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进一步搞好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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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启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

原文出处:
理论前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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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4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2)14-0012-02

      理论创新,是经济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经济改革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理论创新,改革就不可能顺利推进、甚至会寸步难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运行方式乃至一些主要的经济活动,都是受一定的理论指导的。如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在理论上就集中概括为三大标准或原则。即:在所有制上,必须以公有制甚至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在分配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必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尽管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企业的活力不强、效益不行,实际经济增长的速度和人民生活提高都比较慢,但几十年谁也不能逾越。如果不是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和创新,我们的经济政策就不可能取得现在这样举世瞩目的巨大成果。

      也正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具有这种重要和崇高的地位,要实现创新的难度是很大的,而且往往也不是一次就可以达成的,而有一个认识——发展——再认识——再发展的过程。如对计划经济理论的创新,我们就经历了从必须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商品经济——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一直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四、五个阶段的渐进过程和十几年的时间;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创新,我们也经历了从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一直到要求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等过程,才基本到位或接近完成。对于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尽管我们已经经历了从尽可能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可以实行国家所有条件下的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允许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鼓励私人经济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一直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国有经济的社会属性、职能定位、运行方式以及一系列管理原则等方面,至今在理论上还没有一个实事求是的界定和准确具体的阐述以及各方面统一的认识,改革的成效也就远远不如上述另外两个方面突出和显著。这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推进缓慢,绝大多数继续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生产经营范围越来越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因此,要有效地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国有企业中真正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对于有关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更深层次、更具体或更敏感的理论问题,必须有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否则,是很难打破这种欲进不能、欲罢难休的困境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根据我们多年在实践中的体会,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社会属性,究竟主要是一个政治组织,还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

      如果主要是一个政治组织,其职能就必须要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而且必须承担某种社会性的责任。如果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其职能就必须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运行效率效益的不断提高,促进全体人民生活的改善。按照我们过去那种国有企业的理论和经营管理办法,显然不可能实现这样的要求。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从理论上说,绝不能走所谓“私有化”的路子,但在实际操纵过程中,到底应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办法,才能达到上述要求,这是一个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2.在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如何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在今后必然越来越多的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发挥?是主要起保证监督作用,还是要直接参与甚至负责企业的领导和决策,负责企业主要人事、干部的决定?如果要继续发挥后一种作用,在国有企业中长期没有解决的政企不分、党企不分问题如何解决?企业中“核心”、“中心”往往有矛盾的问题如何解决?企业主和经营者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如何协调?企业因决策失误和经营失败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是由企业的党组织还是由企业的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

      3.在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如何界定

      国有企业职工,到底是国家或社会的主人,还就是本企业的主人?由于企业的主人,从原则上说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如果本企业职工就成了本企业的主人,那么不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大量劳动者到哪里去当主人?这显然没有办法做到社会公平。特别是在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内部,职工应该如何正确发挥其主人翁的作用?是沿用过去那种直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会的形式发挥,还是推选出代表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发挥?如果要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会的形式直接发挥,遇到职工的利益要求同企业的利益(实际也是国家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怎么办?企业经营者是维护国家的利益,还是服从主人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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