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大的抓好,小的放活”,已经作为企业改革的一条指导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江泽民总书记不久前在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在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的同时,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放活,有的可以实行兼并、联合或租赁,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关于抓好具有关键意义的国有企业,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已经初步选定了1000户国家重点联系的优势企业,并就如何集中力量抓好这些企业制订了初步的规划。当前,如何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突出课题。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论述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意义,然后对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势在必行 如何搞好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难点。其中,如何扭转国有小企业营运上的困难状况,显得尤为突出。到1993年底,全国共有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8.06万户,其中大型企业只有8316户,中型企业有1.04万户,其余6.64万户都是小型企业。此外,还有51.88 万户乡和乡以上政府所属乡镇企业,它们虽在统计上归为“集体企业”,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的经营方式与小型国有企业没有多大差别。由政府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直接经营企业,本来就是成本很高而效率很低的事情。国有小企业数目如此众多而布局又十分分散,政府经营的成本更高,效率也更加低下。为了走出这种困境,过去常用的办法是给企业的管理层放权,或实行承包,由承包人享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做当然比行政机关干预更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但是,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失控”的状况,也往往使所有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与资本增值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明确责任的管理层往往表现出明显的短期行为:或者大量举债,用于轻率决定的投资项目,而把偿债责任留给所有者;或者任意挥霍浪费企业资财。即使在公有小企业经营得比较好的地区,这类问题也相当普遍。在“内部人控制失控”的情况下,有的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有钱分晒(光),缺钱靠贷,还债下届”;还有的企业出现了“厂外设厂、帐外有帐、虚盈实亏、效益暗流”,的现象,“把承包责任制变成了‘厂长所有制’、‘皇亲国戚所有制’。”〔1〕当然, 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化监督和管理,但由于国有小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对管理人员的正规报酬又很低下,他们一旦失去非常规收入,就会大量流向非国有企业,使所有者蒙受经营人才流失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多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处理政府与小企业的关系,将自己拥有的企业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企业的管理层、职工或其他产权主体,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国有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多是在计划经济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所有企业解决问题的困难程度都是相同的。国有小企业由于它自身的特点,完全有可能采取一些大中型企业无法采用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较快地从旧体制中解脱出来。在过去十几年改革中,我们曾经采取分割包围,先易后难的策略,在展开城市改革之前先大力推进农村改革,比较顺利地推进了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但至今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集中力量重点抓好一批大型优势企业的同时,较快地放开、放活一般小型企业,可以从多方面促进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正因为如此,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少地方按照《决定》的精神,积极推进地、县以下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后,可以集中起来投入大中型优势企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其次,小企业的发展为大中型企业中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提供余地。再次,小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可以在充分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取得更多在大中型企业难以取得的经验。因此,在抓好一批优势企业的同时,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很有可能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克服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这个最大难点找到一条新路。 二、克服阻碍小企业改革的认识障碍 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搞好小企业改革,能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重要的推动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目前对于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也有不少的反对意见。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认为,放开小企业,将原有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或部分股权出让给集体或个人,势必缩小国有经济的阵地,因而是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为了回答这样的责难,首先需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如果按照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认为只有国有经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国有经济覆盖面的扩大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力量的壮大,那么,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覆盖面小了,的确有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嫌疑。问题在于,上述说法来源于对社会主义的不确切认识。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已经认识得比较清楚了。邓小平说得好,“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根据这种认识,一种政策、一种做法是否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归根结底要看它是否能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富裕。首先,国有经济不振,是目前部分职工收入低下、国家财政无力执行其促进共同富裕职能的重要原因,而亏损企业的大多数又是小企业。加快小企业的改革步伐,有利于国有经济尽快走出困境,因而也有利于这部分职工收入的增加。其次,小企业尤其是困难小企业多数在小城市、县城和不发达地区,尽快搞活这些企业,有利于这些地区脱贫致富和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第三,目前我国农村存在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这是农民生活水平不能得到较大提高的主要原因。随着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深入,也有相当数量富余职工将流向社会。而发展小企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以上诸点都说明,尽快放开放活小企业,对于缩小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