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初论民本是现代民主的初级表现形式》(注:《理论探讨》,17页,1998(5)。)一文中, 从民本思想的内容和作用方面讨论了它与现代民主的关系。由于民主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仅此很难把民本思想的历史地位讨论清楚。本文再从古代民本思想和民主政治产生的社会基础及阶级实质方面,进一步分析民本与现代民主的联系。 一、社会不公是催生民主要求的基础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单一的农业经济使政治共同体内没有“处于共生状态的不同利益的集团”,“一些局部的利益之争并没有背后的集团经济利益做支撑”,“民主思想因而失去了产生的土壤”(注:《社会科学报》,1988—05—12。)。这种“单一农业经济论”既歪曲了民主思想产生的社会阶级基础,而且也不符合历史实际。首先,单一的农业经济并不是普遍富裕的田园诗般的生活,而是以奴隶、农奴和农民阶级的倍受压迫与欺辱为基础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越加激烈,从而引发了如陈胜、吴广及此后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均贫富、等贵贱”的呼号震天动地,要求“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制度,人人平等的社会的理想”(注:见《人民日报》,1992—04—10。),在中华民族也是一个古老的理想。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和等贵贱要求,并没有被专制统治的“绝对支配”所取代,也没有被农业经济所扼杀,而是在斗争中不断发展。只要是对中国历史略有了解的人,对此都不会有疑义。其次,君主和皇帝专制并没有消除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和权力之争,政治共同体内的利益集团多有存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3页。)。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皇帝、 封建贵族和大小地主之间的利益斗争持续不断,而且宫廷、皇室内部的权力和利益之争也常导致亲族的血拼。正是为平息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历史上才有“三省”制和三省“合议制”,将相权一分为三,使之互相牵制,防止宰相专权;才有“御史纠察百官”的制度,肃正纲纪和以言官议政府谏;才逐渐出现了明确的政治分工,形成了“内外相维,犬牙相错”的权力制衡格局。因此,用“单一农业经济”的社会特点得出“消灭了产生民主思想的土壤”的结论,是很难成立的。 纵观中外历史我们认为,民主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只要社会有各种不平等现象存在,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就必然产生。历史表明,不论是哪个阶级或者哪个社会形态所阐述的民主,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追求主体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政治上的平等,从而实现民主主体各自的利益目标。以卢梭为代表的极权民主论和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自由民主论,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大的分歧。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阶级和集团所以提出民主要求,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存在着人们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人格尊严、竞争机会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农民和工人阶级所以要求民主,是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使他们一无所有或几乎一无所有,靠出卖全部劳动力还不足以糊口,受剥削和压迫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故而起来进行反抗和斗争,要求实现政治、经济上的公正和平等,得到起码的生存权利和生存条件。而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内部要求民主,也是因为不同等级和利益集团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在一些重大决策和利益分配上出现了不公正现象,需要民主机制对此进行约束和整治,实现阶级或集团内部的基本平等。由此可见,社会和阶级不平等是产生民主要求的重要基础,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这是历史的结论。任何离开这个基本结论讨论民主的做法,都会走入歧途。 从中国历史演进中我们发现,中国古代社会被剥削阶级要求的阶级平等和统治阶级内部要求的利益平等,大都反映为民本思想(注:见《初论》。)。而民本思想不论是作为劳动群众渴望建立的理想社会制度的追求,还是作为调整统治方式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对立物都是遍布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因而民本思想也就客观地成为民主在中国古代的最初表现和反映形式。正是在这些带有民主性、人民性精华的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我们国家才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并吸取历史上民本思想和民主政治的经验教训,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也使我国的民主制度带有浓重的中国特色而与西方民主制度区别开来。因此可以认为,民本思想是中国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中国古典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无疑也是现代民主的初级表现形式。 二、对民主问题的思考有广阔的空间 有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思想家无法超越君主专制政治的现实”,“持续千年的单一的政府组织形式,限制了思想家思维的空间,他们都是在君主政治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治国方略与术数的”(注:《社会科学》,1988—05—12。)。很显然,这种“思维空间限制论”实际上是把国体和政体问题混同起来了,简单地用专制的国体否定了中国古代有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的存在。但是事实上,民主思想和民主措施的产生并不是以国体民主为唯一基础的,而恰恰是专制制度的对立物。任何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批判和思考,都会生成关于民主的理想和主张。在中国君主专制的几千年里,古代民主不但没有停滞,而是在不断发展。我们注意到,即使是在君主政治的前提下,思想家们也提出许多民主思想和民主措施,使古代民主在专制的土壤中逐渐发展着。儒家的民本思想虽然在节制君权的问题上没有根本性突破,但思想家提出的“道德教化”、“天神节制”等措施以及关于君民关系的深刻阐发,从民主功能上说无疑是时代条件下的民主主张。同时,政体民主的措施也是在专制的体制中逐渐增多的,到明清之际,“掌握立法和决策权的,实际上不是皇帝,而是被皇帝所委托的一个贵族和大臣的联席会议,行政权掌握在宰辅首相或军机大臣手中。司法权则由大理寺(法院)、刑部(检察院),依据各种成文法和习惯法,相对独立地进行审理。还专设有都察院,纠察官员违法及司法的不公”。“大臣会议、首辅及御史,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权利告诫、建言甚至弹劾皇帝。皇帝在许多情况下,执行的只是礼仪和权威象征的功能,近似近代的某些总统和女王(某些少不更事的孩子曾当皇帝,并能胜任皇帝的功能。这恰恰表明了他实际只是一种政治象征)”(注:何新:《中华复兴与世界未来》上,281 页。)。所以,用“思维空间限制论”否定中国古代存在民主思想,很难令人信服和接受。由此看来,为便于对民主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必要按照刘京希先生的意见,将民主划分为“国体民主”、“政体民主”和“主体民主”这三个基本层次。(注:《学习与探索》,1998(3)。 )如果笼统地讨论和运用民主,不但会产生思维对象上相当大的差异,使得很多不同层面的问题说不清楚,而且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矛盾和问题,造成某些失误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