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政治发展研究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即它是关于第三世界国家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过程中政治变迁方面的研究。它又是当代西方政治学中比较政治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其鼎盛时期,比较政治学的课程设置、内容安排、分析架构、基本概念、研究重点几乎都围绕着政治发展而展开,以致任何比较政治研究若不谈政治发展理论都被视为一种不可原谅的缺陷。 然而,政治发展研究不是凭空产生的,作为一种对当代政治生活和政治研究发生过广泛影响的理论,它需要许多条件。中国学者较多地关注战后地缘政治的新格局对于打破比较政治学者的地域局限,程度不同地改变当代政治研究的理论趣味的意义,指出大国政治决策集团出于其特殊的全球政治、经济、军事利益而大力扶持政治发展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政治发展研究的动力,决定了政治发展研究的范围、目标、深度和问题。这是很正确的。但是,对于理论本身的发展,或者如一些西方政治学者所称的“元理论”(关于理论的理论)的变革与政治发展研究的关系似乎注意得还不够。事实上,本世纪前半叶西方政治学中一个划时代的变革——行为主义革命是政治发展研究兴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没有行为主义革命,奠基于科学方法论原则之上的跨学科研究和新理论分析模式就无从谈起——正是它们为政治发展理论的面世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性资源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因此,对政治学的发展做一粗略的回顾,对于从理论自身演变的线索来把握政治发展理论的归属和特征是必要的。这是本文的目的。顺便要指出的是,行为主义自身的缺陷也是政治发展研究由盛转衰的一个原因,所以不久又有后行为主义面世以图匡补。 2.传统政治学的危机与行为主义革命的到来 在西方政治学中,规范研究(Normative)与实证研究(Empirical)是两种意函悬殊、风格迥异的理论法。从政治学史的角度看,规范研究源远流长,而实证研究,作为一个学派,不过是20世纪初的事。规范研究是古典政治学的生命,没有规范研究,政治学说史上的先哲们所构建的宏大的思想体系便成为毫无意义的语言堆积,而以对规范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也将失去学术上的合法性。 政治学规范研究的传统无疑可溯至亚里士多德及其同时代的政治理论。“几乎所有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试图同古典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重新取得联系。”(注:[德]克劳斯·冯·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4页。)作为规范研究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划分政治体的德行标准。他认为,“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32页。 )这种观点源于他把政治与国家(城邦)的终极原因归结为人的自然本性的目的论,认为,任何人和社会制度都有一个可以被发现的客观目的,这个目的可以为规范判断提供基础。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是促进某种善业,成就这种善业的共同体便是合乎道德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实际上给出了规范研究的方向:一个政治学家从事的活动大体是规范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道德、伦理和价值判断,对他来说,重要的不是回答“是什么”,而是“应该是什么”,这种“应该”绝非主观臆测,而是对本体论所承认的存在领域——所谓“客观真理”的揭示。 这种传统政治学大体上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从研究对象看,国家以及以国家为核心的主权和法律制度是传统政治学关注的基本内容。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是(卓有成效地)要求自己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合法地垄断有形暴力的唯一源泉。因此对于我们来说,政治乃是力求在国家之间或在一国之内的诸群体间分享权力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注: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 H.Gerth and C.Wright eds.,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 P.28)权力的统一性、 领土的统一性和人民的统一性在传统政治学中完整地构成国家的三要素。但前者被赋予更为重要的地位,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它是一种高于个人并使个人负有义务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威,布丹及以后的政治学家把它称为主权。国家这个“主权者”在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那里既是契约的产物,也是契约的监护神,它体现为普遍的法律秩序。要认识国家,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制度。因此,19世纪以前的政治学又往往被称为“国家之学”、“权力之学”或“政制之学”。 从研究途径看,传统政治学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哲学的、历史的、法律的和制度的。这和古典政治学的风格是一脉相承的。传统政治学学者和古典政治学学者都是一些试图用关于普遍正义的政治秩序的知识来描述、解释、概括有关政治事物本质的“哲学作家”,他们的教育背景、理论素养、学术偏好首先不在于政治学,而在于哲学。哲学是那个时代知识体系的王冠,而政治学不过是他们运用哲学的框架分析政治原因,规划政治现实的副产品。按照政治学家埃里克·弗格林(EricVoegelin)的说法,一种政治理论要上升到哲学原则,即作为政治哲学,它“必须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的理论”。(注:Eric Voegelin,The New Science of Politic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7P.1)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到托克维尔,哲学、历史与政治的结合这个传统已经超越了一般方法论的意义,成为近代政治学不能与之告别的源泉。19世纪美国政治学界流行的格言就是这样说的:“历史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现在的历史”。因此“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实际上采用了同样的研究方法。”(注:[美]艾伦·C.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1页。)至于法律的和制度的方法,它们在传统政治学的基本研究内容的规范下,把政治学还原为对制度和法律法典的研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