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513/j.shzyhxjzgyj.2022.05.002 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之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价值支撑。然而,在践行公正价值理念的现实中,有的人明明知道公正原则,却不愿意做公正之事,甚至屡屡出现违反公正规范的行为。这可被视为“有公正知识,但不践行公正”的知行合一难题。陈忠更是提出了涂层正义论,深刻揭示了用正义装饰门面的涂层现象。[1]公正不仅是一套话语,更是一种行为,而行为离不开人的内在驱动。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135因此,为了谋求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就必须探讨践行公正的内在机制及其基础问题。 一、公正动机的复杂性 从发生学角度看,公正起源于资源缺乏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是人们为了保全自身利益、避免相互迫害而共同构建的公正价值体系。正如休谟所说:“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3]换言之,资源相对稀缺是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公正的基本条件,公正是从保护个体生存发展利益的前提出发而对所有成员提出的要求。所以,主体间所得利益或损害是否公平的权衡与考量是公正的重要内容。鉴于此,公正是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原则和规范引导,基本理念为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基本特征是公平互利。 1.公正动机自向性与他向性的张力 公正动机是推动或激发人们实践公正价值和规范的内在力量,是公正行动的直接动因。一方面,实现和维护个人应得的生存发展利益是实施公正的深层动机,这可被称为动机的自向性。当公正的具体规范涉及并满足自身利益时,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和欲望去考量并践行它。此时的公正动机对于个人而言是完全内在的,无须外在理由便能很好地使利害相关者执行有关规范。另一方面,就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而言,一些东西对每个人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公正的价值准则要求对不同成员的利益给予同等的理解和重视,是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每个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平等对待他人利益的意愿和热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具有基本的公正感和善观念,这可以被视为动机的他向性。概言之,人们都有相当的动机去践履公正以合情合理地保障自我与他人的利益。这符合基本的道德直觉和人性经验。 公正动机的自向性与他向性似乎已经完满解释了公正运作的动机基础。但基于现实的经验观察,有学者指出,公正是脆弱的或易受到伤害的,它的形成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当他人普遍地遵守公正规范时,每个人才有充足的动机也这样做。[4]6我们遵守公共规范是为了维系与他人的互利关系,那么,对共同遵守公正规范的相互承诺是每位成员遵守公正规范的先决条件。“承诺的相互性或相互依赖性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只有在大家共同遵守公共规范的前提下,这些利益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4]13而一旦这种相互性的前提条件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的道德秩序就会陷入混乱和恶性循环。[4]7这种遵守公正规范是为了维护与他人的互利关系的现实表明,公正的他向动机大多时候依赖于自向动机,难以单独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自向动机和他向动机的结合必须是基于人们相互遵守公正规范的承诺,缺少这一相互性条件,就会产生信任危机,社会道德秩序便会遭到破坏。 社会的道德秩序离不开公正,离开公正就谈不上社会的安定和谐。就每个人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言,公正是一道绝对的命令,是人人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无论他人是否遵守,任何个体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循公正规范。但是,这似乎与公正动机的相互性条件和自我倾向性结论相抵牾。所以问题在于,我们遵守公正规范究竟是出于何种动机(某一种动机),还是出于多种动机的混合与博弈。 2.多重公正动机的不一致性 在公共领域,公正原则要求对每个个体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允许有特殊和例外,因而人们一般坚守的是均等主义的思维。我们必须遵守公平、不偏倚的公正规范,以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的总体秩序,这是遵守公正规范的公共理由。法制的权威和强制力则保障了这一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而在私人领域,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进行行为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多数人行动的私人理由。只要不被惩罚,就足以让人们在相互性关系中逃避责任,并尽量追求个人或亲友利益的实现与增长,这自然可能导致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彼此利益的冲突与矛盾。 不难看出,私人理由(主观的,与行为者相关的)和公共理由(客观的,行为者中立的)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基于公共理由的动机和出于私人理由的动机之间往往相互掣肘:在公共领域,人们希望彼此均等、毫不偏差;而在私人领域,人们却希望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矛盾正如内格尔声称的那样:“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当中的非个人立场形成了一种对普遍的无偏倚性和平等的强有力的要求,而个人性的立场则导致了个人主义的动机和要求,它们对无偏倚性与平等这类理想的追求与实现造成了障碍。”[5]基于私人理由的行为动机无法过渡成为公共理由的公正动机,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动机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不一致性。 此外,对于事关公正的心理动机,还可以具体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无动机做公正之事,做不做公正之事无关自身利害。第二,有动机做公正之事,即做公正之事切实符合自身利益;公正作为自身义务,完全出于对公正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害怕必然发生的惩罚,如避免法律惩罚成为遵守法律的动机。第三,个人利益与他人或公共利益相互冲突,尽量保全自身利益或避免做公益之事。第四,不公正的动机更为强大,不义之举更有利于获得更多利益,即使可能面临惩罚。由此可见,在相同社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人们,可能并无实施公正的动机(无关利害);也可能出于害怕惩罚的心理而不情愿地实施公正的行为(法规强制);而当不同利益相互冲突时,个人则可能想尽办法避免伤害自身利益(自利为主)。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难以看到,每一次对规则小小的破坏可能随即就会使社会陷入混乱,最终伤及自身利益。尤其是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时,人们很可能无视公正规范,竭尽思虑地去规避惩罚以获取更多利益(规避惩罚)。公正义务、无关利害、法规强制、自利为主、规避惩罚等多种不同的心理动因,都在左右着人们对公正行为的选择,深刻影响着人们实施公正行为的意图和效果。这些不同的心理动因之间往往互相牵扯、难以统一,人们的公正行为也往往似是而非、难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