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跨国并购往往因合法性劣势遭遇更高的失败率(Zhang等,2011[1];Li等,2019[2])。在跨国并购场景下,国有企业通常会在东道国遭遇更高的制度性不信任,及其所带来的合法性劣势(Meyer等,2014[3];Li等,2017[4])。这一方面表现为国企跨国并购所面临的目的合法性劣势,国企不仅追求经济目标、也追求政治目标的半政治组织(semipolitical organizations)(Li等,2019[2];吴先明,2017[5]),往往被东道国视为政治主体而非经济主体(Cui和Jiang,2012[6];Cuervo-Cazurra等,2014[7]),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不友好的政府代理人(Li等,2017[4];Globerman和Shapiro,2009[8]),甚至被认为可能给东道国的资源体系、产业基础、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Globerman和Shapiro,2009)[8]。另一方面表现为国企跨国并购所面临的效率合法性劣势,即国资参与通常会带来更复杂的决策机制(郑志刚和刘兰欣,2022)[9],带来产权欠明晰、治理机制不健全(Li等,2019[2];Li和Qian,2013[10]),从而被东道国贴上“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的形象标签(Cui和Jiang,2012)[6],继而被认为不能有效地管理收购目标、不能为当地企业带来溢出效益(Li等,2017[4];Globerman和Shapiro,2009[8])。因此,因政治目的而带来的并购目的担忧和源于委托代理问题的低效率形象认知共同构成了中国国企在东道国的合法性劣势,导致了中国国企跨国并购的低完成率(Li等,2019[2];Meyer等,2014[3];Li等,2017[4];Cui和Jiang,2012[6])。 已有研究探讨了国企跨国并购中合法性劣势的制度来源,认为国企并购的合法性劣势来源于国企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之间的不兼容性(Li等,2018)[11]和意识形态冲突,以及国企对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和不公平竞争优势(Meyer等,2014)[3]。国企则需要通过适当的组织响应策略来获得合法性、完成跨国并购(Li等,2017)[4]。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合法性的本质是对组织及其行为适当性的社会判断(Deephouse等,2017)[12],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制度场景下就会得到不同的合法性评价(Suchman,1995)[13]。因此,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是国企进入的关键决定因素,而国企跨国并购的合法性就取决于国企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之间的兼容程度(Li等,2017[4];Li等,2018[11]),即国企的并购行为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中被接受的程度(Li等,2018)[11]。并且,因国企国际化行为在不同制度特征的东道国兼容程度不同,国企的跨国并购也会在不同东道国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劣势。 对于合法性获取策略,已有研究大多基于制度同构框架,认为跨国公司(后文简称MNE)可以通过制度遵从或制度规避来获得合法性(刘娟和杨勃,2021[14];魏江等,2020[15])。其中“遵从”是指通过顺从东道国制度要求来获得合法性(Suchman,1995[13];魏江等,2020[15];陈小梅等,2021[16]),例如国企可以通过非敏感标的行业选择(Lim和Lee,2017)[17]、并购股权设置(Zhou等,2016)[18]、交易规模选择(Hsu和Cao,2019)[19]、上市(Li等,2019)[2]、积累跨国并购经验(张建红和周朝鸿,2010[20];Zhang和He,2018[21])、提高社会责任水平(吴剑峰和乔璐,2018)[22]等手段,提升国企并购合法性,以完成跨国并购。“规避”是指通过弱化制度差异来弱化可能的合法性劣势,例如通过选择制度距离更小(Zhang和He,2018)[21]或双边政治关系更好的东道国(刘敏等,2020)[23]来弱化制度差异所带来的合法性劣势。但由于制度同构框架忽视了MNE面对的制度环境的多重复杂性以及同构行为的困难(Newenham-Kahindi和Stevens,2018)[24],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基于制度逻辑理论探索复杂制度环境下的制度创业(刘娟和杨勃,2021)[14]和组织混合(程聪,2020)[25],认为组织会能动性地通过差异化响应获得合法性(Kostova等,2008)[26]。 可以看出,已有研究揭示了影响国企跨国并购合法性劣势的国家制度因素和组织响应策略,但是依然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于国企合法性劣势的制度来源,已有研究还停留在母国与东道国之间“一揽子”的制度差异,而较少探究合法性劣势形成的异质性制度根源(Jackson和Deeg,2019)[27]。自Kostova和Zaheer(1999)[2]、Kostova等(2008)[26]提出复杂制度框架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基于制度逻辑理论分析MNE所面临的复杂制度环境以及相应的合法性获取策略(Meyer等,2014[3];Marano和Kostova,2016[29];Ambos等,2020[30];Faulconbridge和Muzio,2016[31])。事实上,作为包容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的混合型组织,国企跨国并购必然面临来自东道国的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影响。为此,本文认为东道国政府和东道国市场作为评价中国国企跨国并购合法性的两大核心制度裁判,分别基于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对中国国企并购的目的合法性和效率合法性进行评价,由此形成中国国企在东道国的目的合法性劣势和效率合法性劣势。二是跨国并购合法性劣势的响应策略研究大多聚焦于并购后整合环节(魏江等,2020[15];魏江和王诗翔,2017[32]),却较少关注并购交易完成与否环节;而恰恰是并购交易完成环节的响应策略影响了之后的并购后整合环节的合法性获取(Zhang等,2011[1];Li等,2019[2];Zhou等,2016[18];Dikova等,2010[33])。三是研究方法上大多使用传统的定量分析,孤立地分析单个层面因素的线性关系及净效应,或者制度、组织两个层面因素的调节效应,但较少探究不同层面因素共同影响国企跨国并购完成的组态效应。针对国企在东道国的合法性劣势,已有研究虽然提出了不同的合法性获取策略,但对于不同策略如何组合以克服国企跨国并购的目的合法性劣势和效率合法性劣势尚不清楚,且这种因果复杂性问题很难通过传统的定量分析方法解决(Fiss,2011)[34]。为此,本文响应吴小节等(2019)[35]和Fainshmidt等(2020)[36]的倡议,即在国际商务研究特别是新兴市场跨国公司的研究中运用组态思维和定性定量结合的方法,围绕目的合法性劣势和效率合法性劣势,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通过组态视角(杜运周和贾良定,2017)[37]挖掘多层面前因条件的协同组态对中国国企跨国并购完成的影响,识别出并购完成的主要模式,为中国国企的跨国并购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