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而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政治责任,并且政治责任实现的状况是衡量民主政治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因此,研究政治责任的逻辑,分析政治责任实现的基本条件,探讨评判政治责任是否实现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注: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应承受的遣责和制裁(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的实现,是指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或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关于政治责任内涵的界定,参见张贤明:《论政治责任》,第4-25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1期。) 一 责任与权力相关,政治责任则与公共权力相关,是公共权力的被委托者(行使者)对委托者(所有者)的责任。在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直接民主,由于享有政治权利的全体公民直接行使最高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具有同一性,不存在公共权力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民主没有责任政治所言的政治责任制度,也不会有相应的政治责任观念。鉴于直接民主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当代世界凡是被认为实现了民主的国家都实行代议制民主。列宁深刻地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1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需要通过代议机构实行的民主政治,就是需要实行代议制民主。 现代民主都是代议制民主,无论是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的西方议会制,还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代议制民主。尽管人们对民主的解释不尽相同甚至差别显著,但一般都把责任政治作为民主的一个基本内容或本质特征。那么,如何理解政治责任与代议制民主之间的逻辑关联? 首先,代议制民主为政治责任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动力。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公共权力大都是由少数人直接行使的,由少数人来直接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但是在专制政治下,行使公共权力的少数人中有终级统治者,这个终级统治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和一切法律的最终决定者。民主的核心价值原则是人民主权,一切权政治责任的逻辑与实现力属于人民。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的合法统治与管理,因为如果有人可以破坏或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公共生活的秩序就难以维持,政治社会也就会在冲突中被消灭;另一方面,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也同时应该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应该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即对人民负责:“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体现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38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民主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求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政治责任主体(尽管并不是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政治责任主体,但政治责任主体都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即对人民负责,这是民主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政治责任的实践基础和动力。 其次,代议制民主蕴涵着公共权力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这一价值理念,这为政治责任提供了逻辑起点。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但作为整体的人民是一种逻辑上的抽象,并不可能真正行使公共权力,因而有必要将权力授予特定的人来行使。“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转移给使用者即被授权的人。这就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第187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代议制民主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从价值理念上讲意味着人民的代表与全体人民之间有一个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就是责任政治。当然,对于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解释。资本主义思想家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这种授权与被授权的理念,他们从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出发,经过社会契约这一中间环节,推导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予和付托的结论,从而阐明了政治责任观的逻辑起点。但这种逻辑“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是资本主义民主的政治责任观的逻辑起点。 社会主义需要民主,因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但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责任观不以社会契约论为逻辑基础,而由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而政府是受广大人民委托执掌公共权力的机构,政府官员是受广大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虽然政府和政府官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但其职权并不是由其自身决定和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的程序被授予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只能按照主权者即人民的意志,以就是按照法律界定的权限范围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人民就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政府或政府官员。代议制民主政治生活中,社会公众之所以服从公共权力,是建立在公共权力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或要求这一期待的基础之上的。尽管不是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政治责任主体,但政治责任主体肯定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公众的政治服从就是建立在政治责任主体能够遵守、兑现他们的承诺的基础之上的:政治责任主体履行了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社会公众才能持久而稳定地服从;政治责任主体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时有相应的机制迫使其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社会公众才能对作为权力运行规则的政治制度具有认同感。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责任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期待,对政治责任主体来讲则是一种承诺,只有后者遵守、兑现了承诺,才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服从和尊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才具有真实性,才称得上是负责任的政治。因此,只要在公共权力问题上持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价值理念,就会逻辑地推导出被委托者对委托者必须负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