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同包产到户和发展乡镇企业并列为我们党领导亿万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这是我们党对亿万农民的实践精神、探索精神和首创精神的充分尊重、肯定和高度评价。如果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体制的伟大创新,为中国农村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那么,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体制的伟大创新,为中国农村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由于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发挥,农村面貌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巨变。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矛盾又逐渐显露出来;农民获得经营自主权之后,要求获得更多民主政治权利的愿望更加迫切;由于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有些地方农民经营自主权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实践表明,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得到巩固。实行村民自治,让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在遏制农民负担方面,收效最为明显。吉林全省连续七年没有突破定项限额标准。另外,由于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不健全、不完善,如何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按照新体制的需要重新组织起来,发展大农业,走向大市场,一直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难题。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使我们实现了在新的经营方式下,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目的,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各项事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协调地发展。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和问题,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元化,使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实行村民自治,基层干部逐渐学会用民主的手段、法制的手段来处理问题,让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事自己管,自己的带头人自己选,从而拆掉了干群关系紧张的墙,搭起了干群沟通的桥,许多过去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破解了。去年以来,吉林省普遍进行了以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调整,由于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总的看,这项工作进展平稳顺利,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形式。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固定,从机制上加以约束。实行村民自治,让农民充分享有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使党组织的决定真正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这就使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重要指示,真正落到了实处。这就能够使干部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很好地统一起来,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强化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表明,民主和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本质属性,它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农村是关键。农民能不能充分享有民主权力,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能否在基层落到实处,关系到国家政权根基的巩固。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搞好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有了坚实基础,也必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产生重大影响。 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党对领导亿万农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和高度概括。按照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抓好以下几方面: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关键在于广泛发扬民主,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试行以来,吉林省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一届比一届规范,民主化程度一次比一次提高。第四次换届选举,村民的参选率达到96.6%,民主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民主选举搞得成功与否,主要是看能不能选出绝大多数村民认可、满意的好带头人,真正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好班子。而要达到这样的选举效果,关键在于广泛发扬民主,认真执行“三公”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规章进行,依法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努力创造能者上、庸者下的平等竞争环境。二是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选举什么样的带头人,与本村的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三是排除宗族、宗教势力的影响,确保选举工作不受干扰。四是要准备充分,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组织得力,努力实现一次选举成功率,逐届提高农民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应该贯穿于村委会任期的全过程,选举结束的村,还要认真做好届中管理工作。通过法律程序,及时调整和撤换工作不称职、群众不拥护的村极干部,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村级干部素质。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必须充分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引导农民自主参与村务决策,是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决策的范围还不规范,民主议事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决策后的落实效果还不够明显。从基层实践看,要搞好民主决策,主要应该注意这样几个环节。一是要明确界定决策的范围。哪些事项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讨论决策,要有一个界定,不能大事小情都进入决策,这是保证决策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二是决策前要充分准备,反复论证,注意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不符合村民长远利益和实际承受能力的事项,不能盲目交由群众决策。三是决策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注意决策的广泛性。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情,不要急于决策;决策一经表决,就要按照多数村民的意愿来决定。四是决策后要明确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决策正确与否,不仅仅决定于决策的程序和制度,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参与决策人的能力和水平。所以,从长远来说,必须在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道德素质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