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教学中的学生自由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志伟 华东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资料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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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由的本质

      个性化教学着眼于学生的“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培养,“平民化自由人格”孕含着三层意思:其一,完整的独立人格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而是在作为社会生活的学校环境中形成的,因此,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将制约着人格的发展方向,作为社会生活的个性化教学组织显然必须孕育“平民化自由人格”发展的可能性。其二,“平民化”意味着每一个人(包括校长、教师和学生)均是学校生活中的平等的一员,这就要求教学组织提供学校成员平等相处的环境。其三,人格的独立性表现为“自由”的个性和“自由”的德性,因此,要实现人格的“平民化”,要使学校成员真正能够平等相处,教学组织就必须使学校成员具有“自由”的状态。那么,何谓“自由”呢?何谓教学中的学生自由呢?通过下面的分析,我们将会理解和把握自由的本质。

      1、“力量或能力”的自由观

      当我们把“自由”诠释为“每一个人想做的任务事情的有效力量”(effectivepower)时,实为对“自由”的最为盛行的理解。据此,“自由”就是“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也就是“满足我们希望的力量”。简言之,自由就是力量,自由就是能力,因此,诉求自由就是诉求力量,就是诉求能力,于是,当我们想往自由时,我们就期望自己有能力象鸟一样自由飞到它想去的任何地方去,或者有力量按自己的喜好变更自己的环境。据此,自由被视为一种财富。而当我们拥有了飞机、拥有了汽车时,我们也就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这种“自由观”实是对自由观念的曲解。正是这种自由观导致了西方人的殖民主义。

      2、“意志”自由观

      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与内在自由(inner freedom)或主观自由(subjective freedom)直接关联。内在自由即指一个人的行动受其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导引,而非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的状态。当一个人在紧要关头丧失意志或力量,从而成为“情绪的奴隶”时,我们说,这个人是“不自由的”(unfree);当一个人因为无知而迷信某一事物的时候,他也丧失了自由。这种自由可以通过教育获得,即“知识使人自由”(knowledge makes free)。当一个人能够理智地选择自己不同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或者能够理智地坚持贯彻他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时,这种自由是有益的。但是,当一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时,这种自由就是有害的。意志自由的危害莫过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的随心所欲,无法无天。意志自由对于人类事物的实践危害表现为科学决定论(scientific determinism)的人类对天道的违背,致使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当人类凭籍科学知识使人类自由的同时人类又成为科学的奴隶,人类信仰科学的同时又迷信科学,于是,人类便又丧失了自由。

      3、政治自由观

      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即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行政控制的参与。它赋予了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collective freedom)。民族自由(national freedom)正是一种政治自由,但是,时下人们似乎有一种概念上的混淆,以为有了政治自由,也就有了一般的个人的自由。事实上,当一个人有了政治自由时,他未必享有个人自由,因为,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

      4、真正的自由观

      那么,真正的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呢?自由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其本真的意义上讲,自由是与每一个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个人自由既不是个人的意志自由, 也不是个人的能力或力量的自由, 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personal freedom )实指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coercion)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根据这种理解,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这种状态与一个人必须服从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意志行事的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自由的实质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

      自由的状态必须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没有自由,并不是个人受到各种非人为的物理时空环境的制约,而是受到他人的强制。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的大小,而是取许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本人的意志行事。简言之,自由预设了一个人的生活环境中存在一系列他人所不能干涉的情势。

      与自由相对立的概念是“强制”,即指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其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或者说是, 以强力(force)或以强力为后盾的权威所施以的强迫或约束。在强制状态中,他除了服从命令外,别无选择,因为他既不能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也不能遵循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强制的实质,就是强制者把他人视为一个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自己的人,也就是把他人沦为强制者实现目标的工具。

      强制剥夺了一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阻止了他为社会做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贡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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