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7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20)06-0010-06 我们国家高度重视弘扬劳动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提倡通过诚实劳动来实现人生的梦想、改变自己的命运。[1]近年来,学术界对劳动精神也同样给予了高度关注,不少学者对劳动精神的内涵及其社会价值进行了论述。这表明,无论在现实需要层面还是在学理层面,劳动精神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有学者认为:“劳动精神是每一位劳动者为创造美好生活而在劳动过程秉持的劳动态度、劳动理念及其展现出的劳动精神风貌”,[2]“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理念和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价值观”。[3]可见,劳动精神的重要意义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本文不再赘述。但是,一旦讨论劳动精神的时候,我们似乎应该追问其主体性的问题:谁的劳动精神?有没有无主体的纯粹劳动精神?劳动精神是所有劳动者的精神还是主要指劳模精神?对这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把这些问题归结为关于劳动精神的主体性视角,并认为从劳动精神的主体性角度去厘清劳动精神的内在核心要义,具有特殊的学理意蕴。 一、劳动精神本质上是依据因劳称义原则建构的社会整体精神系统 劳动精神是指一定社会用因劳称义原则建构起来的人们共同的精神系统,是一定社会共同坚守因劳称义原则的内生动力和文化价值所构成的整体思想观念体系。弘扬劳动精神就是一以贯之地坚守因劳称义原则。将劳动作为正义的基础和依据,作为权利和享受的前提,才符合因劳称义原则。离开劳动,一切所谓的正义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伪正义。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将因劳称义原则跟劳动精神直接对等起来。只不过,讲劳动精神这个概念的时候更加强调特定社会普遍地遵守因劳称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劳动精神的主体性体现在社会的全纳性,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坚守的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文化价值背后的精神支柱。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一个精神性的支柱,围绕这个支柱而建构起整个社会的文化价值系统。一般来讲,这个文化价值系统有五个基本层次: 其一是直接可感知的观念和行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人们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在人的自主意识支配下产生的,人正是出场在各种社会生活现象中。社会生活现象纷繁复杂,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这使得社会生活在“杂多”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局面,但它恰恰代表了人们的真实出场样态。 其二是决定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有共性和个性。在个性层面上,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不尽相同;而在共性层面上则展现了该社会共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准则。正是这些价值层面的共性决定着各个相对独立个体之间的观念和行为现象具有某些相似性。当人们以各种选择而出场的时候,在场的不仅仅是“杂多”的具体主体及相关的种种生活现象,还有这些现象背后的价值观念。生活现象仅仅是表现于外的“在场”,价值观念则是隐含的“在场”。正是这些隐含的价值观念本身决定了现象层面的多样性。 其三是支配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社会价值主张。一定的社会为了维护特定的价值秩序,防止思想和行为选择的“四分五裂”,必然倡导一定的价值原则,集中展现该社会的基本主张和要求成为社会治理者对所有个体提出的“期待”。这种价值主张强调每个人都应如此行动和思考,具有很强的“人为”影响力。当然,作为价值主张来说,影响力越大,其功能也就发挥得越充分。在价值观念层面上,特定的社会也可以倡导某些符合特定的需要和利益诉求的价值观念,但是多样化的价值观念选择性地被倡导,其引导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局限。相比较而言,在价值主张层面进行价值引导,会更加持久和显著地产生影响。价值主张对不同的价值观念有特殊的凝聚作用。 其四是进一步决定各种价值主张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价值原则。不同的价值主张会有不同的价值内容。从社会精神系统的建构来说,需要把各种价值主张统一起来,这就需要价值原则。日常所说的“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指要围绕某个基点来展开。事物的发展不断多样化,但都有共同的规律。价值原则就相当于支配各种价值主张的规律。规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可重复性。价值主张可以同时多个并存,也可以在不同时期强调某一个或某几个主张。但支配这些价值主张的,往往是统一的价值原则,比价值主张更加稳定和牢固。跟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直接表现于外一样,价值主张也具有外显性的特点。这是因为,特定的社会要通过价值主张去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行为选择。相对而言,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都是内隐的。价值观念是行为和观念现象背后的支配者,而价值原则则是价值主张背后的支撑者。价值原则为价值主张提供合理性根据和说明。这里有价值原则(内隐)→价值主张(外显)→价值观念(内隐)→价值行为现象(外显)这样的链条关系存在。 其五是起终极说明作用的价值原则。比价值原则更加抽象的终极支柱,是起终极说明作用的纯理论建构。很大程度上,它属于信仰层面的存在,是纯粹抽象的理论说明。没有价值原则的价值主张,就会使价值主张没有可靠的依据,从而成为某种强制灌输的“期待”。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最大的进步是,任何期待和任何主张都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据。价值原则正是价值主张具有合理性的依据和支撑。只要人们采纳某个价值原则,相应的价值主张就自然而然应该被采纳。那么,人们凭什么理据去采纳某个价值原则呢?要么凭信仰,要么凭科学。使价值原则得以成立的信仰或科学,成为该原则的终极说明。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系统中,只有依据科学理论建构的价值原则,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