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1999)07-0087-05 公民意识的形成是社会现代化(尤其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精神基础。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的扩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没有公民,只有臣民和统治者的封建社会,在公民意识方面可谓“先天不足”,这对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十分不利。青少年学生正处在公民意识形成和培养的关键时期,因此,加强和改进我国学校公民意识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19世纪后半叶,欧洲的一些共和国就十分重视公民教育。如法国,自1883年开始就根据初等以上学校的法令,在职业学校和一些初等学校里开设了公民教育课程。瑞士在1894年就在一些手工学校里开设了“祖国知识”课程。这门课程除了重复一些地理和历史知识以外,还包括思考公共的、州的和联邦的财政;思考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作用;讨论瑞士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生产、工商业和同外国的贸易往来,甚至讨论全民投票和合理化建议的真实拷贝。(注:[德]凯兴斯泰纳著、余强译《公民教育的目的》,载瞿葆奎主编、丁证霖等选编《教育学文集·教育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据我们的视野所及,最早明确提出“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是德国学者凯兴斯泰纳(G·Kerschensteiner,1912)。(注:[德]凯兴斯泰纳著、余强译《公民教育的目的》,载瞿葆奎主编、丁证霖等选编《教育学文集·教育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就社会学的观点而言,公民意识的培养其实质乃是使个体人政治社会化。(注:张人杰《略论公民意识的培养》,载《教育参考》1996年第6期。)公民教育即“使个人社会化,成为他所处的政治社团(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的一名合格成员”。(注:胡森主编《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8页。) “政治社会化”一词最先由H·H·Hyman于1959年在其《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一书中提出。政治社会化可以从社会层面(总体层面)与个体层面来界定。就社会层面而言,K·Langton(1969)认为政治社会化最广泛的意义,是指社会把政治文化由上一代传递到下一代的过程。F·W·Frey也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一个团体、组织或社会灌输给其成员适当的态度和行为的过程,包括有关的讯息与政府评价的灌输,也包括对权力的使用与分配应有态度的灌输。台湾学者林清江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指社会组成分子接受社会各类影响,形成其政治价值观及政治行为形态的过程。另一台湾学者叶学志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以教育培养人民获得对本国政治制度与角色的态度,趋向拥护与支持本国政治制度与要求。就个体层面而言,D·Easton & J·Dennis(1969)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个人获取政治定向与行为模式的发展过程。H·Ecks-tein(1963)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一种过程,经由这个过程,个人习得并内化价值、认知与符号;经由这个过程,个人也注入了有关政治运作的社会规范。L·W·Pye(1962)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一种过程,经由这个过程,个人发展其对政治环境的知觉,及获得其对政治事件的鉴赏、评断和了解。R·Levin(1963)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个人获取政治团体、政治体系与政治过程相关的行为取向。这些行为取向包括对权力分配、政治规则的合法性和政治界的态度,决策和服从的类型,以及对团体效忠、敌对及刻板观念。(注:蔡璧煌著《学校与学生政治社会化—高职中学生政治社会化的教育社会学分析》,台湾师大书苑有限公司1994年版。)综上所述,政治社会化乃是个人经由各种社会化媒介,获得与政治有关的知识、态度、价值与行为模式,以适当扮演其在政治系统内角色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国家或社会的政治系统得以维持,政治文化也得以形成并传递。 在研究中,西方学者常采用以下政治社会化指标:政治涉入(poli-tical involvement)指个人对媒体使用、政治兴趣、投票意愿及与他人讨论政治事务的程度;政治效能感(sense of political efficacy)指个人觉得有信心、有能力影响政治事务的程度;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指个人对表达非传统意见、批评政府及反对政府实施言论管制的接受程度。(注:0·Ichilov,Political Socialization and School-ing Effects Among Israeli Adolescents,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Vol.35,No.3,1991.)国际教育成就评估协会在1971年进行了一项大规模公民教育比较调查,调查中所采用的公民政治态度量表由三组独立的因素群构成,包括对民主价值的支持(反权威主义、支持女权、容忍并支持公民的各种自由以及支持平等);支持本国政府(对本国政府的积极评价、响应政府提出的公民要求以及政府效能感);公民兴趣或参与(公民活动、参与政治决策和对电视的时事节目感兴趣)。(注:胡森主编《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8页。) 由于政治历史背景各不相同,公民教育的目标与具体内容也因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而异。例如,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民意识强调个人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对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归属,侧重的是公民的义务。以J·洛克的思想为基础的公民意识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侧重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力。(注:张人杰《略论公民意识的培养》,载《教育参考》1996年第6期。)在凯兴斯泰纳看来,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公民教育的目的是使国家的每个成员懂得国家的职能并使他们达到最高的个人效率,从而有能力也乐意尽最大努力担负起他们在国家组织中的职责。(注:[德]凯兴斯泰纳著、余强译《公民教育的目的》,载瞿葆奎主编、丁证霖等选编《教育学文集·教育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1918年,美国学者英格利斯(A·Inglis)在其著作《中学教育原理》中提出中学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使个人准备将来作为民主社会的一分子。为此,要培养起学生在重要的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活动、国家民族之主要活动、政治原理及政治义务等方面理想、标准及习惯的适当知识;使学生参加实际的学校及地方团体之各项活动,以培养其社会活动能力;启发社会意识及社会责任心。1938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教育政策委员会在题为《美国民主教育之目的》的报告中,提出公民责任的目标包括以下12个方面: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社会活动(Social activity)、社会了解(Social understanding)、审慎的判断(Critical judgment)、容忍(Tolerance)、维护公共资源(Conservation)、科学的社会应用(Social applications of science)、世界公民(World citizenship):应是世界社会中的一个合作的分子、遵守法律(Law observance):尊重法律、经济知识(Economic literacy)、政治责任(Political citizenship)、笃信民主(Devotion in democracy)。美国全国中学校长联合会于1947年在其报告《中学时期青年的基本需要》中指出:所有青年需要了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且乐于负起公民的责任,成为社会中的良好分子,国家的好国民,世界的好公民。(注:[台]林本《中外学者及团体对中学教育目标之研究》,载瞿葆奎主编、丁证霖等选编《教育学文集·教育目的》。)1952年,道格拉斯(H·R·Douglass)在其所著的《青年生活调整之中学教育》一书中,根据对美国自20世纪初至中期美国学者及团体提出的各种中学教育目标所作的综合分析,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