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化经营企业中,陆续建立了财务总监制度;另外,在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中,也尝试着建立财务总监制度。那么究竟什么是财务总监制度,其本质要求是什么,其运行规则又是怎样,对这些问题人们的认识还很模糊,在实践上各企业的做法和模式各式各样,理论上似乎也探讨得不多,很有必要对这一来自实践的课题进行研究。对此,本文拟就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问题谈谈看法。 一、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范畴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其最直接的现实动因是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这三个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生活和国有企业改革。这三个问题存在着内在联系:财务滥收乱支是因,国有资产流失是果;这一因果关系是这三个问题的实质内容,而会计信息失真则是因之而生产的表象。在这三个问题中,财务收支管理上的失控是最根本性的一个问题,表明我国现实企业管理中财务监督十分薄弱。所以,国家在一些国有企业中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利用货币收支对经营过程的基础保证作用(支付职能),从时间、数量上对实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利用各种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对实际和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监督的领域主要涉及投资、筹资、收入分配和日常经营收支,基本覆盖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可见,财务总监制度是针对加强财务监督而来,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 财务总监制度实际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内部审计监督的滞后性缺陷。另外,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监事会是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组织,以其职能来看,基本上也属于事后监督,同样,在设立监事会之后,再辅以财务总监制度,可弥补监事会的不足。从国有企业财务总监选派程序和职责上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政府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 二、财务总监制度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 尽管“两权分离”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但现实中,两权完全分离是不可能。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在现代产权制度及企业制度条件下,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对此,国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以及部分赋予经营者管理权力的同时,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特别是后者问题更为严重,经营者失控,即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问题,使“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约束机制流于形式。这样前面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难以避免。《中国资产新闻》报1997年5 月刊登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关于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此57.6%的人认为企业经营者要负大部分责任。因此,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不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也是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权失控状况,绝非一蹴而就,但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上首先建立起比较确定的互相制约的机制,无疑会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也可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硬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利益,这也是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作法。上述调查结果同样显示:除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把代表所有者利益作为首要选择之外,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认为首先代表的是企业利益;在国有企业中,首先选择国家出资者利益方面的经营者只占34.1%。可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需要更加明晰,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在保障所有者利益上的要求应更加明确,并且需要通过法律和契约形式,把维护所有权和接受来自所有者方面的产权监督明确下来。毫无疑问,财务总监制度是代表所有者利益,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 1994年深圳市政府为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率先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或财务部长逐级委派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经营和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法人机构)向管辖的124家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124家企业中有18家一类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向这些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订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的调拨有签字权,限额以上数额的外拨资金只有经过财务总监签字才能对外拨付。可见,财务总监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也是源于此。 应该明确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行为及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所有者的监督,也不可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督上,即仅仅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等途径来实现监督。所有者监督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那种认为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侵犯经营者合理权益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这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所有者利益得到了维护,与之有关的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最终才能得到维护。很难想象,一个连对所有者利益也不尽维护义务的企业,就难以指望它能对社会各方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