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在一切组织化了的社会生活中,责任和义务都成了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重要参照系。在人类历史上,责任和义务有过从分离走向统一的过程,人类新近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结束了责任与义务相分离的历史。对责任和义务的分析,可以看出存在着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这样三种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公共管理使这三种责任和义务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职能总体。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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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责任和义务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课题,凡是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制度设计相关的学科,都会涉及到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因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一切组织又都无非是责任义务体系,组织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无非是根据责任和义务实现的需要而做出的设计和安排。只要思考组织或与组织相关的问题,也必然会涉及到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社会治理的活动属于组织行为体系,是系统化的组织活动领域,所以,研究社会治理的结构和行为模式,需要首先理解它的责任和义务结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研究还是不自觉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直接地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去把责任和义务的研究转化成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方案。在20世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伦理学、社会学和行政学理论对责任和义务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官僚制理论,基本上是在责任和义务的原则上来进行官僚制理想模式设计的。在人类未来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关于责任和义务的认识也会更为自觉和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

      一、责任和义务的分离与统一

      责任和义务总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在法律以及类似于法律的规定和规范性原则中,会确定组织及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归根到底,一切责任和义务都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那里。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责任和义务是关于人的社会角色使命的一种规定,是与关于人的社会角色的理想相一致的,一个人在社会群体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就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一般的意义上,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现存世界的关系而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

      近代社会,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人的社会角色更多地是以职业角色的形式出现的。因为,近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社会的领域分化和人的社会活动的职业化,人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地与职业联系在一起,传统的社会中的各种各样非职业化的活动,都向职业化的方向演化。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人的社会角色职业化了,固着在人的岗位和职务上。在一切非职业化的活动中,责任和义务都有着很大的随机性,或者说,在非职业化的活动领域中,我们很难确定严格的责任义务。只有当人的行为和活动与职业联系在一起,他的活动才是从属于既定的原则、明确的目标和严整的规范体系的,才是发生在稳定的组织系统中的,才会在他的活动中体现出责任义务的内容。在组织的客观结构中,我们看到的是岗位和职务,人的非职业活动并不以岗位和职业为开展活动的前提,反之,一切职业活动都会把岗位和职务作为舞台。有了岗位和职务,也就有了与岗位和职务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因而,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总是与他所在的岗位和所拥有的职务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处的岗位和所拥有的职务决定了他应当甚至必须承当某些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他所承当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他的岗位和职务的标识和内容。

      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语词系统中,责任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实,责任和义务可以被看做同一个概念。为什么当代社会科学会发明了责任和义务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是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精神”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思维模式化的结果,法的精神需要科学思维的分析视角来加以支持,而分析的结果则倾向于用不同的概念指称同一存在。所以,在当代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和政治学中,倾向于把责任和义务分别开来加以研究。在伦理学中,关于责任和义务的研究,也存在着向近代以来的法学和政治学原则妥协的倾向,即把责任和义务区分开来加以考察。由于这样的理论误导,人们往往把责任与人的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作为人的外在规定;而把义务与人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作为人的内在规定。其实,责任和义务是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

      还要看到,近代以来,人们之所以把责任和义务分别加以表述,是由于长期以来,在人类社会伦理关系上,责任与义务是分离的。或者说,等级化了的社会使责任和义务都有着自身的方向性。责任主要是等级地位较高的人对等级地位较低的人的意识,反过来,义务则是等级地位较低的人对等级地位较高的人的道德自觉。虽然在责任与义务泛化了的条件下,责任和义务的这种方向性会变得模糊,但它却是实质上的方向性,是由等级社会决定的。孟子说:“义之实从兄是也”(注:《孟子·离娄上》。)、“敬长,义也”(注:《孟子·尽心上》。)孟子在这里指出了义务在实质上有着“从兄”、“敬长”的方向,沿着这个方向,就可以描绘出整个等级社会的义务体系。至于责任,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方向。例如,在抽象的意义上,君对江山社稷负有责任;而在具体的意义上,则是对臣民的责任,同样,将对士、父对子、兄对弟,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所以,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责任与义务的状况是与等级化了的社会相一致的。我们大致可以断定,在各种语言的语汇中,责任和义务之所以会分裂为两个不同的词语,正是等级化的社会中责任与义务方向上的不同性质造成的。

      近代以来,社会在事实上的等级差别没有取消,所以,责任与义务概念上的区别也还存在。但是,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就在于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并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因而,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开始趋同,以致于要对这两个概念做出区分开始变得困难了,即使能够把它们区分开来,也会给人以牵强附会之感。而且,在较多的场合中,我们并不刻意地对责任和义务做出区分,而是把它们看做统一的个人对整体、我对他人的主客体关系,只是在语用习惯上把具体的义务称做责任,把较抽象的责任称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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