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09)04-0117-05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家、著名的青年运动领导者蒋南翔同志借鉴我们党在红军、红军大学创建中建立“政治指导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在清华大学建立了“政治辅导员”制度,以加强党在高等院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辅导员制度进入新世纪后日臻完善。透过历史的瞳孔,对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缘起、沿革及其时代特征加以审慎的考察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继承优良传统,对创新辅导员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辅导员制度在新中国高校的孕育(1949-1955年)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高等学校205所,其中公立学校约占学校总数的60%,中国私人创办的私立学校约占总数的30%,外国津贴的私立学校约占学校总数的10%。[1](P3)如何将旧中国的高等教育从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服务,转变为为人民服务、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建设服务,这成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深沉思考、热切关注的焦点之一。 依据《共同纲领》的原则,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采取了“维持原有学校,逐步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的方针,实施先接管、接收和接办,然后逐步加以改造的方法,先后接管了旧中国的公立学校;接收与接受外国津贴的学校,收回了教育主权:接办了私立学校,改为公立。[2](P31) 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时任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会上明确地阐述了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总方针,即新中国的教育,应该反映新中国的政治经济,作为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斗争工具。时任中央文教委员会副主任的陆定一也在会上强调,教育工作要为政治服务。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类似于大学法的基本法规,对新中国大学办学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在第一章总纲中将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款。[3](P55) 1951年前后,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党和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的“三大运动”。高等学校也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在广大师生中广泛开展了政治学习、自我教育与自我改造运动。为配合各项运动的开展,1951年11月,政务院正式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的报告》。《报告》在第五部分首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全国工学院的政治思想教育的领导,各工学院有准备地试行政治辅导员制度,设立专人担任各级政治辅导员,主持政治学习思想改造工作。”有准备地“试行政治辅导员制度”的规定,为我国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孕育诞生播下了种子。 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在恢复和改造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止到1952年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已达19.1万人,比1949年增长63.2%:专任教师2.7万人,比1949年增长68.7%。[1](P14)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高校师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对高校政治思想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和新的挑战。1952年10月28日,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在高等学校有重点地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指示》。《指示》明确要求:在高等学校重点试行政治工作制度,设立政治辅导处并配备辅导员。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在政治辅导处主任领导下,辅导一个系或几个系学生的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组织和推动教职员工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掌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管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历史、政治材料;主持毕业生的鉴定,参加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参加教职员工的聘任、升迁、奖惩等工作。《指示》首次对政治辅导员的“职责”作出了初步的、基本的规定。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已是躁动于母腹中快要成熟了的胎儿”。 1952年的最后一天,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家、著名的青年运动领导者蒋南翔同志受命出任清华大学校长,他以政治家的远见卓识和教育家的聪明智慧,率先在清华大学建立了政治辅导员制度。1953年4月3日,清华大学在向教育部、人事部请示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报告中提出:“拟选学习成绩优良,觉悟较高的党团员担任辅导员……这些辅导员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及其在学习上的模范作用,对开展工作是会有很大便利的”。随后,“双肩挑”即“两个肩膀挑担子”(蒋南翔语,指同时承担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模式的政治辅导员制度在清华园诞生,清华大学也就成为我国现行辅导员制度的发祥地。 从1949年到1955年,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全国高校先后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政治辅导员。但这一时期的政治辅导员基本上是“双肩挑”模式,专职的很少,各项规章制度尚处在探索与建设之中,但作为高等学校的新生事物,在她萌芽之时即显露出勃勃生机。 二、辅导员制度在高校的确立(1956-1965年) 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批准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校六十条”)。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一、二年级设政治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要逐步培养和配备一批专职的政治辅导员。”在中共中央级的文件中,正式提出要在高校设“政治辅导员”,尤其是提出要逐步培养和配备一批“专职的”政治辅导员,历史上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