 认为人作为目的时,人的尊严即普遍人性的尊严存在于一切人格的共同人性中,现实的人性尽管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但人性中有着向善的可能性。人格间的相互承认是对人性在美好生活中的价值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人们的价值共享、道德共契、生存互利的充分信任。

      2

      个体人格的发展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承认中实现的。个体人格表现为自我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以及对自己的生存价值与生活的可能性的自觉。个体作为承担人性的人格自我,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把人性所承担的价值可能性转化为有限的现实性,生成现实的自我,这一自我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社会的共同交往中形成的个体人格。

      尽管如此,个体人格不是属于社会的,“个体人格不是部分,不能把它作为任何整体的部分,哪怕这个整体恢弘无比,是整个世界,个体人格也决非它的部分,这正是个体人格的本质原则,也正是它的奥秘所在。如果否弃这,经验的人就会成为任何社会整体或者自然整体的一部分,人就不再是个体人格,其个人也就随之消弭即成了某个整体的外在的所属部分。”(注:吉古拉·别尔嘉耶夫著《人的奴役与自由——人格主义哲学的体认》第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个人的尊严因人格的所属而受到侵蚀。

      我们享有尊严以及人性的尊重,意味着在人类的普遍共同性中,我们享有独特的个体性。在现实中,这些个体性迥然相异,但作为个性,他享有尊严。尊重于是保证了个体性存在与发展的自由空间。人的个体独特性,他的自我的决断与选择的发展的方向,他所感悟、所欣赏、所体验的自我,就是他的自我存在的象征,因此,尊严也就体现着个性的价值。

      人的尊严及其所享有的尊重,赋予个体一定的私人空间。在这一空间中,每个人于是发挥着自由的思想,有着想象与表达的余地与自由,有了体察、理解、宽容的间距,他也就形成一种面对任何处境能够自主判断、自主选择、积极行动、自我负责的能力,因为尊重给予他向自我、向经验、向事情学习的机会,使他免受非正当的干预、盲目跟从和外部力量的胁迫。

      尊严与尊重也保证了自我发展的自由与自主。我们每个人都有能力有意识地发展源于人的共同性而表现在个体性中的优秀品质和美德——不管是理智的、艺术的,还是伦理的、实践的。很显然,并非任何人都能够在同一程度上发展同样的品质,并非所有的人能多方面或全面地发展自己,但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也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值得赞美的品质,尽管有个人的差异,但在独特的个体性中,总是有可能存在某些人类的优秀品质,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这些品质。尊严来自这种能力,而尊重则使发展这些品质的过程获得一种内在的力量,并且赋予自我发展一种来自他人的欣赏、珍视、赞扬与鼓励。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减少或限制某人自我发展的机会,这是对他的人性的一种极大的不尊重,例如等级化的精英主义教育体制阻碍与局限着处于发展劣势和处于劣势社会地位的人的自我发展,因而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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