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的困境:委托人激励失灵

作 者:

作者简介:
晏宗新 安徽财贸学院

原文出处:
黑龙江财专学报

内容提要:

国企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中的激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增强企业活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却收效不大,国企改革还远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放权让利下的“放乱治死”困境,承包制中的短期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股份制试点的变味,不能不让人再一次思考国企改革缺乏活力的根源究竟在哪里?通过分析,笔者以为,国企改革的困境在于委托人激励失灵。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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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行为激励的一般分析

      委托人也存在激励问题吗?这与人们通常谈到委托——代理关系时就想到的代理问题而有所不同。但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情形。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是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产生的,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内部资本增大或内部资本合并而成长起来的企业主企业(或称家族或企业),在其企业主无法保证其每一代成员都有胜任高阶层管理的能力时,只有由支薪经理人员担任高阶层管理。资产的所有者(委托人)将所有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通过代理人的管理经营实现资产的所有权,即委托人的收益权。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追求个人的效用最大化)常常与委托人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而产生代理问题。委托人通过修订(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使之与自己的保持一致而尽可能降低或消除代理问题。从实践看,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比较成功的,不然就不会有现代公司的成长。委托人因具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拥有排他性的收益权。通常来说,所有者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将完全由从事该行为的人(所有者自己)负担,所以一般讨论中都认为不存在委托人激励,或者说委托人是完全激励的。

      但是,如果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不完全由委托人承担,那么就会产生委托激励问题。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被其他人分担;第二,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虽然全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对这种成本的承担缺乏足够的激励反应,这是一种变相的不完全承担行为。

      在第一种情形中,诸如在股份制公司,委托人是多个分散的股东,单个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并不全由这个股东承担。这也可以分两个方面去看,其一是从小股东激励的角度看,存在着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小股东行使委托权(监督权)的成本太高,使得一般小股东很少去监督或关心企业代理人的行为,而只关心市场上股票的价格;其二是从大股东激励的角度看,存在着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当大股东的效用函数并不完全与小股东一致时(如小股东更重货币发收入,而大股东效用函数中非货币效用比重较大),容易出现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存在激励问题。对于这两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大股东的存在,使得对代理人的委托权不会偏差小股东的委托目标太远。另一方面,超过股东们委托预期收益时,股东可以通过“用脚表决”出售共股票而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因而对这种情形本文也不作重点讨论。

      本文着重探讨第二种情形即委托人对其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成本负担缺乏足够的激励。造成这一原因的是委托人履行委托权(监督权)存在技术或制度上难以克服的障碍。

      1.在技术上。当委托人委托的目标不只一个而具有多元性时,对目标结果度量存在技术上局限性,即技术上难以度量出结果中各个目标激励的边际生产力,使得实现委托人权利的委托激励具有失真性,从而降低或模糊委托人的激励反应。例如,学校委托一个教师的教学,可以分为两个任务,一个是升学率,一个是对人的创造力培养。当升学率激励较多,就会影响对人创造力培养,反之,对创造力培养较多,就会影响升学率。尤其当二者同时激励,而又缺乏明显的度量下,很容易出现激励问题,也影响学校委托激励的完整性。在国有企业中,当国家委托企业的管理者既要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就业率、医疗保险等),又要创造出较高的利润时就会出现同样的激励对冲。

      2.在制度上。当委托人是以一种制度出现而不是一个“人”时,就会因委托人情感迟钝而出现激励问题。具体地说,委托人(制度)虽然规定了它的所有权和应获得的收益权以及代理人应负责任的代理行为,但是当代理人代理行为并没有按照委托人(制度)的要求去执行,甚至出现侵害委托人利益时(如国有资产的流失),委托人的反应是滞后和麻木的。原因在于:(1)委托人是一种制度,制度的抽象性和笼统性容易给人有机可乘。更主要的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存在,制度的这种局限性更加突出;(2)委托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表现在对盈利的获得,更重要的是在对亏损负担的反应。而制度的反应总是由制度执行人去完成,制度执行人并不承担(至少不完全承担)这些亏损,自然制度反应是麻木的或滞后的;(3)制度总是要由人来执行,按照现代经济学观点认为,人都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就存在因制度执行人的效用与制度内涵的不一致而出现激励偏差问题;(4)当委托是由众多制度执行人来完成时,一方面,存在搭便车问题(政治激励问题);另一方面,各自从自身效用出发,又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

      二、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人激励分析

      许多学者运用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认为公有制经济是一个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公民将公有资产逐级委托给国家(中央政府),然后由国家的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再逐级委托给国有企业管理者(厂长或经理)。笔者认为,在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理由:(1)公民没有委托政府代理的行为和过程;(2)公民没有与政府协商、谈判、签约的能力和过程;(3)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交易性,说明委托代理的不完性;(4)公民没有履行委托(监督)的能力和动力。而另一方面,又有明文规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中央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因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委托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委托。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上文所说的委托人激励失灵的诸特征都得到了体现,委托人激励失灵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活力的根源所在,而且改革的逻辑也与解决委托人激励失灵存在着某种默契,虽然它是以解决代理人问题为明确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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