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278(2000)01-0130-(07) 孙中山先生致力中国革命四十余年,曾经为国家经济现代化设计了宏伟的蓝图。其中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国工业建设的主张,对中国国民党工业政策的方针和纲领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坚持一党专政的南京政府基于自己的政治目标,在工业政策中一方面参照孙中山的原则,试图实践;另一方面出于安内攘外国策的需要,采用实用主义的方式,将工业建设重点转向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业,违背了孙中山先生“以养民为目的”,对于手工业的维护与重工业基础的树立以及轻工业的鼓励同时并进的主张。 回顾孙中山关于工业建设问题的主张,研究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业政策,对认识30年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和工业建设的艰难曲折道路是十分有益的。 一 国民党创始人孙中山对于中国工业建设很早就加以注意,1894年他在《上李鸿章书》中提出了制造机械、发展近代工业、修建铁路、发展交通运输以及改革教育制度等主张。五四时期,他在《实业计划》中更加明确地制定了以国家工业化为中心,实现中国国民经济全面近代化的蓝图。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其中对中国工业建设问题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意见。综观孙中山关于中国工业建设问题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建设的原则 关于工业建设的原则,孙中山指出:“于详议国家计划之先,有四原则必为注意:(1)必选最有利之途,以吸外资。(2)必应国民之最需要。(3)必期抵抗之最少。(4)必择地位之适宜。”[1](P218)既体现了孙中山“造福于民”的爱国思想,更表现出政治家的务实精神。 (二)发展中国工业的计划 孙中山把发展中国工业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关键及根本工业”,是指交通运输及采矿、冶炼、燃料、动力等基础工业。一类为“工业本部”,是指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及文化生活需要的工业。孙中山根据欧美工业革命后的现状,主张优先发展“关键及根本工业”,他认为“当关键及根本工业既发达,其他多种工业,自然能全国的甚短期内同时发生。……人民有多工事可分,而工资及生活程度皆增高,工资既增多,生活必需品之价格亦增”,这就会带动“工业本部”相应地发展起来,“使多数人民既得到较高工资,又得许多生活必需品安适品而减少其生活费也。”[1](P347)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在规划“关键及根本工业”中主张把发展交通事业放在首位。他说:“予之计划,首先注重于铁路、道路之建筑;运河水道之修治;商港市、街之建设。”没有交通事业的发展,其他工业建设“亦无由发展也。”[2](P168)其次,孙中山主张将矿业发展列入“关键及根本工业”的发展重点,在矿业中,他主张重点发展钢铁业。强调除了发展直隶、山西、湖北、辽宁的铁厂外,还要在广东、四川、云南及新疆、蒙古、青海、西藏等地新建钢铁厂。 孙中山对关系到人民衣食住行和文化需要的“工业本部”,主张在发展“关键及根本工业”的同时,积极扶助和发展。他将“工业本部”具体规划为粮食工业、衣服工业、居室工业、行动工业、印刷工业五个部分,其中对关系到民生的粮食工业规划得尤为细致。针对国情,孙中山为粮食工业先后拟定了以下几项措施:首先,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使“耕者有其田”;[3](P399)其次,测量农地,再次,研究增加农业生产的办法;最后,注重分配问题。[1](PP349-352)孙中山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平均分配粮食的具体办法,但他已洞察到只有粮食生产很充足,粮食分配很平均,“吃饭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此外对于传统手工业,孙中山认为还应予以维护。 总之,孙中山关于发展工业的计划,一方面在力求工业本部的发达,同时对于手工业的维护与重工业基础的树立及轻工业的鼓励同时并进。他的这些超前思维,给后人以弥足珍贵的启迪,成为中国国民党制定工业政策的重要渊源。 二 孙中山逝世后,广州国民政府对孙中山关于工业建设主张非常重视。1926年10月,中国国民党二届中央执委会及各省区联席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发表了宣言,通过了《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具体拟定了北伐战争结束后,新建立的民主政府工业政策实施计划,体现了中国国民党参照孙中山工业建设的原则,振兴民族工业的初步设想。 1927年4月,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为确立在全国的统治地位,有选择地参照孙中山关于工业建设的主张,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业建设的指示和计划。 1928年2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宣言指出:“吾党今后,必以强毅而坚忍之决心……,实现总理建国方略宏远之计划。”[4](P189) 1929年7月,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对工业建设作出了十三条规定,其中发展国营工业、提倡国货、调节劳资关系、改进劳工生活、救济失业工人、保护侨外工商等项,听起来着实令人耳目一新。 1930年3月,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最近建设方针决议案中对工业建设又进一步规定: (一)煤铁油铜矿之未开发者,均归国家经营。政府得照总理所规定之国际发展实业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准外人投资或合资创办。其他特种矿之采取,应照总理所定准租与私人立约办理。 (二)中国之普通工业,在政府之提倡农业增加原料减轻原料之价格及政府施保护税则范围内,准其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