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是民族自决权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是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两大原则不论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还是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都曾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并将主权与国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法国 1 学者博丹(1530—1596)。他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集》一书中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注: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5页。)。 博丹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和来自国外罗马教廷、神圣罗马帝国皇室的干涉,强化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即君主专制,维护法兰西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秀斯(1583—1645)则将国家主权原则从国内推向国际社会,他在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强调:“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注: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3页。), 这意味着主权在其相互关系中是平等的。至此,国家主权概念的基本内容已全部具备,即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每个国家都应该享有的进行自我管理的最高权力,它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两个方面:前者指国家在管理国内事务方面所具有的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后者指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上所拥有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保权。 国家主权理论的提出对近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曾公然自称“朕即国家”,这较形象地说明了主权国家产生前的国家性质,即国王或君主“把自己视为国家,把国家当作王朝的私有财产,追逐自身的王朝利益”(注: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启蒙运动到拿破仑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5页。)。主权理论及其实践逐步改变了国家只是作为封建君主的私有财产而被任意买卖、交换的不正常局面,确立了主权国家为国际社会最基本、最稳定的行为体的地位。1648年由欧洲主要国家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的主权身份和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对外交往的平等权,从而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国家主权理论和以确立国家主权身份为主要内容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彻底打破了罗马教会宣扬的世界主权论,使之不再享有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特权,并为主权国家对内自由地处理国家事务、对外独立自主地进行交往以及抵抗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国家主权理论是欧洲的产物,自它被提出后经历了一个从欧洲向世界各地逐步扩散的漫长过程。起初,它只适用于少数几个所谓西方文明国家,因而主权平等原则也只存在于这些国家之间。对于其他国家,西方列强一概不承认它们拥有主权的权利。“欧洲诸国不承认非欧洲国家享有主权,而置其为殖民地。”(注:〔日〕山本吉宣主编:《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3年,第100页。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资本天生具有扩张性和排他性,资本输出逐步取代商品输出而占据主导地位,而垄断资本的扩张性和排他性要求直接占有原材料生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在此情况下,西方列强极力排斥他国主权,甚至别有用心地提出了完全否定国家主权的口号,以为其对外侵略扩张服务。然而,被压迫民族的不断觉醒和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不是西方列强所能永远压制得住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拉丁美洲发生的民族独立运动,使一批非欧洲主权国家得以诞生,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开始从欧洲外溢出来;一战后,一批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欧洲民族摆脱了奥匈帝国、俄罗斯帝国和土耳其帝国的控制,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二战后,在强大的民族解放运动潮流冲击下,由西方列强建立的长达四百多年的殖民主义体系彻底崩溃,在亚洲和非洲出现了一大批新兴主权国家。源于欧洲的主权理论随之扩散到世界各地,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实践,其结果是:整个地球被众多的大大小小的主权国家所分割,主权国家无处不在,其影响无时不有,国际社会的无序局面与国内社会的有序状态形成鲜明对照;此外,凡是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贫富,均为主权国家,主权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被确立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古老原则之一,但是,这项原则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在现代条件下被强调了。新独立国家认为,在现代的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始终是一个主要因素,主权原则是新独立国家保护自己生存和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有力工具,是它们反对殖民主义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甚至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不能不承认,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有效的、最为根本的原则。”(注: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西方列强阻止主权理论适用范围扩大和否定弱小国家主权的企图终未得逞。 2 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提出比国家主权原则的出现要晚二百多年。但是,反映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民族主义——早已存在。民族主义产生于十五六世纪的欧洲,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9页。)。从历史上看,欧洲近代民族的形成,特别是15世纪末前后形成的统一的民族国家——西班牙,英国和法国——就是民族自决思想的具体表现。在最早明确表达民族独立和统一思想的西欧政治思想家中,马基雅维利(1469—1527)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当时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四分五裂极大地激发了他的民族主义热忱,他坚信民族独立和统一是意大利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意大利人而言,伟大的君主应当是实现这一伟大理想的人。因此,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向当时统治佛罗伦萨的君主呼吁“将意大利从蛮族手中解放出来”。(注:〔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1页。 )格老秀斯则把主权概念引入到国际法之中,突出强调国家对外主权的独立性、平等性和自保性,为刚刚摆脱西班牙殖民统治而独立的荷兰共和国进行法律辩护。很明显,他的主权理论也包含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德国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进一步强调了民族的独立性,认为“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39页。)。然而,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关系原则首次被提出来是在18世纪末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之中。“它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98页。)1791 年制定的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决不从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注:梁守德、刘金质、李石生主编:《世界政治与国际关系》,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13页。)1793 年宪法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注:王鹏飞等编著:《近代国际关系史》,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69页。)由于法国大革命在世界近代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民族自决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原则和口号,对后来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和独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